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要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健全机制,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逐步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五项具体措施:一是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家庭、学校、各级政府及居(村、牧)民委员会共同协作,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流浪。二是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民政、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先保护、后救助”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三是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民政、财政及机构编制部门要各尽其责,共同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四是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安置和教育工作,救助保护机构要在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配合下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接送工作,并联合社会福利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予以妥善照顾;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教育、卫生、司法、残联和救助保护机构要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为回归社会、独立生活打好基础。同时,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五是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运用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能力建设、强化宣传引导,坚持“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规范救助保护工作行为,强化流浪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编审:王伟 编辑:沈丽君 供稿:熊增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