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地、市)、县(区、市、行委)民政局、财政局:
近年来,随着社会救助工作的不断推进,我省医疗救助水平大幅提高,在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是各地在工作开展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有的地区医疗救助资金使用不规范、救助程序不完善、手续不完整、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较突出。这些问题既影响了医疗救助政策的实施效果,又损害了困难群众利益。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救助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医疗救助工作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救助政策
我省经过多次政策调整,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医疗救助政策体系。各地一定要认真落实好各项政策制度。一要严格按照《青海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青民发〔2010〕2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1〕284号)、《青海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办法(试行)》(青政办〔2012〕87号)、《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困难群众单病种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青民发〔2011〕60号)等规定实施各项救助政策。二要严格救助对象认定工作,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临时医疗救助对象认定要有完善的申请、审批手续,不得随意扩大范围。三要严格救助标准。常规救助对象要严格按对象类别和相应政策标准实施救助。各类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时,患者或其家属需到乡镇或县级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办法由县级民政部门制定),明确救助标准和救助上限。四要严格门诊救助办法,门诊救助采取现金发放的方式,原则上按月与社会救助金一同兑现到城乡困难群众的账户中,民政部门没有登记备案的老残一体及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按照门诊救助相关标准可采取票据报销的方式,不得以集中体检、发放药品等方式代替门诊救助。
二、加强制度衔接
各地要加强医疗救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各项政策的衔接。一是及时为救助对象代缴参保、参合金。重度残疾人、老残一体及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实行个人先缴后报。同时协助办理好相关的保险手续并告知救助对象应享受的医疗保障和救助政策,确保救助对象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加强与社保、卫生等部门的沟通,明确救助报销范围。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报销目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并同步调整。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相关标准进行救助。严禁把自费项目及自费药品纳入救助报销范围。21类重特大疾病中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病种限额、定额付费的,在限额、定额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报付后的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进行救助。三是加强与定点医疗机构的沟通,落实困难群众就医减免政策。尽量减少自费诊疗和自费药品的使用,共同做好困难群众入院救助监管及服务,防止冒名顶替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现象的发生。
三、提升服务能力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86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0〕87号)文件精神及近期召开的省医改领导小组专题会议要求,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简化救助程序,逐步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全面提升救助服务能力,从根本上解决困难群众没钱入院看病的问题。为此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一定数量、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救助合作单位。特别是针对21类重特大疾病的治疗需求,要在省、州级选择一定数量的定点医疗救助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二)简化救助程序
尚未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地区要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定期通报信息,尽快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困难群众出院结算时,只需交纳个人自付部分,其余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和民政部门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省厅在海西州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平台建设试点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明年将在全省推行。
(三)实行医疗救助资金预付制度
已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地区,要在9月1日起实行医疗救助资金预付制度,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月给定点医疗机构预拨医疗救助预付资金,省、州(地、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预拨额度分别为上年度民政救助对象月均救助医疗救助资金的70% 、70% 、80%、90%。并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需救助的医疗费用,以减轻医疗机构代为结算的资金压力,进一步提高救助效率,规范救助资金支付方式。尚未实现“一站式”服务的地区,救助方式仍按原规定执行,待信息平台建设完备后及时开展救助资金预拨工作。
(四)建立医疗机构诚信评定制度
各地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合作,建立医疗机构诚信评定制度,加强医疗机构对困难群众住院自费部分控制和救助资金的使用,严格报销程序,按月对医疗救助资金支出进行审核结算,对不按规定执行救助资金使用的医疗机构及时进行调整,确保救助资金安全使用。
四、规范资金管理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青海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青民发〔2010〕222号)及省上的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严密的资金拨付审批、审核程序,规范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应主动接受上级或同级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合理安全使用。各地要加大资金筹集渠道,落实地方配套,增强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当年结余的医疗救助资金要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可统筹使用,即各县(区、市、行委)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可统筹调剂使用,救助情况按城乡分别汇总统计上报。省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根据城乡医疗救助绩效考评办法按照“分区域、保基本、奖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