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政厅是青海省人民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经过2024年机构改革,目前,省民政厅设置13个行政职能处(室、局),分别是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救助处、区划地名处、社会事务处、老龄工作处、养老服务处、儿童福利处、慈善事业促进处、人事处、机关党委。
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二)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相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执法工作。
(三)拟订全省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全省低收入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组织研究省域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省内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确定、公布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指导省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推进地名文化保护,审核跨省、跨市(州)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五)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全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省民政基础设施项目规划、计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地方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省级、市州级民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指导和监督省级、市州级民政事业经费管理使用,负责民政统计、民政信息数据管理。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省民政厅要推动全省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走出一条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中国特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十五)与其他部分的职责分工
1.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省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民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图。
青海省民政厅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紧紧围绕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出发,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扎实奋进,重点工作进展顺利,难点工作有所突破,传统工作焕发生机,整体民政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调解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青海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