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要闻

青海省出台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使用办法进一步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

时间:2012-10-26  [要情208]   来源: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作者:何振艳  浏览次数:13159
为提高各地区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使用,10月19日,经省政府同意,青海省民政厅和财政厅制定出台《青海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使用办法》,就省级救灾物资的购置储存、调拨使用......
  为提高各地区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使用,10月19日,经省政府同意,青海省民政厅和财政厅制定出台《青海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使用办法》,就省级救灾物资的购置储存、调拨使用、发放回收、费用支出及违纪处罚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进一步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办法》指出,省级救灾物资是指省财政安排资金,由民政厅购置、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生活的各类物资,采用民政部制定的技术标准,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志。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委托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和各州、县、乡救灾物资储备库代为储存,并与储备库所在的民政部门签订代储责任书。救灾物资坚持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州、县民政局和乡镇政府负责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因贪污、挪用及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救灾储备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由救灾物资储备库所在的民政局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办法》规定,各地代储的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由省民政厅负责调拨,当地民政及任何部门均无权调拨。使用救灾物资时,受灾地区应先动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在本级储备物资全部使用仍然不足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省级救灾储备物资。受灾地区民政局应按省民政厅的调拨通知要求,对调进的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发货地民政局反馈,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省民政厅报告。同时,办法规定,省财政每年对各级储备库给予适当代储费补助,专项用于管理储存省级救灾储备物资所发生的物资维护保养费、物资短途装运费等项支出。各级储备库的日常运转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合理安排解决。
  《办法》强调,各级民政部门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救灾物资使用者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并要求使用者不能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省级救灾储备物资分为回收类和非回收类,使用结束后,可回收的物资由灾区民政等部门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进行回收,作为当地救灾物资存储。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救灾物资,由灾区民政等部门统一进行排查清理;非回收类物资,发放后不再回收。救灾物资在回收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缴入省级国库。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对各地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受益人(次)数予以跟踪考核。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品种由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编审:王伟 编辑:沈丽君 供稿: 何振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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