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要闻

着力构建符合省情实际的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事业——青海省出台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时间:2012-04-25  [要情75]   来源: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作者:唐以家  浏览次数:18033
  日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共设四章二十节,四个专栏和八个副栏,总结了我省老龄事业“十一五”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
  日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共设四章二十节,四个专栏和八个副栏,总结了我省老龄事业“十一五”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分析研究了我省人口老龄化现状和“十二五”时期工作思路,提出了我省“十二五”期间老龄事业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推进全省“十二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
《规划》提出了“十二五”期间,我省老龄工作要着力构建“六个体系”,即建立健全老龄战略规划体系、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老年健康支持体系、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老年宜居环境体系和老年群众工作体系,突出老龄工作中的党政主导地位,要求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真正把老龄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把老龄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作为县级以上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部署。
《规划》指出,截至“十一五”末,我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未56.32万,占总人口的10.1%,已进入老龄化社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人口高峰出生人群陆续进入老年,“十二五”全省人口老龄化将进入快速发展期。据预测,到2015年60岁以上人口将达到65.28万,约占总人口的11.2%。老年人所占比重逐年增加,将进一步加速老龄化、空巢化,社会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的需求将增加,为老服务的需求将更加趋向个性化和多样化。
《规划》明确了“十二五”期间我省老龄事业的总体目标,力争到“十二五”末,初步实现全省老年人人人享有基础养老金,城乡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城市街道和社区基本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城镇社区老年协会覆盖面达到80%以上,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5%以上。着力加快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符合青海省情的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事业,“十二五”期间,建设42所县级社会福利中心、3个全国示范性养老基地(老年公寓)、5个示范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工程项目、46个县级老年活动中心和336个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站,基本实现每千名老人拥有约30张各类养老床位的建设目标;要全面推行城乡建设涉老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无障碍设施改造和新建小区老龄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标准,不断规范无障碍设施建设,到2015年,新建城市道路和养老机构场所无障碍率达到100%,公交设施无障碍率力争达到60%以上。加强街道、社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居住、出行、就餐、就医、学习、健身、购物、休闲娱乐提供安全、便捷、良好的环境;要大力发展老龄产业,逐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老年社会服务体系,实施养老机构的多种经营模式,变单纯“政府办福利”为 “政府购买服务、社会提供服务、老年人享受服务”,实施“货币化养老”。到2015年,老龄产业在第三产业中的比重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在养老护理机构中民营所占比重也要有一定幅度的增长。积极探索公有制养老机构的多种有效形式,大力发展民办公助、私营、股份制、合资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市场趋势。
《规划》强调,要坚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等六项基本原则,着力巩固家庭养老基础,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创建中国特色的新型养老模式;广泛开展孝亲敬老道德教育,重视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进一步推进家庭养老“赡养协议书”的签订工作,落实子女赡养老人的责任;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加大维权力度。注重老年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编审:张洪 编辑:沈丽君 供稿:唐以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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