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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省老龄工作要点

时间:2015-03-30   浏览次数:15978
  2015年,老龄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六次、七次、八次全会和省十二届人大

  2015年,老龄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六次、七次、八次全会和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按照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第十次全体(扩大)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中心工作,以全面深化老龄工作改革为动力,以全面加强老龄法制建设为保障,切实解决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抓住机遇、扎实工作,加快推进各项制度建设,推动全省老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制度
继续落实“民生创先”工程,不断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巩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成果,实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业务经办管理、基金统一调剂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外顺畅转移接续。新型农牧区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着力推进。到2015年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全面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和高龄老年人的关怀。
二、稳步提高老年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以实现“全民医保”为目标,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扩大参保覆盖面,改善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全民医保体系,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巩固完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指导配合商业保险公司做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深化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全面开展医疗保险总额控制付费和按病种、按人头付费试点工作,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提高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水平和效率,切实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深入推进老年患者就医优先制度,简化服务流程,增加服务项目,降低医疗费用,并为老年患者提供挂号、就诊、住院优先、健康咨询等人文关爱服务。不断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工作,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为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体检和健康咨询,并将老年人慢性病防治作为工作重点。
三、进一步提升特殊老年群体保障水平
继续强化对贫困老年人救助、高龄补贴制度等政策的有效落实。健全和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加大对贫困老年人的社会救助力度,建立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分散和集中供养标准,关注城镇失独老人生活水平。完善落实老年群体临时救助和取暖、住房等救助制度。继续提高高龄补贴标准,将全省7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标准在原基础上月人均提高20元。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全面理解和把握《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的精神实质,贯彻落实好《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33号),按照“城乡一体化、投资多元化、管理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的要求,进一步找准发展方向,强化政策措施,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要重点在落实完善投融资、土地供应、税收优惠、补贴支持、从业、公益慈善等政策支持方面取得更大突破,在统筹规划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加强养老机构建设、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推进老龄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更大进展,更好地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要注意保基本,着力加强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确保满足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服务需求。要强调创新机制,通过“公建民营”模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机构运行,推动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体系。
五、继续加强老年精神文化建设
把加强老年事业宣传和老年文化建设作为老龄工作的重要内容,继续整合社会文化资源,倡导健康、文明的老年生活方式,不断丰富广大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老龄办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文化建设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2〕60号),大力推动老年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并纳入文化惠民项目,加快推进省、市、县、乡四级老年人活动中心和基层老年活动场所建设。加强各级老年文艺团体、各级老年体协组织建设,鼓励基层成立群众性老年文体组织。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教育机构,努力构建覆盖城乡的老年教育网络体系。组织开展老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建立老年人心理关爱站,重点满足病残、空巢、高龄、临终老年人的心理服务需求。
六、进一步推进老龄产业快速发展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兴办、市场推动、逐步发展”的方针,逐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老年社会服务体系。认真落实我省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相关的优惠政策,研究制定鼓励老龄产业发展的信贷、投资等相关政策,积极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老龄产业发展。继续改革福利制度模式,逐渐由单纯“政府办福利”走向“政府购买服务、社会提供服务、老年人享受服务”,实施“货币化养老”,努力实现老年福利社会化、市场化。引导和扶持企业开发生产老年用品和服务产品,重点引导老年住宅、老年康复辅具、健身休闲、老年特殊用品等的研发,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的金融、理财、保险等服务项目,推出适合老年人的精品旅游路线和旅游项目,大力发展老年产品开发和旅游业,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七、继续规范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贯彻落实住建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100号),继续重视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相关部门在履行城市总体规划审查职能以及指导地方编制城市规划工作中,要更加注重将老年人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规划,保障老年人设施建设需求。围绕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加强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加大对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无障碍改造,进一步推进社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推行“无障碍”进社区、进家庭。我省各地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场所,要严格执行《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要求,在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加大审查和监督力度,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融为一体的常态化、规范化的工作体系。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与老年人生活、娱乐密切相关的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旅游景点、民航、铁路和养老机构等,要制定改造计划,增设无障碍设施,力争实现2015年公共设施无障碍率达到60%以上,养老机构场所无障碍率达100%。
八、加强老龄法规政策的创制
进一步完善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体系基本框架。进一步研究现阶段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把老龄事业纳入我省整体发展规划之中,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增长速度建立制度化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向发展社会事业倾斜的过程中,积极争取把老年人群体放在重要位置。落实修订《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相关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加大老年人权益保障力度。以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契机,继续做好老龄宣传工作,明确责任分工,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使《老年法》真正深入人心。并把修订《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在深入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老龄委各成员单位和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好《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报有关立法机构审核。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老龄办等2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做好我省老年人优待工作实施意见的制定,并与《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的有效衔接,凡涉及优待项目的省各部门、各单位充分结合我省实际,细化优待内容,提出实施意见,待时机成熟,联合拟定印发《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老龄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好老年人来信来访工作,督导落实优待老年人的各项政策,特别要做好对特殊群体、困难群体的优待照顾,让政策惠及广大老年人。修订《青海省高龄补贴管理办法》。新修订的《办法》将围绕着青海省老龄信息管理系统,结合系统操作流程,使今后的高龄补贴发放可以进行信息化管理。
九、加强老龄事业自身建设
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向新世纪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老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从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老龄工作。加强党委政府对老龄工作的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青发〔2012〕12号),高度重视老龄工作,把老龄事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研究解决老龄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加强老龄工作联络,积极促进涉老部门关注老龄工作。加强老龄工作联络员队伍建设,各涉老部门要安排承担老龄事业发展的重点处室主要负责人作为老龄工作的联络员,发挥协调各方的作用,以促进老龄事业更好发展。各部门应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重视,积极研究老龄化社会的新问题新情况,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制定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政策措施,不断推动老龄事业发展。协调各方,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老龄工作。完善党政主导机制和社会参与机制,广泛发挥社会组织、企业、家庭、个人等社会各方的作用,充分调动广大老年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坚持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努力形成党政领导高度重视、老龄委协调有力、各成员单位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全民共同关怀的老龄工作推进机制,努力开创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新局面,共同推动老龄事业发展。强化措施,理顺和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各级政府要重视加强基层老龄工作机构建设,理顺工作体制,从实际需要出发,尽快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强化老龄机构配置,为加快老龄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省、州、县各级财政分别按本级老年人口数人均不低于1元、2元、3元的标准列支老龄事业经费,并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老龄事业经费稳定增长机制,确保老龄工作正常开展。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各级老龄委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协调、督促、检查职责,定期开展评估分析和督促检查,确保老龄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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