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指南

非法诫勉为何屡禁不止?

时间:2015-04-15   来源: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浏览次数:17069
  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兰沃乡田寨村村主任刘凤龙来信反映:乡党委以《聊城市村级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诫勉了他的村委会主任职务,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答:如果反映情况属实,该乡党委的做法是错误的。


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也有明确规定:“对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罢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直接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以“停职诫勉”、“离岗教育”等方式变相撤换村委会成员。”根据国家立法法有关精神,《聊城市村级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是地方性文件,其内容不能违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村委会组织法的效力要高于聊城市的规定,乡党委无权以任何形式撤换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即便村委会成员有违法乱纪的行为,也应该由村民依法对其罢免,而不是由乡党委替民作主,提出“诫勉”。这个事例说明,目前仍然有一些地方,无视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动辄使用“土政策”,变相地剥夺村委会的民主自治权利。


根据《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有关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有权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最近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你可以据此向上级人大、人民政府和党的纪检部门反映此事,请他们调查处理,依法纠正乡党委的错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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