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要闻

青海省出台村级民主议事规则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村级民主议事决策

时间:2015-07-20  [要情126]   来源: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作者:畅静玉  浏览次数:20506
为全面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村两委决策行为,6月25日,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出台《关于建立村级民主议事规则的指导意见》(青组
      为全面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村“两委”决策行为,6月25日,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出台《关于建立村级民主议事规则的指导意见》(青组字(2015)120号),为进一步用制度保证、规范、约束村干部行为,深入推进村级民主议事的民主化、科学化提供制度保障。 
      《意见》要求,村级民主议事规范化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由乡镇(街道)党委统一组织、部署、协调和实施。议事规则必须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有针对性的加强指导,力求务实管用;要坚持把群众参与贯穿始终,听取各方诉求、照顾各方利益,既能发挥各类组织的整体功能,又能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形成有机链条,切实保障村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激发村级组织推动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内驱力,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进程保驾护航。
《      意见》强调,村级要严格实行以党支部会议、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会议及村“两委”联席会议为主的“四会一联”制度,采取党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四议两公开”议事决策方式,围绕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庄建设规划、村级财务预决算、村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兴修道路、桥梁、水利等村公益事业以及国家强农惠农等重大事项进行议事,杜绝以非会议或“两委”负责人碰头会等形式决定重大事项,进一步规范村级民主议事决策。
      《意见》要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村党组织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员领导干部要结合开展联系点联系户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强化具体指导。要将建立和实施村级民主议事规则作为基层党建考核和述职的重要内容,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评议,确保村级民主议事落到实处,提升村级民主议事、规范议事、科学议事水平。

 
 编审:刁成秀         编辑:贺世瀛        供稿:畅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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