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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时间:2015-03-16   来源:办公室   作者:海北州民政局  浏览次数:21688
  为切实保障好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努力实现民生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同步提高,使城乡低收入居民共享发展改革成果,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结合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我州从2015年......
  为切实保障好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努力实现民生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同步提高,使城乡低收入居民共享发展改革成果,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结合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我州从2015年1月1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标准在现行343元的基础上提高20元,月人均达363元;农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标准在现行185元基础上提高20元,月人均为205元,年人均达2460元。同时,明确指出,提标后各县相应提高现有低保对象补差标准,城乡低保对象补差标准月人均提高20元,此次提标只提标不扩面,对边缘户和生活确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政策予以救助。另外,要求各县深刻认识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性,从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切实做好提标政策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强化动态管理,确保此次提标工作按时高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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