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上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要求各地在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的基础上,从2011年11月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地方政府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义务兵按2年计发,一期士官按3年计发,二期士官按4年计发,三期士官按5年计发,四期士官按6年计发,所需资金省与州(地、市)县按8︰2的比例负担。
省民政厅要求各地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各项政策,积极兑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切实维护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编审:张洪 编辑:沈丽君 供稿:辛晓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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