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省级救灾物资是指省财政安排资金,由民政厅购置、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生活的各类物资,采用民政部制定的技术标准,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志。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委托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和各州、县、乡救灾物资储备库代为储存,并与储备库所在的民政部门签订代储责任书。救灾物资坚持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州、县民政局和乡镇政府负责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因贪污、挪用及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救灾储备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由救灾物资储备库所在的民政局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办法》规定,各地代储的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由省民政厅负责调拨,当地民政及任何部门均无权调拨。使用救灾物资时,受灾地区应先动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在本级储备物资全部使用仍然不足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省级救灾储备物资。受灾地区民政局应按省民政厅的调拨通知要求,对调进的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发货地民政局反馈,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省民政厅报告。同时,办法规定,省财政每年对各级储备库给予适当代储费补助,专项用于管理储存省级救灾储备物资所发生的物资维护保养费、物资短途装运费等项支出。各级储备库的日常运转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合理安排解决。
《办法》强调,各级民政部门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救灾物资使用者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并要求使用者不能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省级救灾储备物资分为回收类和非回收类,使用结束后,可回收的物资由灾区民政等部门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进行回收,作为当地救灾物资存储。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救灾物资,由灾区民政等部门统一进行排查清理;非回收类物资,发放后不再回收。救灾物资在回收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缴入省级国库。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对各地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受益人(次)数予以跟踪考核。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品种由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编审:王伟 编辑:沈丽君 供稿: 何振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