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要闻

青海省出台政策规范“村改居”工作

时间:2013-10-14  [要情225]   来源:政权处   作者:卢剑峰  浏览次数:18596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户籍制度改革中“村改居”工作,加快推进全省农村牧区户籍制度改革, 10月10日,省民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牧厅制定下发了《关于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户籍制度改革中“村改居”工作,加快推进全省农村牧区户籍制度改革, 10月10日,省民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牧厅制定下发了《关于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意见》对“村改居”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条件、工作程序、组织领导及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既体现了政策的原则性,又兼顾了现实的操作性。《意见》规定,实行“村改居”的村必须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一是拟撤销的村民委员会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二是拟撤销的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场)被全部依法征收,且征地安置补偿费发放完毕;三是拟撤销的村民委员会集体资产完成改制,债权债务妥善处置,产权关系明晰;四是拟撤销的村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内农村居民户籍全部转为城镇居民户籍。
  《意见》对在实施“村改居”过程中涉及的原村集体资产处置、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条件、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运行、村(社区)组织运转经费以及干部报酬、村(社区)工作和干部的平稳过渡、“村改居”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挂牌以及涉及村民公共福利和社会保障等七个方面的问题的处理方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村改居”工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强化沟通协作,切实履行责任,确保“村改居”工作稳妥、有序推进,维护城乡基层社会稳定。各地可根据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编审:王伟 编辑:沈丽君 供稿: 卢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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