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机制。分类开展社会组织无业务主管单位登记试点,逐步取消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同时,取消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注册资金限制,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暂达不到条件的进行备案。深化行业协会改革,大力推进政社分开,要求行业协会与政府在人员、财务、职能等方面彻底脱钩,推动协会自我管理和发展。强调通过分类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自律与诚信建设等方式,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由多部门共同组成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机制和监管信息平台,建立符合我省社会组织特点的信用体系、评级发布制度及失信惩戒制度等多项管理制度,完善社会组织监管制度。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青活动的管理。
《意见》要求,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资金,逐年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投入力度,通过采取财政补贴、贴息等多种政策措施予以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社会组织建设与经营。同时,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鼓励各地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动员社会捐赠、建立发展基金会、拓展社区公益民生服务等措施,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购买服务机制,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支持。落实社会组织税费优惠政策,着重加大对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协调解决社会组织在税收、票据等方面存在的税率较高(即按一般性企业纳税)、无专用票据等突出问题。扶持民办公益性事业的发展,要求对民办公益组织在行业准入、资源配置、政策优惠、资金补助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公益性事业机构同等待遇。
《意见》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要从推动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战略部署,把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切实把各类社会组织纳入党委、政府主导的社会管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党建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抓紧抓好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
编审:那永成 编辑:沈丽君 供稿:李晓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