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指南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时间:2015-04-19   来源:民政部   浏览次数:19955
  申请设立登记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不予登记,书面说明理由。

一、设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二、办理条件
  (1)请设立登记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http://www.doc88.com/p-9149975992186.html
   2、《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
  申请设立登记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不予登记,书面说明理由。
  (2)、申请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二)《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事项表》;
  (三)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申请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于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换发有关证书;不予变更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一)填报《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登记管理机关应于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收缴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
  四、办理地点
  青海省民政厅办公楼五楼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联系电话
  0971-610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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