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救灾工作面临的形势,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救灾责任,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青海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作用,全力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切实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切实维护灾区生产生活秩序。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应急各项救助准备工作,着力保障救灾应急工作急需。进一步健全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制度,提前做好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储备。抓紧安排救灾款物,确保落实到人。切实加强灾情管理工作,认真做好灾情发布和报送。进一步加强灾情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保证灾害信息快报及时、核报准确、评估科学、发布规范。严格执行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主要负责人要上岗带班,值班人员要熟悉救灾业务。灾害损失达到本地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等级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及时上报初步灾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协商安排本级救灾资金,确保24小时内救灾人员、物资和资金到位,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到位。
通知强调,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据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安排好各级救灾资金预算和救灾工作经费,切实加强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切实简化拨付手续,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要求,区分救助对象,建立救助台账,定期公布资金分配、使用和发放等情况,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编审:张洪 编辑:沈丽君 供稿:马旦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