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青海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青海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确定。救助申请人通过收入及财产认定,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相关社会救助。按照文件要求,三个试点地区建立健全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分别建立了以当地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核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核查中心,并配备了工作人员,民政部门可根据申请救助对象个人授权,从房产、车辆、公积金、金融、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等居民公共信息管理部门获取救助对象个人财产真实状况,实现信息共享。
自今年3月份开展试点工作以来,经救助申请人授权,三个市(县)对申请人家庭拥有的住房、车辆、社保金、公积金、工商税务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核查,目前大通县可通过金融部门核查申请人银行存款。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有90余户(200余人)家庭被核查出收入和财产超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照文件规定取消了相关救助待遇。通过开展试点工作,为推进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积累了经验,对促进低保公开公平公正及社会救助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编审:王伟 编辑:沈丽君 供稿:卢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