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要闻

青海省启动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工作

时间:2012-08-17  [要情162]   来源: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作者:李晓军  浏览次数:12916
省民政厅下发通知并在青海省社会组织网站上公布信息,决定从今年8月开始至2013年7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重点围绕省本级行业协会、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等社会组织分类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工作,进一步简化登记程序......
  省民政厅下发通知并在青海省社会组织网站上公布信息,决定从今年8月开始至2013年7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重点围绕省本级行业协会、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等社会组织分类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工作,进一步简化登记程序,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环节,让更多的社会组织以合法身份为社会服务。据了解,目前民政部及广州、北京、吉林、四川等省市先后推出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工作。
  今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规范健康发展,简化登记程序,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中央和省委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提出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省民政厅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精神,研究改进社会管理模式,进一步增强社会自治功能,满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实行全省民政部门直接登记试点。试点范围包括三类:省本级的行业协会(不包括商会)、非公募基金会和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西宁市本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全省范围内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和由各级民政部门主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发起人在申请成立试点范围的社会组织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行政审批的情况外,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无须经相关部门前置审批。二是试点范围的社会组织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年度检查时,除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不再需要征得原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
  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工作,改变了责任主体不清楚,难找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不力等问题,加强和创新了社会管理。省民政厅要求试点地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试点工作按计划落到实处。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民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重大问题及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同时,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分析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并加以总结和完善,逐步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


编审:王伟 编辑:沈丽君 供稿: 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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