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要闻

青海省从今年1月补发低保提标补助资金惠及全省63.17万城乡低保对象

时间:2012-09-27  [要情188]   来源: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作者:王秀清  浏览次数:14064
9月27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每月份别提高20元和15元,从2012年1月开始发放,1-9月补发部分将在10月份低保补助金发放时兑现。据测算,提标后全省每年增加城乡低保资金12755万元, 63.17万城乡低保对象直接受惠。
  9月27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每月份别提高20元和15元,从2012年1月开始发放,1-9月补发部分将在10月份低保补助金发放时兑现。据测算,提标后全省每年增加城乡低保资金12755万元, 63.17万城乡低保对象直接受惠。

全省低保标准提高并理顺后各地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西宁市、海西州每月 313元,海南州、海北州每月 303元,海东地区每月298元,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每月318元。农牧区低保保障标准为:西宁市、海东地区每年1865 元;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每年1980 元;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每年2040 元。

通知指出,此次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不再新增保障对象,即提标不扩面。对边缘户和生活确有困难的,通过加大动态管理和临时救助政策予以救助。省民政厅和财政厅就低保资金发放及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抓紧落实提标各项工作,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的统计、核对、资金测算及物价补贴划转后报表调整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核拨城乡低保资金,确保提标工作顺利实施。


编审:王伟 编辑:沈丽君 供稿: 王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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