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大学饮食中心张万兴来信反映:我的老家某村原党支部书记,不久前在一次未过半数的党员会议上被一位乡党委副书记宣布停止其党支部书记的工作,由另外一人暂时代理其职务,理由是此次村委会换届选举时没有按乡党委的意图去做。请问乡党委这样的决定合乎党章吗,在没有正式查明我有违犯党纪国法的事实情况下,随便撤职,这样做是否合法?
答:仅仅因为村党支部书记没有按照乡党委的意图组织村委会选举而被免职,如果来信反映的情况属实,那么乡党委的这种做法是不妥的。
村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委会选举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指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选举前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选举中要把握正确的方向,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广大村民正确行使权利,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行为;选举后主动支持、保障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你村党支部的做法完全符合党的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完全正确的。
村党支部和乡党委是上下级关系,党章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所以,单纯从组织角度讲,乡党委有权力这样做。但是,党章同时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作为一名党员,村支部书记有权根据党章规定,对乡镇党委的这一做法,向上一级党组织实事求是地反映,请求上级党组织调查处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