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明确规定了社会组织在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时应履行的义务和程序,严格规范各项财务制度,保证各项收入的来源合法,各类票据、手续台账规范健全,坚决取缔八项乱收费行为。要求在社会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任职中严格限制国家公务人员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并对财会人员的任职、撤换、离职等进行了明确规范。同时,要求社会组织必须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不得私设“小金库”。
《准则》要求社会组织在举办大型论坛、研讨或能力培训、开展涉外项目合作与交流、面向社会开展评比表彰、达标等活动时须事前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
目前,全省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有3000多个,这些组织覆盖全省各个领域,已成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青海省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和重大活动,强化社会组织自律意识,有效增强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创新社会管理打好坚实基础。
编审:王伟 编辑:贺世瀛 供稿: 蒲秉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