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要闻

青海省出台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2-08-29  [要情168]   来源: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作者:韩刚  浏览次数:13279
近日,中共青海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十二五”时期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提出了今后老龄工作的十大目标任务和四项保障措施,力争使我省老龄工作走在西部地区前列。
  近日,中共青海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十二五”时期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提出了今后老龄工作的十大目标任务和四项保障措施,力争使我省老龄工作走在西部地区前列。《意见》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全面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是我省关于老龄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意见》指出,截至“十一五”末,全省60岁以上人口已达到56.32万人,其中65岁以上人口40.5万,分别占全省总人口的10.1%和7.2%,按照国际通行标准,我省已进入老龄化社会。随着老龄化进程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相交织,与家庭小型化、空巢化相伴随,社会养老保障、养老服务等各项需求急剧增加,我省老龄事业发展与人口老龄化趋势、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老龄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意见》规定,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老龄事业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认识加强老龄工作的重大意义,正确处理和解决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把保障和改善老年人的基本权益作为老龄工作的根本立足点,把发展老年社会保障和老年社会化服务放在优先位置,建立健全老龄战略规划、社会养老保障、老年健康支持、基本养老服务、老年宜居环境和老年群众工作六大体系。
《意见》充分体现了指导工作上的针对性、实施落实上的操作性、保障措施上的科学性。《意见》明确了健全老年社会保障体系、老年医疗保健、老年家庭建设、社会养老服务、老年生活环境、老龄产业、丰富老年精神文化生活、老年人社会管理、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积极开展老龄科研及交流等十项工作任务。《意见》提出了科学严谨的保障措施,要求党委、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实行老龄工作责任制,把老龄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议程,并将老龄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坚持公共财政投入方向,各级都要建立老龄事业投入保障机制和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资金增长机制,省、州、县各级财政分别按本级老年人口数人均不低于1元、2元、3元的标准列支老龄事业经费;要求加强改进老龄工作机制体制,推动基层老龄工作组织和队伍建设,增强老龄工作活力与合力。  同时,《意见》对养老床位数、居家养老服务站点覆盖率、老年协会覆盖率、老年志愿者比率等任务进行了量化,明确规定无障碍设施建设覆盖面达到100%,提出积极开展“敬老文明号”等系列创建活动和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描绘出了全省老龄事业加快发展的宏伟蓝图。


编审:王伟 编辑:沈丽君 供稿: 韩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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