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居委会户籍管理工作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关系?
答:《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四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同时《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第四条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结合这两部法律精神,我们可以得知,法律并没有赋予城市居委会户籍管理的职责。虽然法律没有赋予居委会户籍管理的职责,但是居委会是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社区的情况比较熟悉,对居民比较了解,应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既是法律赋予居委会的职责,也是社区居民自治的重要内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要宣传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宣传优生优育知识,为社区育龄妇女家庭服好务,并积极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到居民自治工作的范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