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十八年(1929)
年初,青海省民政厅拟订《促进地方自治计划书》。规定以西宁、大通、互助、乐都、民和、化隆、循化、贵德、湟源、门源、共和等11县为实施区域。关于地方自治经费,估算应需45,000余元。但省库困难,无从拨支,决定由各县自筹自用,维持现状。
是年,国民党西路党务特派员办事处,派人筹备西宁、乐都、湟源、大通、贵德、循化、化隆等县党务,分别成立县党务指导委员会或筹备委员会。同时,青海省当局分别委任玉树、囊谦各族千百户等官人(辑自《青海历史纪年》等资料)。
民国十九年(1930)
7月7日,国民政府再次修正公布《县组织法》,对于原法称村里者改称乡、镇,每区以20至50乡、镇组成。
10月10日,《区自治施行法》和《乡、镇自治施行法》国府于十九年七月七日修正公布,同年十月十日施行。
其主要规定:①区公所,区置区公所设区长一人,管理区自治事务。区长由区民选任,并由县政府呈报民政厅备案。区民对于区公约及自治事项,有创制及复决之权。区长违法失职时,区民得罢免改选之。各区区民于选举区长时,并选举监察委员五或七人组织该区监委会。监察区财政和向区民纠举区长违法失职等事。区长民选于本法施行一年后,由省政府酌定时间咨请内政部核准办理。在区长民选前,区长由民政厅就训练考试合格人员委任之。如违法失职时,县长得呈请省政府罢免之。区公所得用助理员辅助区长办理区务,其人选由区公所遴请县长委任之。区公所并得设置区丁,其数额由县长定之。区公所设区务会议,以区长、区助理员和所属乡、镇长组成。会议以区长为主席,至少每月开会一次。区公所经费、区公产处理、区公约及其它单位规则之制定与修改,都须经区务会议审议。②乡镇公所,乡镇置乡镇公所各设乡镇长一人;管理各该乡镇自治事务。乡镇各设副乡镇长一人,襄助乡长镇长办理事务。乡、镇公所事务得由乡、镇长指定闾长襄助办理。乡镇长副乡镇长,由乡镇民大会选任,并由区公所呈请县政府备案。如违法失职时,乡、镇民大会得罢免改选之。乡、镇民大会于选举乡、镇长时,并选举监察委员三或五人组成监委会,监督各该乡、镇财政和向乡、镇民纠举乡、镇长或副乡、镇长违法失职等事。在区长民选实行以前,乡、镇民大会于选举乡、镇长或副乡、镇长时,应选出加倍之人数,报由区公所转请乡长择任,并由县长汇报民政厅备案。如违法失职时,乡、镇民大会应报由区公所转请县长罢免;但县长亦得自行罢免之。③闾长领长,闾设闾长一人,领设领长一人,分掌闾领自治事务。闾长、领长各由本闾领居民会议选举。选定后由乡、镇长报区公所转县政府备案。闾领居民会议对于闾长、领长有罢免改选之权。乡镇公所认为闾长、领长违法失职时,得通告闾领居民会议改选之。改选后,应由主管乡、镇公所报由区公所转报县政府备案。
11月×日,省民政厅开办警官、区长训练所。区长班自十一月起至二十年元月底结束,为期三月,毕业84人。其后续办地方行政人员训练所毕业71人,先后训练及格人员共155人(含警官10人),均经分发各县听委任用。关于区长之委任,各县均按地方情形通融办理。因边省民智未开,具有自治知识者甚少。虽有经过训练之人员,但经验亦极缺乏。故选任手续,先由县政府召集区民大会,投票选举,以得票较高者每区呈荐三人,由省民政厅择委才德优良者一名,以杜争执,区长在一定任期内,如因事故发生,须撤职或调换时,亦须呈报省民政厅查考,不许随意更动,用示保障。
关于待遇:各区有区长一人,助理员若干均支薪。各乡、镇有正、副乡、镇长各一人、监察委员若干人,均系义务职(《青海概况自治》南京档案一四一·833)。
民国二十年(1931)
3月×日,奉内政部令:“地方自治经费准由各县解省赋税项下酌量划拨;仍有不足之数,由各县负责筹补”。省民政厅据此,一面令各县暂仍照旧自筹维持,一面会同财政厅将全年自治经费核减为41.520元,再呈省府核准。但至民国二十一年,尚未奉到省府指令(辑自《最近之青海》)。
4月29日,省民政厅训令:各县应按照国府修正公布的《县组织法》和区、乡、镇自治施行法,于民国二十年五月二十日前全部完成加委区长,组织区公所、编定自治乡、镇、设立乡镇公所筹备处等工作。
8月13日,国民政府核准,省政府下令废除西宁、互助、乐都、民和、大通等县的土司制度。土司辖地划归原属县管辖。同时以各土司袭职年久,尚称驯良。为示体恤起见。由县政府于所收土司原有地粮内,年拨若干以资赡养;并再体察情形,予各土司以区长、乡长、村人等名义。
10月12日,国民政府公布《蒙古盟部旗组织法》。规定:“盟设盟民代表会议;旗设旗民代表会议。代表任期均为一年”。至1934年3月,国民政府公布《蒙古地方自治办法原则》其第二项又规定:“各盟公署改称盟政府,旗公署改称旗政府,其组织不变更。盟政府经费由中央补助之”。1937年,青海蒙古两盟二十九旗驻省办事处成立,以左翼副盟长索诺木达西为处长,官保加、王本巴、多尔杰、龙舟等先后任处长。
11月28日,《青海国民日报》报导:西宁各区乡、镇长等虽负责办理关于地方自治事项,但实权仍操于旧日红牌等流之手。敷衍了事,弊窦丛生,视乡、镇长为附属品。此虽系各红牌例循旧习,侵越职权;实该乡、镇长等漠视自治,不负责任。兹为兴利除弊,西宁县政府严令各乡、镇长恪尽职责;晓喻红牌勿得越俎代庖,以利自治之进行。
民国二十一年(1932)
4月至12月,贵德、亹源、共和、西宁、互助、大通、乐都、民和、湟源、循化等10县报告设立区、乡自治组织和都兰县设立基层行政区情况。
4月,贵德县已设3个区公所,每所各设区长、助理员、书记1人,均有薪水(区长月薪6元,助理员月薪4元,书记月薪2元,从民国十三年设自治筹备事务所时,岁收毛皮附税银300余两中支付)。3个乡公所设正副乡长各1人、监察委员3人、闾长8人、领长40人;3个镇公所设正副乡镇长1人、监察委员2人、闾长3人、领长12人。乡镇长、监察员、闾领长均无薪水。
4月,亹源县已设5个区公所、17个村公所并由居民组织保卫团。县城设总团一处,各村设分团4处。并设警察30名,卫护治安。县政府每月1日召集各区长、村主任开行政会一次,有关行政事务,都在会上公决处理。
5月12日,共和县未设治前,蒙古族、藏族人民均为部落组织,自王爷以下,有乡老、红牌。新县设立后,推行地方自治。已设6个区公所、25个村公所;每区委区长1名,区长仍由各王公千户兼任;每村委村主任1名、牌长若干名,会同各区王公千百户、秉承县政府命令,办理各区自治事宜。
5月21日,正在进行尚未完成全部自治组织建设工作的有西宁、大通、互助、乐都、民和、湟源等六县。循化县虽将户口调查完毕,但建立区乡镇村公所尚有阻力,未便积极进行。化隆县尚无报告。
6月15日,国民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修正通过《人民团体组织方案》。
是年,都兰县设立行政区:都兰县人民系游牧生活,并无区、村、镇、堡之设。为便于行政管理,基层成立15个行政区。但全县民众悉隶属于各王公千百户之下。一切事宜均听其指挥,并无地方自治组织。待区、乡、镇、村组织就绪,加以训导,可有自治能力。
是年,国民党在各县建立县党部和基层组织。①成立乐都、西宁、循化、贵德、大通、湟源六县党部,②成立民和、化隆、共和、三县筹备委员会。③全县共十九个区党部,六十一个区分部和一个直属区分部。
民国二十二年(1933)
×月×日,化隆县已划3个区,仅设区公所1个,乡镇尚未实行划编(辑自周振鹤著《青海?政情自治》)。
民国二十三年(1934)
8月30日,国民政府令:叙授青海左翼盟前首旗河南亲王更噶环觉为副统(辑自《青海历史纪年》)。
是年,青海当局加委同仁县加吾部落千户为同仁县总千户。昂索总千户、隆务寺主实际上掌握全县政务。
民国二十四年(1935)
6月×日,青海省政府奉令创办保甲,编练壮丁。成立省保甲厉行委员会,各省成立分会,实行了紧急动员。6月8日报批。6月10日青海省保安处成立,马步芳就任保安处长;并根据甘肃绥靖公署命令。部署了防止红军进入青海的40条保安防御措施。之后,省保安处将全省划分为15个直辖区。在全省建立了107个保安团(骑兵86团、步兵21团、430个营队)。组织壮丁15万人进行训练。建立民团联防。同时并沿甘肃边境修筑碉堡1200多个,和在甘青、宁临、宁玉公路沿线设立碉堡群以及分段建立封锁线。(辑自《马步芳家族之兴衰》和《青海历史纪年》)。
是年,互助县在”创办保甲,编练壮丁“的严厉指令下,县设壮丁司令部,下辖若干总队,分别设置总队长、中队长、区队长各一人。每区队分三组,每组设组长一人,编壮丁十六人。壮丁们要自备灰布褂、裤、绑腿、白毡帽和青布腰带。逼得许多穷人拉帐累债,无以度日。当时壮丁们伤心的倾诉:”壮丁戴的是白毡帽,粮粮们拿的是梢条(粮粮指马步芳派的教官)。那一日死去不知道,先在阳世上闹着”(辑自《互助土族自治县概况》)。使刚出台的”资产阶级形式民主地方自治“面临夭折的命运。
8月,青海各部落头目齐集西宁。青海省政府就其所辖部落,分别授以千百户等职。①在果洛旺庆多坝部(巷谦多巴)设千户三、百户十二。②上果洛卜霸仓部(即长亚哈)设千户一、百户四。③中果洛阿什羌贡马仓部设千户一、百户十二。④中果洛阿什羌修马仓部(是由贡马仓部分出、即女王部)设千户一、百户九。⑤中果洛阿什羌康赛部设千户一。⑥中果洛阿什羌黄科日麻部设正副千户各一人、百户五。⑦中果洛阿什羌康干部设正副千户个一人、百户一。⑧下果洛白马本部设百户一。⑨下果洛达的海部设千户一、百户二。还有不属于各部的千百户多人。
9月,行政院给青海各盟旗王公和藏族千百户颁布印信(以上两条均辑自《青海历史纪年》)。
9月×日,据西宁、互助、大通、乐都、民和、湟源、贵德、化隆、共和、亹源、循化、都兰12县《自治情况调查》的不完全统计;登记公民69432人(男55305人,女14127人),47个区公所设区长47人、区助理员46人;39个镇公所,设镇长32人,副镇长33人;498个乡公所设乡长498副乡长476人;乡镇监察委员1953人;闾2151个、领10976个分设闾、领长(辑自《新青海》第三卷第九期)。
9月20日,青海省政府明令撤销区和取消区公所建制。
10月×日,《青海》作者王慎余和《青海概况》编者先后发表评议。王慎余称:“青海蒙藏两族人民尚沿旧封,仍用王公千百户世袭之制。其它各地均依县组织法而设有县政府。……县下分自治区和乡镇村,设有区乡镇村等公所,承县长之命办理各区乡事宜。此种自治组织,表面观之,煞似其事。然实际上,仍为由上而下徒好其名的组织。故近有废区公所之议”《青海概况》编者评议:“青海各县划分自治区推行地方自治,乃自十八年始,至十九年始划分完竣。此仅指东部地区而言。惟各县推行自治以来,仅设机关、多人事选举;地方事业未曾推行,于是徒费、经费精神,对于人民毫无补益。而且自治人才缺乏,所选乡长,多为以前地方之绅董,结果人民反被欺压,故地方自治之利难见”(辑自民国二十七年南京档案馆一四一.833《青海概况?青海自治概况》)。
11月,《边疆事情》总卷第三号报导青海省、县创办保甲的厉行情况。省上正编拟简章、报成立,审定经常费预算,具领开办费等事项。县上正积极清查各乡户口。稽查行迹可疑之人,组织壮丁修理县城墙、城门,查验各乡所建碉堡。关于组织保甲长,有的训令农会派员同乡镇先行调查,具报加委。关于整编事宜,大都等待省民政厅颁发保甲法规后再进行。所谓地方自治已陷入停顿状态。
民国二十五年(1936)
6月18日,省保安处布告各界,在不拔兵,不摊款的原则下,办理省会成关保甲。①责成商会、公会、农会、学校,以职业区别,由各团体分别编练。②各花户、商号不论大小,每家每号各派一人。由居住地区的街长、区长、会长分别编练。以上并由保安处报请党政军首遴派妥员。担任训练工作。
6月26日,行政院令饬省府认真推行保甲组织。训令指出:①保甲经费应宜筹的款。已另令裁减保安团队,以其经费之一部移作办理保甲之用。②组织民众应从经济方面入手。办理保甲时,即推行合作社,并作普遍的造林运动。③保甲应与民众教育融成一片,不仅注意除暴除奸之消极工作,尤须注意养成负责任守纪律爱国家之精神与习惯。④保甲长应选用正人,防止土劣。委任之后须随时考核,加以黜陟。尤须注意组训,授以必要之技术及常识。多作精神讲话,振其志气。⑤清乡察奸应注重侦探工作。授保甲长特殊训练。组成侦探网、通讯网以及各种通信、守望……等方法。并应随时监察,勿使发生有名无实与阳奉阴违之弊。由此,特务活动正式纳入保甲。
民国二十六年(1937)
年初,青海省政府从新加委玉树地区千百户。
3月27日,行政院依据军事委员会长待从室函送“关于联保主任或乡镇长及保甲长之训练办法”,训令各省遵照办理。4月,青海省政府一面呈复行政院:“本省只因财政支绌,军事倥偬,对于联保主任、乡镇长及保甲之训练,尚未顾及”;一面训令各县长遵照办理,并随时具报。
3月,青海省政府提出施政六大中心工作:①训练壮丁;②编组保甲;③修筑公路;④积极造林;⑤励行禁烟;⑥推广识字。
4月,青海省政府遵照蒋委员长支午蓉行参治电令和青海实际情况《青海省各县编组保甲实施规程》公布施行,并呈报行政院备案。同时布告所有旧制乡镇闾领等组织,一切停办。关于办理保甲事宜以民政厅为主管机关,并划全省为七个区:西宁、湟源、贵德、乐都、民和、同仁、循化、化隆、亹源、互助、大通十一县分为第一、二、三、四区,限期实施。都兰、共和、大河坝、玉树、囊谦、称多、同德等县及果洛等地区均系蒙藏游牧民族,情形特殊分为第五、六、七区,其编组保甲办法另定。农业十一县编组保甲事宜,由各县长、法团、学校、驻军及地方公证人员组成各县保甲户口编查委员会负责办理(章程另定)。具体规定是:
①保甲之编组与区、乡、镇组织建制。保、甲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十户为甲设甲长。十甲为保设保长。一保以上,五保以下为乡、镇,设乡、镇长。以若干乡、镇为区,设区长。区乡镇各设公所,保甲各设办公处。区、乡、镇、保、甲均为一长制,五副职区、乡、镇公所得设助理员或办事员一至二人,襄办公务,无会议制度,区长、乡镇长、保甲长均由下一级各长推选。即:甲长由本甲内各户长中公推;保长由本保内各甲长中公推;乡镇长由本乡镇内各保长中公推;区长由本区内各乡镇长中公推。但均不得兼任下一级各长职务。对于区、乡镇长,如县长认为地方情形特殊不能公推时,得呈经省民政厅批准,由县长指定。关于区、乡镇、保甲长的人选,除依修正区、乡镇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外,并对学历、年龄作了规定。甲、区长须在中等以上学校毕业,乡镇长须在高级小学毕业;年龄在四十岁以下,二十五岁以上。乙、保甲长须在初小毕业,年龄在五十岁以下,二十岁以上。同时对无正当职业且无恒产者;有违害民国行为,曾受徒刑之宣告者,及有通敌行为,虽邀准悔过自新,尚无忠实事实表现者等。均规定不能充任区长、乡镇长、保长及甲长。经过以上推选和审查,还须逐级呈由县长转呈民政厅核准加委,并报保安处备案。如有违法失职时,经各该区公民半数以上之请求,或经县长查明不能胜任,认为有更换之必要时,得呈请民政厅核准,由原推选地区推选或由县长迳行指定之,关于区、乡镇、保甲长之任期规定;无论委任或推选,任期均为一年,连选得连任。
②区、乡、镇长之职权与保、甲、户长之职务及居民之义务。甲、区、乡、镇长之职权均依修正乡镇自治施行法之规定实施外,并规定有若干战时勤务保甲经费之筹集、征收、保管、支用及办理报销;保甲人员和住民怠于职务之处罚和保甲人员之赏恤,保甲会议规则之制订以及粮食储备、调节及保护农林、合作互助等事项。乙,保长之职务为:执行保甲规约;辅助乡镇长执行职务;监督甲长执行职务;编组督率壮丁队;教戒并查禁保内住民之非法事项等十六条。丙,甲长户长之职务为:辅助保长执行职务;执行保甲规约;出具联保连坐切结(各户户长除一律加盟保甲规约外,甲长应联合甲内他户户长,至少五人,共具联保连坐切结。声明结内各户互相勉励监视,绝无通敌通匪与纵敌纵匪。如有违犯,他户即应报惩办。倘赡徇陷匿,联保各户实行连坐)等十条。丁、凡保甲住民,有勾结窝藏纵逃盗犯或反动分子者,除依刑法及其特别法令办理外,其甲长及曾具连坐切结之各户长,应各科以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之拘留。戊、对于一般公民并规定:拒绝加盟保甲规约者,知情陷匿不报者,填报户口不实或销毁门牌者,分配工作不遵者,无故拒绝编入壮丁队者,执行保甲规约任意怠慢者,科以一元以上,十五元以下之罚金。
③甲长办公处设于甲长之住宅。保长办公处及区公所、乡镇公所,就各该管区地方之寺宇或公共处所设置之,保甲经费就地方原有自治经费,或其他关于保卫事项之经费,由县政府统筹分配。其每月办公费之标准:区公所至多不得过十元。乡镇公所至多不得过七元,保办公所处至多不得过二元,区长乡镇长保甲户长,均为无给职。
“施行之后,民有怨声。有识者窃语:青海本非绥靖地区,况当全国团结抗战开始之时,明明是大后方,青海当局何得以当年豫鄂皖“剿匪”区之成规。加诸全省各族父老兄弟诸姑姐妹之身?真是逆时而动(辑自采访)”。
民国二十八年(1939)
1月×日,省政府以各乡镇保甲兼办差务,责任繁重,事权不一,保甲进行亦因减其效率,特令饬各县推选品学端优,作事干练之人员充任副乡镇长,专理差务,与保甲分头进行,庶保政可顺利推进,差务亦不致延误。
1月×日,省府拟定《青海省保甲经费统收统支暂行办法》,令发各县遵照办理,之后,并令饬各县,嗣后对区、乡、镇经费均由县府直接支发。至于保之经费应有乡镇转发。
1月,省政府令饬化隆县政府“各地差务事项,已令委副乡镇长专理,化隆县十族内原有的总练红牌名义,既不需于事实,又不符合法令,复致分歧事权。”化隆县遵令即予取缔。
2月,省政府委任大通、亹源、贵德三县正副乡镇长130名,其中大通县82名、亹源县18名、贵德县30名(据采访:与此先后委任的乡镇长多系警官。警士班结业人员)。
9月13日,国民政府颁布《县各级组织纲要》。经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定,实事期间定为三年。行政院特电令各省政府依据纲要及其实施原则,并参酌地方实际情形,拟具各该省的实施计划呈核。之后,青海省政府呈复行政院:青海省划定西宁、大通、互助、乐都、民和、循化、化隆、贵德、湟源、亹源、同仁十一县为推行新县制区域;从民国十九年开始,至民国三十一年完成。
10月20日,省政府以乡镇保甲常因征工、服役而贻误公务。兹规定:保甲长在任期内,应准免服工役并缓服兵役。特令各县政府遵照办理。
民国二十九年(1940)
1月至9月,青海省政府先后拟定《青海省各级组织纲要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办法》和《青海省县政府组织规程及办事规则》《青海省县以下各级组织规程》、同时筹设省地方行政干部训练团,加紧训练干部。
根据《纲要》规定:县为地方自治单位,其下为乡(镇)。乡(镇)内之编制为保甲,县之面积过大或有特殊情形者得分区设署。区之划分以15乡(镇)至30乡(镇)为原则。区署所在地得设警察所,受区长之指挥,执行地方警察任务。乡(镇)之划分,以10保为原则,不得少于6保多于15保。乡(镇)长、副乡(镇)长、保长、副保长之任期为二年,连选得连任。乡(镇)民代表会之组织职权及代表之选举法另定之。以上自治法规之修订,将保甲制度容纳于自治组织之中,保甲正式成为自治组织之基层组织(辑自《中国政制概要》206页~211页)。“纲要”同时规定:县为法人,乡(镇)为法人。凡中华民国人民,无论男女,在县区域内居住6个月以上或有住所达一年以上,年满20岁者为县公民。有依法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夺公权,亏欠公款,曾因赃私处罚有案,吸食鸦片或其它代用品者,不得有公民资格)。10月新县制在西宁等十一县开始实施。
12月18日,省府以乡老、红牌原系封建制度之末节,有碍现代法令精神。经查各县乡镇仍多沿用。殊非所宜。特训令各县政府遵照前颁法令,切实严行取消,所有乡老、红牌所办一切事务。均交由副乡镇长及保长负责办理。
民国三十年(1941)
1月,省府为调整保甲机构,提高保甲人员待遇并增进工作效率,依照县各级组织实施计划之规定,区公所改为区公署,并添设指导员、公役等。区长月薪提高为42元、指导员15元、干事5元;区署乡镇公所办公费增加为12元。自三十年度起实行开支,同时鉴于各县区署和乡镇公所组织,无专章规定,故内部殊欠整齐,手续亦诸多紊乱,在行政工作上不无影响。兹参照新县制各项章则,制定《青海省各县区署组织规程》十四条,《青海省各县区署办事通则》十三条,《青海省各县乡镇公所组织规章》十七条,《青海省各县乡镇公所办事通则》十九条,令饬各县政府遵照执行,并已转咨内政部核备(青海省各县区署等组织规程及办事通则在1942年并作了修正,故内容从略。
3月×日,《青海省会保甲编组办法》公布施行,根据《纲要》与省会实际情形,省会保甲组织统由警察局及各分局办理之。其区域仍以所辖警区划分之,直接设保(不设乡镇)。各保以原有街为范围。各分局内应添设户籍员一至二人,办理保甲事项,必要时得指派分局内职员协办。保应设立国民学校、合作社及仓储等机关。保设保办公处,置保长、副保长各一人。由保民大会选定后,报分局呈警察局核准加委并报省府备案(在未选举前,由分局指定)。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保办公处并设干事一至二人,分掌民政、警卫、经济、文化等事务,由副保长及国民学校教员分别担任。保长、国民学校校长、壮丁队长以一人兼任之(在经济教育发达之区域,国民学校校长以专任为原则)。保长承警察分局长之指挥。监督办理各项行政及保甲事务。保设保民大会,每户出席一人,其组织职权另定之。各保壮丁应受军事训练,其编组和训练方法,由省保安处另定之。甲置甲长一人,由户长会议选举;经由保办公处报告分局,呈请警察局核准加委并请省府备案。甲长承保长及保干事之指挥与监督,办理一切保甲与其它依法赋予之职务。甲设户长会议,必要时举行甲居民会议。保甲经费就地方原有自治经费或其它关于保卫事项之经费,由警察局统收统支。每月办公费及薪给之标准;除各分局及分局长不再另支外,保办公费至少为二元。户籍员薪给定位十五元至二十元;保甲长、干事均为无给职。保甲长服务规则另定之。
民国三十一年(1942)
7月,《青海省各级组织纲要实施计划》,对区署、乡镇公所、保甲办公处的组织规程。作了若干修正,主要是:①区署为县政府之辅助机关,设区长一人,兼区国民兵队长。指导员一人,办理民政、教育、财政、军事、建设各事宜,月薪十五元。公役二人,月支各八元。区之划分,暂以三乡镇至十一乡镇为原则。俟户口增多地方繁荣时,再期达“纲要”之规定。本省各县以经费困难,区署暂不设经济建设委员会。②乡(镇)公所设乡(镇)长一人,月薪十五元,兼乡(镇)国民兵队长,并以兼充中心学校校长为原则;并设副乡(镇)长一人(有给职)以襄助之。乡镇长、副乡镇长须一人为本乡镇籍。在未依法选举前,由县政府依照“纲要”有关规定,就合于法定资格的人选中委派之,所内设主任二人,分掌民政警卫经济文化事宜。由副乡镇长及中心学校教员兼任。设干事一人月薪五元,专办户籍事宜。乡镇公所办公费支十二元。乡镇之划分暂以三保至五保为原则。乡镇民代表会,俟保民大会完成后举行之。关于乡镇财政,拟先由清理入手。依照“纲要”规定,分别缓急逐步实施。③保之划分,以十甲为原则,不得少于六甲,多于十五甲。保设办公处,置保长、副保长各一人,以本保籍人为原则。保长在未依法选举前,由乡镇公所依照“纲要”有关规定,就具体法定资格的人员中推定,呈请县政府委派,在没有国民学校之保,办公处暂设干事一至二人分掌民政、警卫、经济、文化事务。保民大会应于保办公处成举行之。保办公费月支二元,省会之保为八元,保甲长均为无给职。④玉树、囊谦、称多、都兰、同德、共和六县及通新、祁连、兴海三设分局,纯系蒙藏游牧区域,情形与内地各县不同。关于区、乡、镇、保甲之编组各事宜,应遵照规定,由省政府呈请延期实施。
8月9日,国民政府公布《乡镇民代表选举条例》。至民国三十二年(1943)五月五日,国府明令施行。同时并公布“成立县各级民意机构之步骤”。“步骤”第一项规定:保民大会公开会六次以上,经政府考核无异者,始得成立乡镇民代表会。同月,省政府通知本省实施新县制之十一县及省会,先行依法成立保民大会。
是年,祁连、海晏两设治局与共和县。同德县成立了区、乡保甲组织。
民国三十二年(1943)
年初,省府责成都兰县政府:将临城附近之土房(即已建屋定居的蒙藏人民)保甲,先行编组。
9月底,青海省农业区十一县已调整,组建了35个区公所,234个乡公所和837个保、9005个甲的办公处;并先后召开了保民大会,按期完成新县制得实施。
×年×月,省府决定增加基层组织办公费:区公署月支50元,乡镇公所月支30元,保办公处月支10元。
民国三十三年(1944)
6月19日,《青海政情》第96期转载《青海省各县局保甲教育警政各项经费统收统支暂行办法》公布。自本年9月份起实施。其1月至8月份已摊收者照摊收数解府,未摊收者照新规定按各县局保甲数摊收解省。其中:区乡镇保及佐治人员的薪额,年为三百六十五万三千一百元。劳动人民痛心倾诉:“山上的老虎山下的狼,凶不过马步芳。今日的款子明日的粮,老百姓活下的孽障(青海土语,可怜之意)”。
6月26日,《青海政情》第97期转载:行政院蒋副院长特电奖励基层自治人员尽瘁抗建大业。同时并指出“间有少数品类不齐致不免有滥用事权之弊”。“政情”也发表《正言
.告全省乡镇长》,“要求其反省,有以疚心痛改,悔过自新”。
12月22日,《青海政情》以充实县以下行政机构,调整各县乡镇长及佐治人员为题,发表消息称:省府为充实以下行政机构,增进工作效率,对西宁等十三县局的区乡镇镇长予以调整,原任区长×××等十二人,乡镇长×××等一百九十八人,区指导员×××等三十六人,及同仁县保安保长、干事,循化河关乡主任等二百五十二人,均予调省。同时,并委派×××等十二人分任区长,×××等七十五人为乡镇长,×××等二十一人为区指导员;×××为同仁保安保长,共一百0九人前往接替。每人各发办公费薪给三个月,路费洋三千元,兹悉新旧人员现正办理接交。
12月,青海省西宁等11县综合表报:①调整后共设41个区公署。区公署设区长1人,指导员2人,区丁2人。待遇是:每人每月战时生活津贴粮食六市斗。俸薪:区长400元,指导员各200元,区丁伙夫各113元。办公费500元。合计月支经费共1526元。②建立乡镇公所223个。按规定:乡、镇公所设正副乡镇长各1人,各股主任2~3人,干事1~2人。现设乡、镇长1人,主任2人,干事1人,公役1人。民政、警卫股主任由乡、镇长兼任;经济、文化股主任及干事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或教员兼任。月薪是:乡镇长220元,公役113元,每人每月发给战时生活津贴粮食六市斗。兼职人员均为无给职。公所办公费为200元。合计月支经费533元。③已编整和设立的保办公处962处,规定设置保长1人,干事1~2人,现设干部1人,干事由保国民学校教员兼任。各保最多辖15甲,最少辖6甲。④编整设立10687甲,每户辖6户至15户。另据《青海省三十三年度县各级组织纲要实施成绩表》:自1940年3月至1943年经青海省地方行政干部训练团训练的区、乡镇人员统计总数为:区长33人,区指导员40人。乡镇长、副乡镇长218人、乡镇公所干部15人、保长95人。
12月,省政府为推行蒙藏各族保甲,拟定青海省蒙藏保甲编组办法,其组织仍以户为单位,惟保以上不再设乡镇,直属区。区保之划分,依据蒙藏现有的游牧区域及其组织系统,由各该旗族首领分别充任区保长,各旗族寺庙设区保长办公处所。蒙藏保甲经费,概由省政府统筹统支,不宜摊派。
《辑自《青海省政府自抗战以来民政工作报告》)
是年,省政府民国三十一年以来经办的人员团体情况作了汇总全省共有人民团体190个。其中:省级12(农会1、商会1、教育会1、佛道耶教会4、文化促进会5);县级52(农会10、工会8、商会10、教育会4、佛道耶教会13);乡级126(农会113、佛道耶教会13)。会员共35462人。其中:农会26525人,工会4458人,商会1117人,教育会1370人,佛道耶教会1362人,文化促进会330人(辑自省民政,各业组织)。
民国三十四年(1945)
3月19日,兴海县呈准办理蒙藏保甲(辑自《青海政情》130期)
4月至7月,西宁等11县10687甲,先后举行了甲户长会议或甲居民会议:962保,举行了保民大会,分别选举了保长喝乡镇民代表(每保2名)。
8月×日,省政府决定:各县乡镇代表会于三十四年八月开始成立。选举乡镇民代表会议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喝本乡镇的县参议元实行所谓的“民选”。
8月27日,《青海政情》报道:省政府令西宁等11县及祁连设治局,将各县现任乡镇长,除由地方民选者外,所有省政府委派各员。即日调回,向民政厅报到。其所遗职务,由地方公正人士中依法推选接充。新任乡镇长纯为义职。
9月17日,省政府根据行政院代电和兵役,内政两部函示,转令各县市政府:关于区乡镇保甲及各级国民兵队附之人选,应尽先选举出征军人直系亲属或其兄弟的合格者充任。
9月18日,省政府函达内政部:青海各县民意机构次第建立。乡镇长、副均已实行民选,应办事务,均能自行负责认真推行。各县原有之区署,决定一律撤销,所有一切行政及自治事务统由县政府直接指挥乡镇办理,内政部于三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函复照准备案。
10月29日,西宁市筹备处召开区民大会,按警察局所辖各分局的保甲区划,召开保民大会,选举区民代表,设立5个区政府.并选举了各区区长。
是年,青海省政府废除清制盟旗王公、千百户的朝服、朝冠和薪饷(千户每年青稞20驮,百户10驮,每驮均为120斤)。(辑自《青海省藏族蒙古族社会历史调查》)。
民国三十五年(1946)
10月,基层民意机关均已完全成立:保民大会共1116处,乡镇民代表会257处,区人民代表大会5处,选出县、市参议员373人。对于地方自治事业,已完成一百三十五万七千六百二十人的户口编查;检★合格之公职候选人:甲种1641人,乙种4974人,组训乡镇国民兵队203340人。修筑县乡镇道路2760公里。已设乡镇保中心及国民学校962处,学生85538人。设立卫生院3、卫生队4、巡回队8。设置5区署、257乡镇公所。训组各级干部800人。完成各职业团体组织56个单位(辑自《青海省36年度工作报告》密第0008号)。
民国三十六年(1947)
1月,市区、乡、镇调解委员会成立(辑自卅六年青海大事记)
2月至12月,①民政厅长巡视各县,督导并考核县政设施。②专员、县长均两次巡视专区、县内,督导并考核乡镇保甲自治事务及工作成绩。③令各级民意机关切实检举贪污案件奖励人民自动检举。据查:民选后全乡镇长共265人,保长共1118人。各乡镇民代表会本年内平均开会三次,较上年不多一次。保民大会本年内平均开会10次,较上年多两次。共植树二千余万株(辑自民政厅卅六年度政绩比较表)。
1月至12月,省民政厅续办乡镇保甲长改选。①令饬蒙藏区域之玉树、都兰、囊谦、称多、兴海、同仁、同德等七县,将所属乡镇保甲长,限于本年七月底以前,一律改选完竣。②改选时应依法由县长或代表及乡镇长或其代表分别莅场监督。改选后,七县乡镇长共30人,保长共130人,甲长共1282人。
据同德县夏卜浪千户部落《社会历史调查》:1942年青海当局在夏卜浪推行了保甲制度,在承认千百户制度继续存在的条件下,全部落编了三个保,三十六个甲。保甲长由牧民推选,千百户同意,省政府批准。担任保甲长对牧民群众是一项很大的负担;只招待一项就要付出巨大开支。由于负担过重,改由牧民轮流担任,对内一切行政事务仍由千百户头人处理。据了解:夏卜浪部落在保甲制度建立后,每年付出的苛捐杂税约值白洋五万元左右。仅1949年就征马550匹,牧民群众敢怒而不敢言。
民国三十八年(1949)
6月,省政府制订的“基层换届选举计划”指出:湟中、乐都、互助、大通、民和、化隆、循化、湟源、贵德、亹源、共和、海晏、西宁、祁连等14县市局的市区、乡镇民代表会代表及市区乡镇保长等于1945年(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实行民选至1947年7月办理完竣。
上列湟中等14县市局的区乡镇民代表会及区乡镇保长等任期至1949年6月一律届满,依照规定,各县市局一律于月底以前改选,在改选期间,派员监选。
1949年
8月28日至9月25日,循化、民和、化隆、乐都、西宁、湟中、互助、大通、湟源、海晏、亹源、贵德、同仁、共和等十四县、市先后解放。随着军事的迅速推进,接管任务紧急,在农业区即由一军部队委派干部、战士自上而下地搭起县、区人民政权机构架子。即建立县、市人民政府后,就以武工队的形势建立区公所(有的称区公署或区人民政府),为县、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区公所以下的乡、村,暂时利用保甲人员。9月8日,西宁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实施军管。为了掩护地方建立基层人民政权,收缴散兵游勇抢马,由一军部队具体分工包干(军直负责西宁市,一师负责大通、互助、亹源,二师负责湟中、湟源、海晏、贵德,三师负责民和、乐都、化隆、循化)。共和县仍由解放曲沟的一军连队进驻。在牧业区,则根据少数民族的社会历史状况,首先与盟旗王公、千百户取得联系。西宁市军管会对已登记投诚的原同仁县长才仁加(藏族)仍委派其代理同仁县长,并委派秘书助其推行政务,筹建区、乡人民政权机构。海晏县匪情复杂,暂不设县,改由湟源县领导。
9月26日,青海省人民军政委员会成立,遵照中国共产党各项政策、人民解放军约法八章和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法规、法令,代行青海省人民政府职权。10月开始,农业区市、县结合剿匪、征粮、组织农会,摧毁保甲制度,建立乡、村人民政权。在牧业区,对盟旗王公、千百户制度,肯定其为封建制度;但不采取明令废除的办法,而是采取和平改造的方针:既暂时承认,又逐步改造。至12月,除果洛、河南蒙旗尚未完全取得联系外,同德、兴海、玉树、都兰、刚察县、区和祁连、星川两设治局的民族头人、宗教代表先后来宁致敬投诚。并要有剿匪安民。玉树专区及玉树、囊谦、称多三县亦通电起义,经省军政委员会批准,原专、县、局旧政府,一律改建为人民政权,其人员继续留任、留用,并有重点地派干部协助玉树专区和都兰、同德等县推行新政。在基层:对原来“一套人马,两个牌子”的区、乡。保甲制度,不宜而废。
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接受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共同纲领》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施政方针。《共同纲领》关于地方政权的规定,主要是:①在初解放的地方,一律实施军事管制,取消国民反动政权机关,由中央人民政府或前线军政机关委任人员组织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②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③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各下级人民政府均由上级人民政府加委并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全国各地方人民政府服从中央人民政府;④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职权划分,应按照各项事务得性质,由中央人民政府以法令加以规定;⑤在县、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⑥规定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民族杂居地区,少数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
10月2日,中共青海省委工作团进驻西宁市小寨韵家口等村,经过一个多月的宣传政策和发动群众选举了村主任,初步摸索了一些基层建政经验。
10月3日至5日,中共民和县召开各区干部会议,决定当前中心工作是肃清散兵残匪,组织农会进行建政与征粮,并纠正收剿枪马工作中的扣人、捆人行为。
10月上旬,湟中县从短期训练班学员(吸收当地的社会青年和一些旧职人员中,遴选委任乡镇长,乡文书和区政助理员,并以由群众推选行政村主任和自然村长的方式。于20天内相继在五个区建立了22个乡人民政权。同时并将武工队人员每乡分派一名,担任乡指导员。
10月10日至20日,贵德县选定城关区景香乡,通过诉苦座谈、吸收农民积极分子酝酿候选人,在村民临时代表会上选举村长、乡长,取得了基层政权建设的经验,《青海日报》配发社论推广。
10月24日,青海日报转载新华社16日社论“迅速召开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议”。社论说:各界人民达标会议是一个城市一九四九年后,在实行军事管制时期,人民政府联系广大群众的最好形式……在新解放区的县,也应一律召开全县性的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议:“……区乡则召开农民代表会议”。
10月25日,湟中县第4区的大才、塑屏、汉东、通海、维新、转咀等6个乡内,出现土匪抢劫倡乱。尚志田县长组织以马兴泰(回族)、赵品三、更登作巴(藏族)为代表的慰问团,争取群众协助政府安定社会秩序。
10月26日,青海军区发布“克服轻敌麻痹思想,全歼残匪”的剿匪命令称:“西宁解放初期,马匪残部少数投降或回家,大部溃散携枪陷匿各乡,不敢肆意活动。近已逐渐由分散陷匿而纠集成股,进行抢劫。……由于轻敌麻痹,已在某些方面受到损失。剿匪已成为目前紧急任务。……匪患不平则政权难以建立;即建立的政权也难以巩固……”。
10月29日和11月3日,互助县塘巴乡召开农民代表会议,引导群众诉苦提高觉悟,给剿匪、征粮打基础。湟中县葛家寨乡各族群众组织自卫队,实行武装自卫。
11月9日,中共青海省委下达第一个正式文件“决定”,明确指出:“任何工作都是民族与阶级问题之交错,从决定方针到执行的每个工作环节,都要细心地从多方面考虑,从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出发,以恰当的方法结合民族特点”。“一切问题都要服从民族团结……”。强调“目前唯一的中心工作,是发动群众,团结各族人民,开展广泛的清匪肃特运动。这一步做好以后,才可能有步骤的分别进行其他改革工作。……”
11月10日至12日,西宁市6个区公所,分别举行代表座谈会,传达贯彻市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议有关推进街(乡)人民政权建设等决定。
11月12日,湟中县第二区长王建,小峡乡乡长张生祥在追查三匪中疏于防范,不幸遇害殉职。
11月16日,湟中县文化乡农民组成人民自卫队。
11月20日,湟中县第4区召开农民代表会议,到会代表130人,讨论治安与合理负担问题;并推选了出席县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1月30日,湟源县部分乡村建立群众自卫武装组织,搭哨棚联防击匪。同日,叛匪马英率匪500余人,包围湟中县上五庄区人民政府。
12月至1950年2月,一军部队先后平息了以叛匪马英、马成骠、折马鹿、韩海如、韩乙奴、谭成祥、马城贤等为首的反革命武装暴乱。在大通桥头、湟中鲁沙尔、小峡、亹源县城关、卡子沟、循化查加沟、化隆卡力岗、水地川等暴乱地区。亹源副县长翟鸿儒遇难殉职。区、乡人民政府被围攻和破坏,革命干部、农会会员和一些无辜群众惨遭杀害;参加平叛的部分指战员为保卫新生的 人民政权并献出了宝贵的生命。经过平息叛乱,才把农业基层建政工作纳入正常轨道进行。据1949年末统计:13县市(湟源含海晏)共建区公所59、乡镇人民政府179、行政村组织758自然村组织2501处,同时并建区农会27、乡农会172、会员9058名(5个县市数字)。其中:区公所均已建立,在摧毁保甲制度,组织农会和建立乡、村人民政权工作上各地进度差别较大;西宁市和互助县、湟中两县基本完成。湟源、乐都、亹源、大通、贵德、民和六县大部分完成,但尚残存51个乡的保甲制度。化隆、循化、同仁、共和四县的38个乡,仍利用旧乡镇保甲人员,只有共和县在四个乡建了农会组织。
1950年
1月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成立。10日至15日,省人民政府在西宁市召开了全省各民族人民联谊会。大会通过了《关于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社会治安,发展牧区贸易》的决议;并给予盟族长千百户执行政务,决议主要是:①坚决贯彻消灭蒋马残余匪特,揭穿和惩办民族挑拨分子。反对大民族主义思想和狭隘民族主义观点。凡民族建纠纷,应按调解协商检讨的方法处理;坚决反对报复和包办行为。……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调解委员会,蒙藏各方派人参加。废除马匪时期的额外剥削。牧场纠纷,按公私两利原则调解处理。②在各县区乡盟旗长千百户领导下建立各级治安委员会或治安小组,管理户口,检举坏人,并协助军队进行剿抚。同时采取民主自愿原则,组织民兵或自卫军(坏人不能参加)保卫社会治安。未参加民兵或自卫军的私人自卫武器,允许枪主自己保存;但严禁贩卖和进行违法活动,违者严惩。③各县区千百户盟旗长在本辖区、本族、本部落区域内,应采取有效方法,切实保护公私行商安全,如发生抢劫案件,则发生抢劫案件,则发生抢案地区之各县区政府千百户盟旗长,必须负责严查办理。
1月×日,游牧区都兰县人民政府召集少数民族头人和部分汉族代表座谈协商,决定在基层建立三个区三个直辖属乡的人民政权,并由县人民政府在头人和招聘的干部中,选任了区、乡长(副)。如一区区长由丹科副县长兼任,副区长由汪什代海副千户担任。区下属的乡按百户辖地划分,乡长暂由百户担任。热安直属乡乡长为热安寺活佛。但由于审查失误,第三区区长职位为青海特务头予张元彬窃取(镇反时被处决)。5月,都兰县人民政府改组。6月,重新调整了基层行政区划并整顿了基层政权组织。之后,3月和7月,同仁县和同德县召开民族联谊会,决定在小块农业区召开群众大会选举了乡长(副),建立了同仁县保安乡(汉族地区)人民政府和同德县第一区公所及拉曲、拉乙亥、洛哇、马格塘四个乡人民政府。同时在游牧区的英奴乎、夏卜让、贡工麻、滩头、错玉等地区建立执行委员会,作为县的派出机关(试行)。
2月27日、3月24日和4月4日,《青海日报》先后发表互助、贵德两县和西宁市摧毁保甲制度建立基层民族民主联合政权与城市街巷政权组织的经验与问题的报导。
3月5日前后,中共青海省委指示县委并建议省人民政府迅速召开各族农民代表会议。省人民政府第三次行政会议立即作出“关于召开各族农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责成各级政府切实执行。4月11日省府第八次行政会并决定:4月20日召开青海省各族农民代表会议。并组成以张仲良为主任的筹备委员会。4月27日省农代会通过青海省县、区、乡各级各族农民协会组织章程。章程规定:各级农会要协助人民政府推行各项政策和工作。农会各级代表大会及村乡会员大会,为各级农会最高权力机关,各级委员会为各该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关。区乡委员会人数及机构:乡7~11人,设正副主任各一人,并按工作需要设组织、文教、生产、青年、妇女等部门。区9~13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区以上各级农会可视工作需要组织、文教、生产等部门。同时选出了省农协的领导成员,组成了青海省各族农民协会的领导机构,从而加强了对各级农协的领导。
4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四次行政会议分为:对盟旗长千百户制度应照顾目前实际情况,采取暂时维持现状的办法。如在民族联谊会及政府各项命令布告中,对盟旗长千百户均给予执行政府施政工作的任务。但盟旗王公千百户制度是清王朝遗留下来的封建制度;应在发动蒙藏族劳动人民的基础上,有步骤地进行改革,使其成为人民民主的政权机构。同月,省人民政府对盟旗长千百户正式加委,责令执行《共同纲领》,贯彻政府法令,协助剿匪肃特,维护社会治安。5月,省府又指示:盟旗长千百户管辖的地区,建立5至9人的千百户委员会(简称头人会),并吸收劳动人民和知识分子中的积极分子参加管理。当时有些人士把这样形式的人民政权,形象地叫做“旧瓶装新酒”或“特殊形式的人民政权”。注1
5月1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指示各县市:迅速摧毁保甲制度,撤换保甲人员,建立基层人民政权和农会组织。要求农业区县市于秋收前完成。同时提出五点注意事项,责成认真办理。①对撤换的保甲人员,应责令其办清交代手续。对其中的不良分子交由群众监督其劳动生产,改邪归正,对过去作恶多端,现仍继续勾结土匪的,通过广大人民的讨论,由区乡人民政府审查,呈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处理。②在尚未建立农会的地方,要迅速发动群众建立农会,吸收各民族中的雇贫中农、农村手工业者及革命的知识分子参加;并注意召开,开好区、乡农民代表会议,建立区、乡农协委员会。这对建立与改造乡村政权特别重要:而开好区、乡农代会议就成为建政工作的中心关键。只要在社会秩序安定,群众已基本发动和组织起来,政权初步建立和改造等条件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乡农民代表会议即可代行乡人民代表大会议的职权。③在民族杂居地区,应以民主协商方式建立各族人民联合政权,满足各族人民的政治要求,反对歧视与不团结的现象。④乡人民政府可建立行政会制度(半月一次),由乡长主持,乡指导员、自卫军连长、农会主任、治安主任等参加,讨论决定行政事项。⑤重视并办好区乡在职干部短期轮训班和区乡干部联席会议。通过检查工作,具体帮助教育乡村干部提高政策水平个工作效率,纠正“只用不教”的偏向。同时要求县、区领导,帮助做好一个乡的工作,取得经验指导全面。
5月和7月,人民解放军进驻游牧区的祁连和都兰、玉树地区,负责保卫当地人民政权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政权的筹建。注2
6月18日,省民委协助共和县给多年流散失所的34户哈萨克族人民安了家;并在恰不恰建立了哈萨克族自治区(乡级),人民政府。头人扎肯任乡长,县直辖。7月4日,青海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层报内务部备案。8月12日,省人民政府喜饶嘉措副主席传达西北民委第一次会议决议时指出:“在单一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农业区域,凡可以构成行政单位者,如乡、区、县等,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1月湟中县建立了金塔 藏族自治州(乡级)人民政府,藏族农民杨承财任乡长,严永福人副乡长,仍由去辖。是为农、牧业区建立乡级民族自治区的先驱。
6月30日,省民政厅半年总结提出:区乡干部的配备赶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派去的军队于干部每区仅一、二人,吸收当地干部共59人,平均每区约3人,乡干部均为当地积极分子,担任乡长、文书、一般为二至三人。
7月15日至8月5日,第一次全国民政会议在北京召开,青海省民政厅长陈思恭出席会议。中心议题是民主建政问题。会议期间,内务部谢觉哉部长作了《冠以人民民主建政工作报告》。报告简结了一年多来全国各地的建政工作。并对怎样开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与及时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选举各级人民政府。搞好城市、农村建政工作提出了一件。会议确定了政权建设、优抚、救灾是民政工作的重点。……董必武在讲话上指出:我们应懂得建政工作乃是一切民政工作的中心环节,只要把建政工作做好了。其他工作也就容易推动。谢部长并在《人民民主建政工作讨论的结论提要(草稿)》中提出:“少数民族地区建政,在我们还是新的一课,西北的经验值得珍视。……承认旧制度达到逐渐改变旧制度,通过上层达到接近下层,这是一条合乎辩证规律的经验”。“乡的区划问题,大家有很多意见,可以继续研究,但目前不必提出。目前还是大力发动群众,建设民主。如先讲划区,将争论多而成功少,甚至要出乱子”。“乡须有脱离生产的干部”。
8月30日,省民政厅就省工作组关于互助、湟中、乐都、民和4县基层政权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向各县发出通知。要求区、乡干部认真学习与明确农民代表会议的性质与任务,并通过农代会这一组织形式开展工作。
9月12日至22日,青海省农业区民政科长会议在西宁召开。省民政厅根据全国第一次民政会议和精神,主要检查了一九四九年后一年来农业区十二县市的民主建政工作。会议首先听取了县市民政科长的汇报。共同认为:在基层已先后摧毁了大部保甲制度,基本上建立了乡村人民政权和区、乡农会组织。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反映:“区乡农代会议,多数未能按期召开”。“县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议开了,但民政科未把它当成中心任务”。最重要的是普遍把代表会议与建政分割来看,没有认识到各代会议是人民民主建政的主要内容,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组织。同时对于区乡人民政权建设的积极性。长期性重视不够,具体表现在对人民民主继续扩大,对反动派专政继续加强;建政工作未能与当前中心工作紧密结合。齐头并进,因而部分地区的政权建设就落在群众觉悟的后面。如农业区尚残存35个乡的保甲制度,而已建的乡村政权中混进了反动帮会和不纯分子。经过讨论,与会干部进一步认识了以发动乡村群众,发扬民主,培养提拔少数民族干部,开好区乡农代会和县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议。是今后建政工作的主要内容。在此次会上,同时汇报和研究了农村租佃情况,给制订青海省减租办法草案,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0月2日,中共青海省委发出建党指示,指出必须在各族群众中建立党的组织、吸收工人、街道苦力、店员、学徒和雇贫农、手工业者。贫苦知识分子中间的先进分子入党(按:《青海省大事记》1950年6月,青海省委向中央请示,发展党员的意见中指出:一九四九年后互助县已发展党员48名,乐都县3名)。
10月8日,省人民政府下发《青海省农村减租施行细则》(草案)。规定:凡地主、富农、庙宇、祠堂、机关、团体、工商业者在农村出租之土地一律实行减租,喇嘛寺、清真寺出租之土地,一般不规定减租。15日,湟中县组织工作团,在新民乡试办减租。
10月17日,省民政厅指示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减租征粮,认真开好县、区、乡三级各族农民代表会议。指示首先指出各县的区、乡农代会议按期开,未按期开和开好。未开好的具体情况和两种不同的效果。要求:①各级领导应认识,在未实行普选前,各族农民代表会议是农民行使政权的最好组织形式,也是政府推动工作、贯彻政策、联系群众、教育干部的最好工作方法。……凡未召开过区、乡农代会议的地方应迅速召开;已开过的则要按期开(区三月、乡两月开一次)开好。②开好会议要做好会前准备,使代表、群众知道会议的内容分和目的,以便提案。中心议题不宜太多。每次有一两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即可。会中要充分发扬民主,使代表畅所欲言,特别市对政府工作的意见。会后要帮助代表进行传达,进一步发动和组织群众实现决议。区、乡农协与人民政府必须与代表建立经常联系,收集反映,以便及时改进工作,健全与巩固政权。③把区、乡农代会议与县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议衔接起来。使区、乡代会成为贯彻县各代会议有力工具。④运用区、乡农代会议继续改造和巩固基层政权。即教育和提拔其中的积极分子为乡村政权干部,并清洗政权中的不纯分子。⑤大通、民和等县残存的保甲制度,应结合减租运动,迅速彻底全部摧毁,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新政权。
10月18日至27日,青海省首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议在西宁召开,出席代表351人。会议代行了人大职权,选举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和青海省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议协商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同时并通过《青海省农村减租办法》。11月19日,青海省农业区十二县市先后抽调干部2400多人,分期分批进行减租和重点反霸,确定的减租方针是有条件、有准备、有区别地进行。
11月30日,中共青海省委就游牧区工作发出指示:强调目前工作方针是慎重缓进,稳住上层,站稳脚跟,逐渐接近群众。任何跳跃、急躁,强迫接受的做法都是错误的。指出目前政权组织形式一般维持现状,以贸易、医疗为中心任务,逐步地开展工作;并要认真地执行各项政策,大力培养民族干部。指示说:培养民族干部是推动牧区工作的决定力量,要作为最重要最经常的头等政治任务抓起来。要十分耐心地进行培养,“跌倒了就要扶起来”让他们用自己的腿走路。
12月8日,政务院第九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区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议组织通则》《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乡(行政村)人民代表大会议组织通则》《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其中: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规定:“凡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赞成共同纲领,年满十八岁之人民,除患精神病及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部分民族、阶级、性别、信仰、均得当选为代表”。关于农代会议“代行”规定:“凡土地改革尚未完成的地区,在乡人民会议召开前,乡人民代表大会或乡农代表会议得执行乡人民代表大会议的职权”。
12月17日,省民政厅统计:农业区12县市的区农代会议普遍开过1至4次,乡农代会大多数开过2至3次。健全了民兵组织、农会会员发展较快。乐都县五区通济乡农代会并代行了乡人民代表大会议的职权。
12月20日,青海日报发表省民政厅长陈思恭“在减租运动中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政权”的专论。强调“在当前凡人民政权尚未建立与未经彻底改造的地区,必须结合减租、征粮、生产救灾等工作:①在发动群众的基础上改造政权。农业区争取于减租征粮工作完成时,全部彻底廓清残余保甲制度,改换保甲人员、清洗不纯分子,巩固乡村人民政权。②在减租运动中,按期开好各代会、农代会。建立民主制度。在一个相当时期内,创造条件,争取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专论”在回顾解放一年来青海省的县、乡各级人民民主政权建设的历程中指出:全省的建政工作已迈出了第二阶段。目前主要是在发动与组织群众的基础上,把人民民主政权建设深入下去,巩固起来,要求各级领导思想上必须认识:①减租是削弱农村封建剥削制度。“在封建的原根上生长起来的官绅保甲统治等上层建筑,是需要经过反霸和人民法庭的审判镇压,一级依法于必要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发动分子的公民权,才能消灭尽净,在新根上萌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需要培土、滋水,才能很快的成长”。②建立完整的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的思想录像。即由地方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议,区乡农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以过度到实行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而这个政权制度,又是民主集中制得,从人民选举代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以及选举人民政府,知道人民政府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政权的这已整个过程,都是实行国家政权的民主集中制的过程。……目前,在县市乡村一切民主改革事业和有关各族人民的重大事项,就应该而必须通过各代会、农代会去讨论,作出决议执行。③建政工作是政府的基本工作,是民政部门的中心业务,这是已经肯定了的。……中心一条是要把人民群众发动与组织起来,开好各级农民代表会议或大会。最后强调认真贯彻执行省府“5·10 ”只是。着重指出:“在农会未很好建立的地方,要迅速发动群众建立农会,在已建立农会而内部不纯的,应坚决清新不纯分子。大量吸收各民族中的贫雇中农及乡村中手工业者、改革知识分子参加(土改前,富农不能参加农会)。……谢部长说:”在土地改革委完成地区,为彻底击溃封建势力,农民协会实际上应执行农村政权”。“在民族杂居地区进行民主这改革工作,应使各少数民族人民有更多的时间作考虑,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否则将造成脱离群众的现象”。“区应适时召开乡村干部会,可以酌量邀请一些区内的人民团体代表或开明人士参加,倾听并咨询各方意见,籍以改进工作,教育干部。
12月23日,省民政厅总结一年来全省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称:在农业区摧毁了206乡,942保的保甲制度;建立了59个区公所,300个乡、街人民政府(含乡级自治区2)和5329个村的人民政权。各区、乡普遍召开了各族人民代表大会议或大会,个别的并代行了人民代表大会议职权。一般并成立和健全了区、乡农民协会。湟源县申中乡的10月调查:农会会员占全乡总人口9.29%。最近试办减租的互助县上寨乡先后开会三次,会员更有迅速的发展,并健全了民兵组织,游牧区各县,大都召开了各族各界代表会议,有的召开了民族联谊会。逐步建立千百户委员制度,吸收牧民及一切劳动人民参加,扩大政权基础,为在民族聚居建立区域自治政府作准备。据统计:游牧区的小块农业区,建立了9个区公所,22个乡人民政府和204个村政权。
12月×日,中共民和县第四区(马营镇)区委会在第四乡(生产乡)、第五乡(建设乡)首先建立了党支部。
另据农业区的贵德、大通、民和3县对1080名基层政权干部的统计,汉族占45.19%、回族占27.22%、藏族占23.7%、土族占3.89%。大通、互助、民和3县对680名基层干部的成分统计。贫农占72.56%、中农占23.59%、雇农占1.54%、手工工人占1.18%、小商占1.01%、学生占0.06%、富农占0.06%。
1951年
1月10日,西北民政部王子宜部长函复省民政厅陈思恭厅长:“……应督促各县开好乡农代会,尤其在减租时期。农村中一切重大问题都可交农代会讨论解决。会上应鼓励代表检查政府工作,检讨干部作风。……对犯一般错误的干部,着重教育并帮助其改正。个别太坏无法改造的应予清洗。同时通过这个组织,培养与吸收广大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到乡村政权中来,以逐渐改造基层政权”。
1月×日,省民政厅本年的建政计划要求各县配合中心任务开好区、乡各族农民代表会议,并做到按期召开。
2月2日,青海日报报导:“由省民政厅长陈思恭率领的省工作团,在民和县一区一乡召开各族农民代表会议,推动减租征粮工作;运用新的开会方法,把政策交给代表,获得基本成功”。同时,配发“认真开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社论。
2月19日,省民政厅函复省委办公厅,认为玉树县1951年民政工作计划要点应放在:①开好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议或民族联谊会。在民族团结的基础上把县政权巩固起来。②逐步建立千百户、百长会议制度,吸收劳动牧民参加,在安定社会秩序的基础上,扩大政权基础。③在搞好生产的具体活动中,教育培养各族干部,把根生下去。
2月23日,农业区六省一市减租反霸工作先后结束。民和、乐都、互助、大通、湟源、亹源等七县开办了区乡村干部短期训练班共十一期,参加干部1123名。通过检查工作,总结生产,提高了干部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至3月底先后结束。其中乐都县当场宣布提拔干部320人,亹源县277名干部中继续留任的200人、为预备干部的33人,撤职的35人,停职的9人。
2月27日,省民政厅发出关于贵德县领导重视检查与解决基层政权不纯等问题得通报。
3月5日,青海省土地改革委员会成立,主任张仲良、副主任马辅臣、王恩惠、陈思恭,秘书长王恩惠兼任。
3月11日至16日,省各族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王恩惠作一年来农运工作报告。省农协会员由减租前的33,796人,发展到67,064人,自卫队员由2万多人增加到43,847人。大会号召各族农民参加即将开展的土地改革运动。17日省农协委员会开会改选了领导机构。
3月13日和19日,乐都县碾伯乡在减租、征粮工作完成后,试办乡人民代表大会议(评公民权)代行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西北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先后批复: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议似觉太早(在土改后逐渐召开),目前仍以召开乡农代会议为宜。
3月×日,省人民政府批复同德县人民政府:①建设乡村政权的基本方向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在未经土地改革和群众尚未充分发动起来的新区,应开好农代会。一俟条件成熟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即可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议职权。由农代会选出乡政府委员会,先打下民主政治的基础;以便逐渐过渡到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政府委员会。因此,通过乡农代会选举乡农协委员会外,同时可选举乡政府委员(不止仅选正副乡长)。乡农协委员与乡政府委员可以交差兼任。但乡农协主任最好不兼乡长,以专责成;而乡长可以兼农协委员,以保证统一领导。②为树立雇贫农骨干为领导,必须在农会和农代会中贯彻雇贫农占三分之二,中农与其它劳动人民占三分之一。9月5日,省民政厅批复同德县:“你县在小块农业区经过五个多月的工作,先后建了三个区,八个乡政权是有成绩的,我们同意。但八个乡召开了农代会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议职权有点过早。现既已代行了,今后还要经常之议加强具体领导和帮助。关于民族干部的配备,代行的反映希补报。至于游牧区建政,目前仍应在千百户制度的基础上,多召开民族联谊会,以便传达政令,推动工作。区干部的配备须专案报核(三个区都正式建了区公所,干部尚未配齐。除一个区长是老干部外,其余区长、助理员都是当地的民主人士和新吸收的民族干部及省派来的青年学生。第一区有正副区长三人,文书、民政、财政、助理员各一人和农会、妇联干事各一人。第二区有正副区长二人,文书、民政、财政、生产助理员各一人。第三区有正副区长三人,问说、民政、财政助理员各一人)。八个乡都建了乡人民政府,选出了乡长和农协委员,并配备了文书。每乡都有三个脱离生产的干部(乡农协和乡农代会的组织情况从略)。
4月10日,省人民政府就农村政权不纯问题给各县、市长、省工作团发出通报:要求结合各项具体工作,深入发动群众,培养、提高农村积极分子称为骨干,并通过乡农代会,对异己分子和不纯分子加以改选,坚决清洗混进政权的坏分子。严惩不法地主的坏破活动,把乡村政权掌握到劳动人民的手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5月2日,省镇压反革命运动宣传委员会成立。7日,省工作团在湟中县哆巴、通海、扎麻隆乡开始土改试点工作,据《青海日报》先后报导:”互助县泽林乡各族人民,结合春耕生产整顿农会、民兵,改造村乡政权。清洗了混入政权、农会。民兵组织的不纯分子,并逮捕了一批反革命,农民们挺直了腰,抬起了头”。“化隆县结合镇反,纯洁乡村政权,清洗坏分子”。并配发“编报人的话”:“在镇反运动中纯洁村乡人民政权”。
7月20日至25日,青海省民政厅召开了第二次农业区民政科长会议。会议首相肯定了自去年减租运动以来,民主建政工作成绩很大。但在基层政权中还存在着程度不同的不纯分子问题。会上,西北民政部王子宣部长就民主建政中存在的几个总要认识问题讲了话。会议最后决定:今年8月至明年4月前,不论是进行土地改革的去还是减租地区,都必须结合中心任务发动群众,整顿政权,建立健全系统的民主制度,达到基层政权的完全纯洁或基本纯洁。
关于巩固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及其具体问题得处理:会议认为:总的方针是在原来的工作基础上,更进一步地巩固与扩大成绩,继续加强整顿与纯洁基层政权。贯彻民族平等团结政策,坚决健全民族民主联合政权与逐步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按土改、减租与农牧交错不同地区分别进行工作,对于处理政权中的不纯分子,应采取慎重稳进的方针,在步骤方法上结合减租土改,运用代表会议发动群众进行之。
(一)关于整顿基层政权,应以教育、改造为主。至于处理混进人民政权之特务、反革命分子,伪乡镇长、反动会门道首、兵痞、流氓等危害人民利益者,其具体办法是:①特务、反革命分子、一贯道坛主以上之道首、地主,一律清洗,并予以分别处理。②伪乡长镇长、兵痞、流氓一律清洗,由农会给订生产计划,在劳动中改造。③伪保长及一九四九年前恶迹,为群众所反对者,不得在乡、村政权中担任工作。其处理办法如下:第一,恶迹多端为群众所痛恨者一律清洗。根据群众意见适当处理。第二,做风不好,为群众所反对者,可发动群众改选这。第三。无甚惩迹,群众不反对者,可调职另行分配工作。如本人不愿,可准其回家生产。以上办法应在发动教育群众原则下,慎重稳妥进行。防止操之过急及以行政命令处理。至于一般思想作风不好的贪污腐化干部,应本教育、改造原则处理。其中重大破坏政策、危害人们利益者,分别依法处理。
(二)关于民族区域自治问题,方针是“稳步前进,重点建立”。步骤是由小而大,由下而上,由试办取得经验再求普遍推行。在领导关系上:联合政权之区,可以领导自治政权。同样,自治区政权,亦可领导联合政权之乡。其特点是自治区、乡政权均须遵行共同纲领规定之民主集中制原则,服从上级人民政府领导。
(三)关于代表会议问题:“区、乡农民代表会议:凡土改地区均可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议职权。减租地区可争取代行。条件不成熟者不必勉强”。县、区人民政府,应帮助乡人民政府开好委员会,充分发挥民主制度作用。
(四)训练干部是保证政权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今后要继续进行。吸收在农村各项工作中涌现的各族工农积极分子与革命知识分子,以纯洁、巩固人民政权。
9月16日至23日,青海省首届二次民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议在西宁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心议题:在农业区实行土地改革、减租、反霸和在游牧区积极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县级)。
9月17日,省民政厅就区、乡各族农民代表会召开情况,像各县、市发出通报:本年1至9月,农业区部分县、市和游牧区同德县的39个区中,农代会召开1次的19个区、开会2次的7个区。未开会的13个区。162个乡中,农代会召开1次的21个乡、开会1~2次的34个乡、开会2次的16个乡、开会1~3次的21个乡、开会2~4次的48个乡、为开会的22个乡。
9月20日,省民政厅总结经过减租,镇反、抗美援朝等运动的六县一市基层政权建设情况说:“在各族广大群众觉悟不断提高的基础上,普遍的从建立与健全。达到初步的纯洁与巩固。尤其政权中的少数民族成份有了显著的提高。如大通等县的39个乡在整顿基层政权中,就吸收了少数民族干部265名,进一步加强了民族民主联合政权。但由于人民政权是在被粉碎的旧政权的废墟上进行建设的。因而在土地改革前基层政权虽经不断的整顿与健全,而不纯现象仍严重地普遍地存在着。各族人民的敌人,披着“假积极”等外衣。钻入人们政权进行破坏活动。据民和、湟中等县57个乡的统计:基层人民政权中混进的阶级异己分子占1.7%,反革命分子、反动会门头子占0.4%,伪乡镇长等占14.6%,他们利用合法地位给匪特送枪运弹,挑拨民族关系,威胁群众制造农民内部纠纷,贪污抗美援朝捐献,并积极帮助地主阶级分散转移菜场,组织包庇或变相夺佃,进行破坏减租、土改之勾当;使占乡村干部27.7%的农民干部。受其思想侵蚀而作风不纯。这种组织上与思想上的不纯现象,各地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另外,组织不健全,乡人民政府委员会未建立,个别的乡还无文书建制。各种必要的会议制度亦未普遍地建立起来。同时不少于地区的乡村干部中,贫雇农所占比重较少(一般仅占三分之一左右),在政权中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这就是土地改革前,基层人民政权的基本轮廓。
9月23日,中共青海省委第一书记张仲良同志在建立民族区域自治政权人选问题的总结发言中说:”凡合乎拥护共同纲领,反帝、反特、维护人民利益等条件者,不论千百户、盟旗长、牧主、牧民均可参加工作。如间或有千百户、盟旗长为参加区域自治政府者,其原来职务不予变更”。
9月24日,中共西北局批准,陈思恭兼任青海省人民政府人事厅厅长。
9月27日,省人民政府批复贵德县,关于8月25日发给各区“整顿乡村政权的指示”。有两点必须注意:①本省第二次民政会议关于整顿基层政权的决定,不适用游牧区。②藏族聚居的农业区乡、村主任中如有管家、千百户、官人者。应在教育改造的基础上,逐渐进行整顿,不得轻易清新或选掉、其中愿为人民服务、工作有成绩、群群亦无意见者继续任用;愿为人民服务儿群众不反对者,加强教育改造;若果群众反对,又违法事实者,发动群众改换之。
10月10日,省人民政府命令6县1市进行土地改革必须在10月份开始。之后,并发出“关于结合土地改革减租反恶霸等群众运动进一步纯洁与巩固乡村基层政权工作的指示”。①目前主要是成分不纯。强调要通过土改、减租、反霸等群众运动,继续纯洁与巩固基层人民政权。②要注意开好区、乡农民代表会,争取“代行”,使政权真正地掌握在劳动人民手里。③纯洁与健全乡村人民政权,在减租、土改后、还应结合生产与其它社会改革,继续去作,给今后建设工作做好保障。④集合整顿与扩大农会和民兵组织。⑤注意培养当地民族干部。
11月1日,玉树县成立结古市人民政府(区级)。
12月×日,在抗美援朝运动中,深入反帝爱国教育,是月,中共青海省委并宣布:在游牧区执行中央确定的“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和重点纠集贫苦牧民”的政策。通过召开头人会、联谊会,到召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议,建立民族区域自治政权。进而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逐步代替旧制度。注:3(以上①-3注,均辑自《青海文史资料选辑第十五辑》张国声写的“青海解放初期的人民政权建设”)。
1952年
2月12日,农业区6县1时的土地改革运动,至此胜利结束。5月,省民政厅对农业区7县市,264个乡结合土改加强基层民主建政工作做了总结,报送有关部门参考。①经过结合土改,深入发动群众。在消灭地主阶级封建剥削制度的举出上,基层人民政权得以普遍地整顿和系统的建设。据6县1市统计:在土改中,各乡一般地均召开了四至六次各族人民代表大会,代行了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普遍地建立了乡人民政府委员会及各种必要的会议制度。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的调整了乡村行政区划,共增设34个乡,连未土改的5个乡,现共269乡、1071行政村、3844自然村。在土改中,对乡村干部中的不纯现象,作了较彻底的整顿。共计清除、撤换不纯分子和改选掉思想上有毛病的分子2955名,占原有干部40.4%。从运动中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中,提拔了3645名乡村干部。现6县1市共有乡村干部7975名。其中:贫雇农占35.5%,中农占35.4%,手工业工人和贫苦的知识分子占11.1%,在出身方面,也较过去纯洁的多了。据5个乡的统计,乡村干部中仅有8%的出身比较复杂。从民族方面看:汉族占69.08%,回族占17.5%,藏族占5%,土族占7.65%,蒙古族占0.05%。个少数民族干部在政权中的比例,提高到该民族人口28.4%的比例以上。作为基层政权支柱的农会、妇联、青联等群众组织及民兵,亦得以空前壮大与提高。尤为重要的,经过这次运动使各族广大群众对政权的认识和态度,均有很大的进步,不仅体会到政权是人民自己的,而且进一步体会到掌权的重要性。从而使土改后的基层政权更加健全,达到基本纯洁与巩固;并充分体现了民族民主联合政权的特点。但经过最近检查,一些干部还不会运用民主制度办事。被选掉的干部未得到很好安置和教育,心怀不满,讽刺打击新选的干部。有些甚至被地主利用,而地主则以之向农民“倒把”。这就是当新阶段中的基本情况。②③略。④经过土改与多次各族农民代表会议的召开,农村群众组织壮大与健全,政治觉悟显著提高,人民能够推选自己的代表管理政权。因此,逐步召开各族人民代表大会议,就成为土改后基层人民政权建设的基本方向,也是各级人民政府提高基层民主政权的重要任务。目前,有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甲,土改后有些乡村干部认为:“地主阶级打倒了,天下太平”,要换一换肩,产生“退坡”思想。另一个原因是由于缺少工作方法或误不起生产。对此必须从思想认识和工作方法两方面加强教育和帮助,使其认识在土改后农村农民和地主阶级的斗争并未停止。仍须继续加强对地主、反革命分子专政;明确土改后乡村干部的主要任务是:领导各族群众加强专政,发展生产。同时结合各项工作具体培养,教给工作方法以巩固政权建设。乙,一些乡村干部一时还不习惯运用农村民主制度。对召开乡农代会、乡政府委员会有意见。这一矛盾必须县区领导干部经常具体帮助解决。开会要解决群众中迫切问题和照顾村干部的生产困难。必须减少不必要的会议和反对召开一切无准备的会议。这是巩固农村民主制度亟应解决的一个问题。丙,农村组织繁多,是个带普遍性的问题。据湟源县塔湾乡调查共有17种。每个业务系统在农村几乎都有自己的垂直系统。其中有些是重复的。不仅领导关系紊乱,而且使村干部兼职多,忙于开会,影响生产。因此,简化农村组织,建立以乡人民政府为领导的工作关系就很重要。农会、民兵、妇女、青年等组织,应在乡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进行工作。至于专门性临时性的委员会,亦应结合中心工作,在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丁,团结教育土地改革中被改选掉的一些干部是目前一项重要工作。对他们有处理不当的,可通过各族群众适当纠正。教育群众在政治上不要歧视他们。根据其要求及具体情况,分别吸收他们参加各种群众组织,以争取团结,减少农村工作上不必要的阻力。对于在土改未能彻底改造的基层政权,还应结合当前中心工作,继续整顿,以巩固与提高基层民主政权建设。
4月至11月,省人民政府、省民政厅先后批准:湟中县群伽藏族自治区(乡级)人民政府成立,桑杰东周、官却任正副主席(4月2日);湟中县上五庄回族自治区(区级)人民政府成立,马玉仓(回)、李月更(汉)任政府主席(4月4日);6月,互助县北山藏族自治区(区级)人民政府成立,马占彪(藏)、贺吉敏(藏)、麻官却(藏)、董应茂(汉)任正副主席;9月,同德县第一区拉曲回族自治区(乡级)人民政府成立,马登云(回)、王清玉、阿尼大济(藏)任正副主席;11月,亹源县仙米藏族自治州(区级)人民政府成立,苏和尖参任主席。
5月15日,省民政厅批复同德藏族自治州(县级):在农牧交错区的乡,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和农民代表会;在游牧区的区召开了牧民代表会及人民代表大会。8月7日省民政厅在复同德藏族自治州(县级):关于游牧区成立相当于区的滩头错玉工作委员会问题,我们意见:已经成立应继续试办。但在进行中必须取得当地牧民,尤其是上、中层人士的协商同意。究以何种组织形式及名称为适宜,可否作为一级政权,希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经验后,再行研究决定。
7月21日至28日,省民政厅召开的省第三次民政会议(游牧区同志参加),作出“关于加强建政的八项决议”“决议”强调建政工作:省的重点应放在县上,县的重点应放在乡上。各级人民政府应责成各级民政部门切实督促和帮助开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要求:①已土改的民和、乐都、湟中、湟源、大通、互助六县和西宁市郊区的各乡。年底前一律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亹源、贵德、循化、化隆四县应结合土改彻底整顿乡村基层政权。土改中至少召开四次乡农民代表会议。并代行乡人民代表大会议职权,选举正、副乡长,成立乡人民政府委员会;明年夏季前应一律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议,(至少两月一次)进行改选。②西宁市的城市区,应于今年八九月间,成立区人民政府。按照组织通则的规定,召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议,并于1953年春季以前。代行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市区基层组织可试行居民委员会制度。③牧业区主要是建立健全县以上区域自治政权。
8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8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院公布:①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②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份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
9月,省民政厅就大通县普遍推行乡人民代表大会议代行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作法,向农业区11县、市发出通报。
9至10月,西宁市第一、二、三区成立区人民政府,召开区各族各界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10月×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玉树县举行“第一肖格”(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选举建立玉树县第一肖格政府(区级政权),辖三个部落。扎武百户仁庆才仁当选主席,朱纯雪(共产党员)、隆保百户生根扎拉,安仲百户工却昂松当选副主席。同时并选出”第一肖格“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1953年更名为扎武肖格。之后,玉树县相继再建了安隆、布拉尼、拉秀三个肖格政府。
11月1日,囊谦县在大苏莽人百户辖区(6百长、31干保)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成立了苏莽肖格(区)人民政府,活佛尕旺任肖格长,百户多拉(寺院管家)任副肖格长,并建立了一些工作委员会。之后,相继建立了扎吉、着晓、吉尼赛等3个肖格政权。
11月×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德藏族自治州(县级)召开“第一错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出席代表99人),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直观,选举成立“第一错怀”人民政府(辖瓜什则、曲哇、赞更、加苏乎、羊玉五个部落和拉加寺一个大寺院,共1409户,4820人)。达日结当选为主席,马廷让、洛巴、郭若为副主席。同时并选出委员31名。
11月×日,称多县在称多、文保。布拉三个百户部落建立了称拉文肖格政府(1953年10月13日省府廷议更名为尕改肖格)。之后,称多县相继再建了珍秦、尕多、扎多三个肖格政府。
12月10日,省人民政府指示农业区各县市注意整顿农村行政组织,据查本省农业区乡村组织少者十五种,多者二十二种,干部兼职有十二种之多。不惟机构重叠,领导困难,且使不脱离生产的乡村干部和积极分子负担过重,影响生产。为使乡村组织适应于领导生产的需要,必须简化组织,减少兼职,统一领导,以照顾干部生产,提高工作,要求:①健全与加强乡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在乡政府委员会下,一般设立民政、财粮、生产建设、文教卫生、治安五个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设调解、水利委员会。由乡政府委员分别兼任以上委员会的主人委员,以加强乡的集体领导。②各种工作委员会的委员人数,根据工作需要决定。除治安、调解委员会在行政村设立小组外,其它不另设基层组织,由各该委员会负责行政村的工作。③现在已成立的生产救灾、优抚、税收、保畜、防旱抗旱、选种、护林、护路、卫生防疫冬学、读报等组织,应按其性质,分别归并于以上五至七种委员会。村干部一般不要兼职。④今后临时性委员会之成立,亦要报县或省批准。⑤希选重点区、乡试办,并将试办结果于明年春耕结束后总结报府。
12月17日至30日,省人民政府在西宁召开“青海省各民族区域自治县人民政府副主席主席扩大会议”。在基层的亹源县仙米藏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苏和尖参、湟中县上五庄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马玉仓、互助北山藏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马占彪及都兰哈萨克族代表乌尔买提等出席会议并作了发言。
12月,省民政厅向内务部报送1952年区、乡人民代表大会议召开情况:全省已有7个区、355个乡、镇召开的区、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行了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其中有55个乡是召开农民代表会议代行乡人民代表大会议职权的;另有牧业区的小块农业区和半农牧区的87个乡召开了农民代表会或牧民代表会。市区26个街人民政府未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议(1953年1月,即改建为街公所)。
1953年
1月12日和4月18日,省民政厅和省人民政府先后层报西北民政局和中央内务部:“由于牧区地方辽阔。居住分散,加之牧区工作逐年深入,县上直接领导已感不便。为了进一步适应牧区工作发展的需要,省府曾于去年在牧区试建区级政权四个(玉树三个“肖格”政府,同德一个:“错怀”政府)。现在拟蒋班牧区已建立之区公所十四个(共和五个,同德、都兰各三个,海晏、同仁、尖扎个一个)一律改建为区级政权,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并于今后在牧区各地逐步建立区级政权。在1953年可能建立五十七个(玉树十九个,同仁、贵德、河南各六个,都兰、曲麻莱、尖扎各四个,同德、兴海各三个,共和、海晏个一个)。……请示批复”。5月19日内务部批复:同意你们将牧区的区作为一级政权,建立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政府委员会制度的意见。所拟将半牧区建立之区公所十四个一律杆件为区级政权,并在五三年再建立五十七个区级政权的计划准予备案。
1月13日和3月1日,①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②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3月19日和28日,①祁连县黑河源回族自治区(区级)人民政府成立。王成全(回)、王义高(回)、郭米才巷(藏)任正副主席。辖二乡。②祁连县默勒蒙古族自治区(区级)人民政府成立。那思当什吉(蒙)、李金堂(汉)任正副主席。辖三个部旗。
4月3日,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布:①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②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解答。
4月15日,青海省选举委员会成立20人组成,中共青海省委书记高峰任主席,民政厅厅长陈思恭任秘书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民政厅副厅长南世荣任主任。
5月19日和27日,省人民政府分别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西北行政委员会上报“青海省关于实行选举若干问题得规定”、“青海省召开省、县、乡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及“青海省关于施行选举法若干问题得规定”的说明。其中提出:“遵照中央指示,游牧区一般不进行普选。但在政权已经建立的地区,可按行政单位用选举方法产生代表,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席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目前政权尚未建立的地区,不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可分别召开民族联谊会或部落代表座谈会,推选出席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5月27日和12月14日,①省人民政府批准西宁市3个城市区在推行居民委员会之后,可以取代现行的街公所。②省人民政府批准湟源县城关区为一级政权的区。
5月,①海晏县建立北山蒙古族自治区(区级)人民政府。王万良(蒙)、袁开诚(汉)、达立杰(蒙)任正副主席。②尖扎县康杨回族自治区(乡级)人民政府成立。马有奴(回)、马福元任正副主席。
7月9日,省选举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确定:牧业区不进行普选。实行普选的农业区分两期进行,全部工作于1954年1月底完成。
7月12日,普选工作在湟中上五庄回族自治区的5个乡进行试办,于8月23日结束,取得了多民族地区基层选举工作的经验。
9月19日,省委通知,本省游牧区今后一律改称牧业区。
10月21日,农业区第一期普选在224个乡中陆续展开,至11月中旬结束。第二期普选从11月20日开始,至1954年1月底在192个乡中完成。根据农业区11县、市、自治区的416个基层单位(包括407个乡、镇、街5个乡级自治区、4个城市辖区)的统计:参加比例平均为96.43%。其中:妇女占参选总人数的50%左右。民和县全县511个选区中85个选区参选比例达到100%。据西宁、湟中、湟源、大通、互助、民和、乐都、循化、贵德9县(市、自治区)的统计,占69.19%的汉族人口,选出代表为64.77%;占16.6%的回族人口,选出代表为15.99%;占7.3%的藏族人口选出代表为10.6%;占4.68%的土族人口,选出代表为5.98%;占2.11%的撒拉族人口,选出代表为2.41%;占0.11%的蒙古族人口,选出代表为0.18%;占0.01%的其他民族人口,选出代表为0.07%,依法剥夺选举权的,加上精神患者占18周岁以上人口的4.3%,占人口总数的2.3%。进过普选,各族人民普遍行使了庄严的民主权,检查了政府工作,选出了新的领导成员,健全了民主制度。各族人民政治生活有了新的巨大发展。达到了”团结群众、教育干部、加强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和进一地步地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目的”。
10月23日和11月,①互助县和平回族自治区(乡级)人民政府成立。马德清(回)、张占邦(汉)任正副主席。②循化县将县城附近的托坝。瓦匠等庄、堡组建为循阳回族自治区(乡级),并成立了人民政府。同月,都兰自治区所属郭里峁哈萨克族自治区(区级)人民政府,更名为阿尔顿曲克哈萨克族自治区(区级)人民政府。内务部统一备查。③11月互助县峡门回族自治区(乡级)人民政府成立。
12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1月24日发布《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指示》:“已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应酌量调整区、乡(行政村)行政区划。缩小区、乡行政范围,以便利人民管理政权,密切政府与人民的联系,充分发挥人民政权的基层组织的作用,并提高行政效率”的规定。青海省农村的乡政权,从1951年的367个递增到1953年末的544个(含30个集镇政权);区级政权机构由78个递增到128个。
1954年
1月1日,省民政厅批复同意西宁市在市区的居民区建立居民委员会,在工商业中心区建立街公所。
1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发出“关于健全乡政权组织的请示”说:“随着农村五多现象的基本克服。多数地区的乡政权组织已有很大改进,为了进一步发挥乡政权的效能,各地应本着便于人民直接行使权管理自己的事情与适应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发展的原则,在普选的基础上,对乡政权组织、民主制度及工作方法加以整顿与健全。兹根据《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与《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决议》提出五点重要指示(内容从略)。
1月27日,西宁市东关回族自治区(区级)人民政府成立。主席者政祥、副主席马玉林、米德寿;委员20人。在此前后,循化县建立来了文都、道帏藏族自治区(均为区级)人民政府’互助县建立了峡门回族自治区(乡级)人民政府;化隆县建立了八宝上藏族自治州(区级)人民政府。
3月25日和3月31日,①化隆县金垣藏族自治州(区级)人民政府成立。②省人民政府层报西北行委和中央内务部:截止1954年3月底。青海省共建区、乡级民族区域自治政权17个(区级11、乡级6)。
4月9日,省人委张仲良主席在省第二次各民族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及县长、副县长联席会议上讲话中说:“……不分不斗的政策早已确定了,是始终不变的。但当国家过度时期总路线、总任务明确公布之后,又有人怀疑了。告诉大家这个政府是不变的。……”“……长期合作的政策也是肯定了的。我们必须把党外大数民主人士看成自己的干部一样,和他们诚恳地坦白地商量和解决那些必须商量喝解决的问题。给他们工作做,使他们在工作岗位上有职有权,使他们在工作上做出成绩来。……”
4月10日,省人民政府批复黄南州藏族自治州(专区级)并抄送同仁县:“关于牧业区建立乡政权事宜余额则上暂时不建立,你区同仁县兰采、卡苏乎两地确实有条件建乡是,希望具体情况详细报省。经研究批准后才能正式成立。否则,暂时一律不建。
4月30日,青海省第四次民政会议通过“青海省为贯彻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决议的实施计划”(1954年6月1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55次行政会议批准)。对于基层政权建设提出分地区实施方案:①农业区各县的乡和区、乡级民族自治区,继续加强喝健全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使之适应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发展的需要。乡人民政府应设立生产合作、文教卫生、治安保卫、人民武装、民政、财粮、调整等七种经常性工作委员会。必要时经县批准得设立临时性工作委员会,于工作完毕后即行宣布撤销。今年内,结合其它工作,除将普选中设立的生产建设委员会改为生产合作委员会外,并争取将人民武装、财粮、调解三种委员会建立起来。今后必须根据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加强对乡村干部社会主义的教育,明确巩固工农联盟的重大意义,树立政权为发展农业生产与社会主义改造服务的思想。主义吸收互助合作运动中的积极分子及有各种技术专长而政治上清白的人参加政权组织的各项工作。……积极创造运用政权组织推动生产与互助合作的经验。②加强西宁市、工矿区及其他县辖城镇的政权建设工作。以适应社会主义工业化喝社会主义改造的需要。市、镇的人民政权不仅应重视发展农业生产,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而且更应重视对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改造。因而必须克服“人民代表大会只讨论农业生产而与私营工商业、手工业无关的现象。在政权组织制度方面,西宁市应进一步发挥市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创造组织市民参加市政管理和各项建设工作的经验。县辖城镇应改变不适合街镇特点的农村政权组织形式。要求各县充分掌握情况进行研究,于十月底前提出改进意见报省,争取于明年第五次省民政会议通过改进方案。关于工矿区的政权建设工作,主要是西宁市小桥工厂和大通煤矿区。目前应积极摸索经验,对政权组织制度逐予加强和改进。使之适应工矿区生产发展的需要,以俟可能与必要时,建立相当于区一级的工矿区政权。③在牧业区,今后政权监视工作的中心环节在于逐步促进自治机关的民族化,逐步建立适合于牧业区目前情况的组织机构和民主制度,以成分发挥区域自治政权的效能和发展牧业生产,为贯彻过度时期国家在民族问题方面的总任务而努力。在已建立政权地区,首先必须注意对自治区本民族 干部的教育。帮助和培养,切实遵重其职权,发挥其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上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做好自治区内的各项工作。人民代表大会议喝政府委员会必须按照规定制度召开。根据牧区具体情况,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区(自治区)每年开三至四次。小块农业区的乡(自治区)至少而至三个月开一次;政府委员会:区,一至两个月一次,小块农业区的乡一个月开一次。必须注意每次开会时间不宜太长,事前要作充分准备,集中解决一直两个问题。以达到圆满的成效。在尚未建立基层政权的地区,仍应本慎重稳进的方针逐步建立。凡有条件建立的即行建立;目前尚不能建立的,应积极创造条件。
5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健全乡各种委员会的指示”。指示指出:工作委员会由五至九组成,依照内务部指示中的业务职掌范围,分工负责。对于集体方法,并提出了一些改进的意见。
6月27日,省人民政府给内务部、西北行委报送《青海省城镇名称一览表》请核备。其中包括1市和30个大、中、小城镇及工矿区,人口共194,174人。
7月17日,海西阿尔顿曲克哈萨克族自治区(区级)人民政府经过选举成立。主席为阿哈买提。副主席为阿武堪、泽拉特巴依、阿哈提汗、木沙巴依。
7月20日和22日,青海省民政厅给西北民政局报送:①《青海省普选后农村政权中存在的问题和改选意见》②《青海省市、镇政权建设的情况和今后意见》。
8月12日,第三次西北民政会议通过《关于加强小城镇政权建设的意见》。会后即下发实施。
8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发函征求对《关于加强工矿地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的初步意见》的意见。之后,省民政厅报送了青海的情况和意见。
9月7日,省人民政府就加强和发挥政权组织力量,保证完成秋征购粮等工作任务,向农业区11县、市自治区发出指示。要求①认真开好县、乡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委员会。②结合当前中心工作,建立与健全乡的各种工作委员会;对财粮、调解、武装工作委员会能够普遍建立起来。③加强对落后的领导。④省、县、区派到基层参加工作的干部,要坚决克服包办代替作风,使乡政权逐步成为能够充分发挥一级政权作用。
9月21日和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同月28日,主席令公布。
11月1日,青海省民政厅给中央内务部报送关于“玉树藏族自治州(专区级)囊谦县苏莽肖格(区)政权建立、健全的情况总结及今后意见的报告”。
12月2日,湟源县人民政府给省民政厅报送“关于整顿改造落后村的工作报告”。
12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①《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②《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日,主席令公布。
12月31日,全省党支部发展到690个。其中:农村352个,牧区(小块农业区)38个,党员5161名,94%的乡有了党支部(辑自《青海省大事记》第56页)。
1955年
2月28日,中央内务部函复辽宁省人民政府民政厅并抄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部,关于街道办事处干部公费医疗待遇问题,依照《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第一条的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它是国家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街道办事处干部应当列入正式编制,他们应当享受公费医疗和一般行政工作人员一样的待遇。
3月20日至31日,青海省第五次民政会议自西宁召开。会议是在第三次全国民政会议批判了过去工作中的错误,重新确定了民政工作方针自后召开的。关于地方政权组织建设工作的精神是:“民政部门只能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承担一部分具体组织工作和技术工作。①民政厅应当参加关于建立和加强工矿地区,小城镇的政权和调整行政区划的调查研究工作;②省民政厅及牧业区各自治州和各县民政科,应协同民族事务部门研究牧业区基层政权的组织建设问题,向党政领导提供意见;③西宁、湟源民政科应有计划地协助政府对现有街道组织加以整顿;④参加有关乡政权组织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⑤积极主动地完成各级党政领导交给民政部门有关组织建设方面的各项工作。⑥在进行选举的时候,各级民政部门应参加选举事务的筹备工作(1955年6月6日青海省人民委员会第十次行政会议批准)。
4月26日,省人委根据海南、还被等州县关于牧业区基层政权设中的一些问题,作出综合批复:①对已建立的区政权组织及区公所,在8月底应尽力加强其工作和健全会议制度,对现有的机构一律不要裁并、增设或作其他变动;②条件已经成熟,准备建立区政权的在8月底前也不忙建立;条件不成熟或不完全成熟的,应加强其工作队的工作,为建立区政权进一步长早条件;③对小块农业区的乡政权组织机构也不要进行整顿或变更区、乡政府委员、代表和村干部,不能全部改选,只有违法乱纪而为群众坚决发对的人,予以个别撤换;④区、乡振幅合适改称区、乡人民委员会的问题,在专区级自治区和县(自治县)行政机构名称改变后,由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统一研究决定。
7月2日,省人委给各自治州、农业区十一县、市及都兰、同仁等县人委,发出“为征求对加强集镇政权组织建设工作意见”(附:青海省民政厅关于集镇基本情况的调查和加强集镇政权组织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县市于八月初报送省政厅综合修正后,再发布施行。
7月19日,省人委就各地改变行政机构及名称中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发出通知:①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死亡、调动和迁移而缺额的应在选区进行补选;②代理乡长不是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首先选成代表,再通过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为乡长;③关于改变乡(镇)的名称和选举乡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工作,应于县同,即:根据上一级人民委员会决定的日期,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按照规定选举乡(镇)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成立乡(镇)人民委员会‘④区级自治区的行政机构与名称,应保持原状,不予变更。
9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1955年6月9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1次会议通过)。
12月15日,中共青海省委牧区工作委员会确定:在牧民中发展党员、建立党组织。
12月28日,省委第一书记高峰在省民委工作会议上讲话,阐述了“不分不斗、不划阶级”和“牧主牧工两利”等政策。
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①《关于改变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指示》。②《关于更改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指示》。③《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得指示》。指示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后,手术民族参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权利更得到了成分保长。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过去建立的地方区域自治政策,在建立相当于县或县以上的民族自治区的同时,也建立了106个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和许多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这对于加强民族团结、发动少数民族人民参加人民民主政治活动,提高少数民族自己管理国家行政机关的信心和积极性以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等工作,起了良好的作用。但根部几年来的经验,在只有一个相当于区或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内,事实上不可能完全行使宪法中规定的各种自治权,因而不予要建立自治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3条中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划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的规定以及关于建立民族乡的规定,过去建立的相当于区的和相当于乡的弥足自治区必须予以以更改。
1956年
2月23日,省民政厅党组织给省政法党组报送《关于西宁市、市以下政权组织设置的意见》:并抄送省委高书记,周、朱副书记和省委组织部、中共西宁市委。
5月7日,青海省民政厅给省人委报送《关于青海省政权体制问题报告》请核定。报告称:“本省是个多民族地区,有自治州、自治县。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口占全省人口的48%以上。总的来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合乎本省实际情况的。但由于牧业区各民族自治州的经济和文化基础与农业区大不相同。因而在贯彻执行组织法方面,还有若干问题需要解决。同时由于农牧业合作化和各项建设事业的非组发展,政权体制必须加以改进。另外还有部分政权机构,是在宪法和组织法颁布以前建立的,现已有不和规定之处,需要加以改变。具体是:①考虑从1956年或1957年起,责成各自治州、县的自治机关在一两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0条规定:……“依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政权建设逐步法制化。②1953年全国施行了选举。青海农业区11市、县、自治县已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进入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在牧业区设有实行,仍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一律在1956年进行。但从青海牧业区各州、县今年的具体情况来看,不一定就已具备按选举法实行选举的条件,至少在部分地区没有具备条件,至少在部分地区没有具备条件。请省人委考虑:是否需要实行选举?抑或仍按协商推选的方法,仍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议?请决定,以便办理具体的筹备工作。③关于政权设置和行政区划调整问题。在社会主义改造和经济建设事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青海农业区各县、自治县、市的基层政权设置和行政区划已想的不适应了。必须有计划地全面地进行一次调整。甲、加强西宁市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其委员人数由 21人增至25人。其工作机构要根据地方组织法第32条的规定,适当予以扩大。把市人委原属各科改为局、处,干部编制共为312人。只将原来5个区合并为3个区。在市辖区以下分别设立乡和街道办事处;撤销原来的街公所和居民委员会原来脱离生产的干部(扩大西宁市的区域界限问题从略)。乙,撤销各县的区公所,计划在1956、1957两年内,将农业区各县、自治县的75个区公所全部撤销。区撤销以后,乡镇受县直接领导。丙,扩大乡的地区范围。目前农业区10县、自治县及西宁市郊区共有420个乡、镇。每一乡、镇平均管辖人口2875人。计划随着撤销区公所,将乡撤销近一半。到1957年底,农业区的乡、镇数将是220个左右,每一乡镇平均管辖人口将增加到5500人以上。丁,撤销行政村和自然村的建制,计划结合1956年的选举工作进行。行政村和自然村撤消后,按地方组织法第20条规定:由乡人民代表大会得代表分工联系选民;在有代表3人以上的地区设立代表小组,协助乡人民委员会推行工作。④关于更改相当于区、乡的民族自治区和建立民族乡的问题。在宪法和组织发颁布以前,青海共建立了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10个,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7个。对于这种自治区必须予以更改,依照国务院的指示和本省的具体情况,更改这些自治区的原则是:对于建立在西宁市境内的东关回族自治区,结束自治机关,成立区人民委员会;对于建立在农业区各县、自治县境内的6个民族自治区,结束自治机关,设立区公所,区内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改建为民族乡;对于建立在牧业区境内的3个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结束自治机关,根据区下有无乡级政权和目前有无条件建立乡级政权和母亲有无条件建立乡级的不同情况,分别设立区公所或区人迷你委员会;对于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一律改建为民族乡。在本省,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是比较多的。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都应该建立民族乡。但在自治州。自治县境内与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是统一少数民族的聚居区,不再建立民族乡。对于相当于区、乡的自治区,将在1956年选举第2届县、乡代表以前更改完毕;建立民族乡的工作将在秋后结合选举工作进行。⑤关于在牧业区逐渐建立乡级政权问题。依照宪法第53条的规定:县、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分为乡、民族乡、镇;区公所只是县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而在本省牧业区,以往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不能建立乡一级政权。1953年5月19日报经内务部批准,把区暂时作为一级政权。经过几年来党和政府在牧业区的各项工作。代表人物和广大群众已对党的政策有了认识积极拥护;并且在少部分地区已经有了较好的基础;同时培养了一批少数民族干部积极分,初步具备了建立乡一级政权的条件。据此初步计划:海北、海南、黄南、海西等州,经过重点试办后,今年可建立一部分,1957年建完。玉树、果洛两州和河南蒙古族自治县,1957年可重点建立一部分,1958年再建一部分,到1959年或1959年以后全部完成。⑥如果将以上各项工作都做完以后,本省的各级政权体制,大体上就符合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了。……以上提供的意见。仅供省人委考虑问题得参考。
5月15日,青海省委发布《关于调整本省农业区各县、自治县及西宁市郊区基层行政区划的计划》。其中:(三)增加乡、镇干部的编制称:“本省原来每个乡、镇编制干部为三人,农业区10县、自治县及西宁市郊区共有乡、镇干部1316人(包括两个区级镇和一些街公所的干部)。设一个乡、镇干部的平均人口数是的917人”。“随着区的撤销和乡的扩大,与农村各项工作的迅速开展;乡的任务大大加重。因此必须增加乡的干部编制,加强干部力量,以适应工作的要求,计划在1957年底以前将乡、镇干部增加到2013人。即由现在每乡三人的基础上平均增加到九人。设一个乡、镇干部的平均人口数由现在的917人减少到600人”。“由于各乡地区大小,人口多少以及居住集中与分散等情况有所不同,配备干部的数量也应该加以区别。……最多不得超过12人,一般不得少于5人。……但全县乡、镇干部总数不得超过指标数字。”“对于比较小的乡、镇干部的工作,不能按照不同的业务来划分。凡是应该由乡、镇做的工作一去做,上级各业务部门在乡不得再设专职干部。乡、镇干部的具体职务,由省编委另行规定”。“湟中鲁沙尔与湟源城关是比较大的镇。应该建立相当于区的镇政权。其工作人员可以各按23人编制。镇以下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设立若干居民委员会,居委的工作干部概不脱离生产”。在(五)“实施过程中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中,对撤区后的原区干部的调配安排;乡合并后的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代表和乡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代表、委员超过法定人数的处理以及县如何直接领导乡、镇等问题都突出了一些意见。
5月16日和7月19日,省人委先后发出《关于建立民族乡的指示》和《关于更改本省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计划》。至11月15日,西宁市东关回族自治区已结束自治机关,并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委员会;其余9个区级自治区,均拟结束自治机关改变为区公所。区内少数民族聚居的乡,均改建为农民乡(共建15个民族乡人民委员会)。对于原建立的7个乡级民族自治区,除互助土族自治县和平回族自治区划西宁市后,在扩乡中改为乡级一般政权外,其余6个乡级自治区均改建为民族乡,建立了乡人民委员会。至于大通、民和两县虽然民族关系显著或者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较多,但在1956年选举第二届乡、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前,建立自治县的条件尚未成熟,均分别根据聚居地区建立了民族乡,以少数民族人员为主要成份,组成了乡的人民委员会。之后,并在共和县建立了日月蒙古族乡人们委员会。总计11县共建民族乡政权46个(大通13、化隆6、循化各5、湟中、祁连各4、海晏、互助各3、贵南、尖扎、共和各1个)。其中:藏族乡18个,回族乡17个,蒙古族乡7个,土族乡4个。
5月下旬,整顿农业区乡政权组织机构的工作,省民政厅在今年1月召开农业区民政会议上就作了布置。要求各县市对1955年冬季农业合租化高潮出现以后,乡政权组织机构的工作情况作一重点调查报核。进入5月,省民政厅派出工作组在湟源县人委配合下,对该县池汉、申中、大路三个乡作了调查研究。事实是:在去年农业合作化大发展以前,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政府委员会一级各种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基本上是正常的;在推行工作上起了很大的作用。但1956年1至4月,仅在最近并乡时开了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乡人委会及各种工作委员会都召开。乡村推行工作的主要形式,是通过召开联社委员会和工作组干部会向下布置;行政干部被人挂口不提,乡各种工作委员会成了“样子”的情况很严重,乡村干、群对政权的看法相当混乱。有的认为“乡上有总支和联社委,社里有支部和社主任,政权组织机构没有也行”。有的主张把乡的各种工作委员会统统取消。……一方面是行政干部受冷遇而情绪低落’一方面又是社干部忙得不可开交,怕误正业而叫苦。省、县工作组人委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发生原因虽多(约有5种),但根本原因是向政权组织机构不能适应农业合作化发展的需要。从而提出了解决问题得若干具体意见。7月省民政厅草拟了《关于整顿乡政权组织机构和加强其工作的决定》(草案)并下发征求意见;主要内容是:“①乡人民委员会下原来设立的七种经常性工作委员会一律保留。临时性的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分别保留、撤销或合并。②乡的七种工作委员,每社至少应有一个委员。这个委员在社里应该担任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务,并应该接受社管委的指导。原来乡联社的工作任务与乡生产合作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基本相同,可以合二为一,称为生产合作委员会,③鉴于农村现在是村村有社,一切工作都以社为单位进行。撤销行政村和自然村长的建制。由代表主任联系选民。④对干部进行”全面规划“,做到人尽其才,合理使用。⑤划清各种组织机构的业务范围,做到各尽其责,以免加重少数名干部的负担。”随后又在8月和10月的省选举座谈会与农业区县书会议上征求了意见。至11月,各地对这个意见基本同意后。经过最后修改,已报请省党政府领导核定(注:核定下发文件尚未查到,故历叙始末如上以待补定)。
6月1日,青海省人委发布《关于加强集镇政权组织建设工作的指示》给农业区各县、自治县人委,要求务必结合中心工作,在今年对集镇政权切实加以整顿。①关于集镇政权的设置与名称:甲,湟源城关、湟中鲁沙尔、玉树结古等三地,应分别建立相当于区一级的镇;乙,邦巴、川口,享堂、马营、威远、河阴、浩亹、循化城关、巴燕、碾伯、高庙、大通城关、桥头、隆务、香日德、察汗乌苏等十六地,都应建立相当于乡一级的镇;丙,平安镇、通海、哆巴、扎麻隆、古鄯、官亭、扎巴、昂思多、衙门庄、尕让、保安等十一地不单独建立镇政权,可作为乡所领导的一个街;街设街长,必要时再设副街长,但均布脱离生产。至于名称,应以原来群众习惯称谓不作变更;但人民委员会名称上要一律称谓镇,将县名、地名冠于人民委员会之上,如民和县川口镇人民委员会。……①关于集镇政权的组织与人员编制:甲,区级镇人民委员会可设民政、治安、生产合作、财粮、工商业管理、文化教育、调解等工作委员会。每个工作委员会的委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9人,一律不脱离生产。脱离生产的干部,可设镇长1人,副镇长1至2人;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民政、公安、财粮、工商、生产合作、文教、会计、统计事务等专职干部。为了加强领导,脱产的专职干部最好分别兼任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乙,乡级镇人民委员会一般可按工作需要建立民政、治安、生产合作、财粮、文教、调解等工作委员会。人口和工商业较多的镇人民委员会,经县人委批准,可设立工商管理委员会。每个工作委员会的委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人。乡级镇应当分别人口多少及其他不同情况编制干部。编制多少,可根据实际需要,一般5至9人;由各县、自治县在总编制指标数内自行配备。③关于集镇的街道组织:甲、区级镇的湟源城关、湟中鲁沙尔设居民委员会。‘居委之下,可按居住情况划分为若干居民小组。乙,乡级镇的川口、威远、河阴、碾伯、大通城关和桥头等6镇的街道组织,可与区级镇同;其余各镇只设居民小组,不设居委。依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无论区级镇或乡级镇,在居民委员会中,一律不设经常性的工作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以80户至150户为范围。居民小组的划分以10至25户为范围。居民委员会设委员会设委员5至11人,由居民小组各选委员1人组成;并由委员互推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都是不脱离生产的干部。居委的名称,可冠以镇名和地名,如“××镇××街居民委员会”。④关于镇人民代表大会得组织成员:集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成员。要与集镇的工作任务相适应。首先要使手工业工人、店员工人和国营企业、合作社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的私方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任务占到适当的比例。还要保证各个民族大道与其民族人口比例相称的代表名额。对于人口过少的少数民族,应该予以适当照顾,以加强和巩固民族团结。⑤这个指示主要是针对农业区情况出发的,有些得放可能不适合牧业区的特点。对牧业区集镇政权的组织建设问题,应该以这个指示为基础,进一步调查研究,把可以采用的办法肯定起来,把不能采用而需要变通的办法加以补充,然而再着手工作;既合乎慎重稳进与因地制宜的原则,并可避免发生错误。
6月12日,青海省人委第26次行政会议通过《关于西宁市建制的决定》。决定明确指出:“西宁市现有人口14万余人,加上准备从湟中、大通、互助三县划进来的乡、村的7万6千余人,全市人口将达到21万元以上。同时随着各项建设事业的飞速发展,城市的工作任务越来越加繁重。因此,西宁市及其市以下的各级政权组织,有必要予以加强。另外,由于西宁市以下各级政权的建制,是在宪法和组织法颁布以前设置的,有不合现行规定的情况存在,有必要加以调整”。“决定”①加强西宁市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②在西宁市设3个市辖区(城中区约5万余人;城西区约9万余人;城东区约7万余人),都是一级政权。③区以下分别设立乡和街道办事处。办事处为区的派出机关,计划设11处,实设12处。郊区农村仍然设乡,均为一级政权。原计划设18个乡,实设22乡。④街道办事处和乡以下分别设立居民委员会和代表小组。⑤区扩大以后,应该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成立人民委员会。⑥增加干部编制,责成省编委具体规定(按:近年,省厅与有关部记述:“1956年西宁市由县级市升为地级市”、“新建城东、城西、城中三个区均为县一级政权……,”均不知所据)。
7月20日,省人委第33次行政会议通过成立“青海省人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办公室”,由马辅臣副省长(回族)任办公室主任,民政厅提供张许尚志等任副主任,办公室自7月21日起开始办公。8月6日至12日,青海省召开选举工作座谈会。会议讨论研究了这次选举工作的要求、政策和具体步骤。认为:农业区和牧区的小块农业区(不包括玉树、果洛的小块农业区)按选举法进行选举。其他地区仍用以往的协商推选办法。10月19日,省人委转发了报经国务院批准得《青海省牧业区选举工作的几点意见》。“几点意见”规定:①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得民称问题,依照选举法产生代表的小块农业区的乡、镇,可以改为人民代表大会;采取协商推选方法生产代表的纯牧业区的区、乡,仍然称为人民代表大会议。②关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问题,按照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可以变通执行,但必须报请上一级选举委员会批准。③协商推选代表的方法,对于纯牧业区的基层选举和州。县两级选举都可继续采用。全部工作以25天左右完成。
9月30日,省人委作出“关于本省牧业区逐渐建立乡政权的决定”。“决定”强调,建乡要从有利于民族团结、发展生产和便于领导、便于群众处罚,坚持以人口为基础,注意到部落关系和自然环境等实际情况。一般地以一千人左右划一个乡,个别情况特殊,不便于邻近地区划为一个乡时,人口也可少于一千人。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乡人民委员会的名额,应根据各乡人口多少和地区大小适当确定;建乡后,原作为一级政权的区应改为县的派出机关—区公所;有些地方尚未具备建乡条件的,应继续建区,把区作为一级政权。在乡人民委员会之下,分别设立民政、治安、生产、文化教育、调整等5种工作委员会。每个工作委员会以5至7人组成,由乡人民委员会的委员、乡人民代表大会得代表和其他适当的人员担任主任或委员。同时撤销已建的草原管理委员会、保畜小组等,将其工作归并到乡人民委员会各种工作委员会管理。
10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更改相当于区和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的补充指示》。指示主要精神是“……凡是可以改建、扩大建立或者合并建立自治县的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现在就可以着手建立自治县。有些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虽然少数民族人口比较少,但是民族关系显著或者地区较大。也以尽可能地帮助他们改建或者扩大建立自治县为宜。除此以外,对那些确实不能更改为自治县,但是当地少数民族人民现在还不愿意更改为区公所和民族乡的相当于过去城市内建立的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略)。
10月21日,《青海日报》报道:互助土族自治县有5个乡零9个选区进行了无记名投票选举。这在青海农村中算是首次。
11月30日,省人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报告:我省1956年的基层选举工作,从8月中旬试办,9月初陆续开始,11月底全部结束。这次 进行基层选举的共有435个单位,其中农业区的243个基层单位依法进行了第二届选举;牧业区小块农业区的43个基层单位按照选举法的原则,第一次实行了普选;牧业区的165个基层单位仍采用协商推选的方法选举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
据农业区11市、县、自治县的统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占18周岁以上人口的1.41%,比1953年降低了2.75%。选民参选比例平均达到95.05%,少数地区出现了100%,选民达到100%的更多。据农业区9市、县、自治县统计,所选代表中妇女占20.23%;贫农和新老中农间的下中农占55.49%,中农及其他成份占44.51%;连选连任代表占41.84%,新选代表占58.16%;这9个县占34.43%的少数民族人口,占代表总数的40.1%,其中对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作了特别照顾。
1957年
3月19日,青海省人民委员会同意民政厅关于召开第六次省民政会议(1月9日至16日)的总结报告和许尚志厅长在会上所作的“认真总结经验,把民政工作做得更好”的报告。并批转给各自治州、县、自治县和西宁市人委,请参照执行。其中:1957年在政权组织建设方面应当做好以下各项工作:①主动了解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下同)的召开情况,对不按规定召开会议的单位,即使加以督促;并规定每半年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的会议情况逐级上报一次。注意总结其充分发扬民主的经验;纠正形式主义的偏向。……了解、总结政府与代表,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情况与经验,逐步建立与健全这方面的制度。②继续做好牧业区的建乡工作,切实防止偏差。为此,必须在慎重稳进的工作方针指导下,坚持贯彻以下各项原则:甲,要根据当地大多数人民群众和民族代表人物的志愿办事。把建乡的意义充分向他们交代清楚,并且同他们反复协商。他们同意就建立,他们不同意就暂时放下,不要勉强。乙,对于乡的区域范围,乡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的名称以及人民委员会的住址等四个问题,必须取得当地各方面人士的一致意见。在确定乡的区域范围时,还要做到便于领导、便于群众,有利于团结和有利于工作;同时不要把乡划的太小。丙,对于原来区人民代表和人民委员会委员。一般地都要适当安排,不要使他们无敌落选。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分别安排在州上、县上或者乡上,使其新的职位与其本人的各方面条件相称,以便更好地发挥其在本民族内部事务上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丁,在没有建立区的地方,仍然首先建立区。把区建立起来以后,待有条件的时候再建立乡。③继续解决基层政权组织在推行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切实发挥他们应有的职能。在农业区,着重应该解决政权组织同其他组织以及农业社的分工问题,,纠正由生产组织代办行政工作的偏向。在牧业区,着重应该建立与健全各项制度,巩固新生的一批乡级政权,使其在工作上步入正轨,消除混乱现象。对于城镇居委会的工作。也要多加指导,使其起到应有的作用。……④在1957年的后半年,应该充分做好1958年选举的具体准备工作。
4月17日,省人委就处理1956年牧业区建乡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向牧业区各州、县、自治县发出通知,要求在继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必须逐步建立与健全乡政权的各种工作制度和组织机构: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代表大会),每一季召开1次,乡人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乡人民委员会除研究贯彻乡人代会各项决议外,还要检查乡各种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布置任务,发挥乡政权集体领导作用,并使制度经常化。在牧业区乡人委员会下已建立的4至6中工作委员会,应进一步明确各个机构的职责范围,健全工作制度,使其充分发挥作用,目前不要轻易增减、合并或撤销;对于尚未建立各种工作委员会的乡,首先把当前最需要的民政(包括调解)、生产(包括合作、保畜、草原管理)和治安三个工作委员会建立起来,并把他们的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还要适当解决乡政权当前存在的乡的名称,办公地址以及行政区域划分中遗留的具体问题。
5月9日,中共青海省委决定:在西宁市和农业区各县,凡党员超过100人的乡,成立乡的基层党委;党员不足100人,如工作需要,且领导骨干强的乡,经市、县委决定也可以成立乡的基层党委。其它各乡成立乡的党总支部。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合作社都必须建立支部。
5月17日,省民政厅党组给中共青海省报送《关于政权组织建设方面两个问题得报告》请批示。①牧业区建乡问题。“去年省委、省人委先后发布了《关于在本省牧业区逐渐建立乡级政权的决定》、牧区各地结合基层选举工作,新建了76个乡级政权,并在部分未建乡的地区继续建了31个区级政权。……有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4月,省人委已发了一个如何巩固、健全的文件)”。“今年牧区各州、县先后都提出仍要继续建乡。玉树、果洛要试办建乡。鉴于上述和目前牧业区互助合作暂停发展的情况以及地区工作基础和当前社会动态。我们对今后牧区建乡工作的意见是:甲,玉树、果洛两州和河南自治县三个地区,可按省委今年2月9日给玉树州委的的批电:建乡暂缓,待条件成熟后再建。根据这一原则,我们认为这三个地区今年可不建,也不要进行试办。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到以后条件确实成熟时,再报省批准逐步建立。尚未建区的地方,如果目前条件具备,仍可继续建立。乙,海南、海北、海西、黄南四州,去年已建一部分乡,今年应以巩固为主。充实健全机构,总结经验。一般地区暂缓建立。待这一批固后,再继续建。但对少数的条件确实已经具备,……同时各种准备工作都已做好,仍可建立;但需州批准并报省备查”。……丙“……今后牧区建乡,即使条件成熟,也必须1坚持慎重稳进的方针。在工作的步骤上,应尽量稳、缓一些;并改变去年那种集中一次的,大批建立的办法。采用时间放长,分别先后,边建立边巩固的办法。②农业区基层政权内部组织建设问题。”农业合作化以后,社政在工作发生了许多矛盾和新的问题。去年基层选举以前情况比较严重。主要原因是乡政权组织机构没有适应农业合作选举以前情况比较严重。主要原因是乡政权组织机构没有适应农业合作化迅速发展的需要。经过结合选举,整顿简化组织机构,冠冕安排了干部力量,减少了兼职;划分了各个组织机构的职责范围和领导关系;重新订立了一些符合当前情况的工作制度,改进了工作方法,从而坚强了乡政权组织机构的工作,就现在的情况看:肃然还没有全部彻底解决问题,但那种严重不能适应客观需要的不正常现象,已经得到初步改变”。“去年11月和今年2月,秦志维和许尚志两同志,先后在省委召开的有关会议上就乡政权组织机构等问题作了发言(秦的发言还在报上发表了),意见不一。对于乡的各种工作委员会,秦的发言上主张调整合并,并成立行政工作委员会。许的发言上主张全部撤掉,加强乡人民代表大会个乡人民委员会的工作。这些意见,由于没有经过省党政领导批准,正式行文下达执行;所以下边不少志反映:他们无所适从。问我们:到底按谁的意见执行?”关于乡政权机构中的各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合并或撤销,是一件重大问题。选举后这几个月,我们还没有来得及进行考察,所以提不出新的意见。但就现在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我们意见:在目前不要全面进行调整、合并或马上全部撤掉。即:目前一般不懂,暂时维持原状。其理由:甲,秦、许两同志发言中提出的意见:虽然都是经过了一番调查,是从群众中来的,但还没有到群众中去,缺乏时间的证明。同时,他们发言中的有些看法和意见还值得研究。据我们了解,有些县反映:“行政村都撤销了,还成立行政委员会干啥?”“全部砍掉。乡上这七八项工作谁来作?靠乡上现有的几个干部,是作不了,作不好的”等。显然这与现实情况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我们意见不全部搞。有条件的县可按他两人的意见分别各试办一、两个乡,在时间中看到那个办法好,并借以取得经验。乙,现在的基层政权各工作委员会,是去年9至11月间结合选举才整顿了的。而明年上半年又将要进行基层选举,又要整顿政权组织。如果现在就全部搞起来,时间不长,到了明年基层选举时,势必在组织机构和干部配备上,又要有一些变动,这样就显得变动频繁,不利于工作。因此,现在不如不动,作一些调查研究,试办和准备等工作,从实践中摸索、改进、总结经验,全面研究、制定方案,报省党政领导批准。到明年结合选举进行整顿。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省委批示”。(注:尚未查到省委批件)
10月23日,省人委发出关于1957年上半年执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制度情况的通报:①互助、民和、尖扎、亹源、贵德5个县、自治县93个乡开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4次的5个乡,3次的9个乡,2次的42个乡,1次的28个乡,未开的2个乡,缺材料的7个乡(亹源),以上三分之一还多的乡,都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举行会议。②互助、贵德两个县、自治县29个乡,湟中县19个乡,大多数都没有按期召开乡人民委员会。通报对这种不遵守法制的现象提出批评,要求尊死以纠正。同时并提出:如果在某些地区(牧业区新建立的区、乡或工作基础较差的地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次数开会确有困难的,亦应据实反映情况和问题,以便进行研究。逐步解决,绝不能听之任之。
12月,省民政厅向内部报告:截止1957年年底,全省农业区西宁、互助等7市、县、自治县喝牧业区同仁等11县、自治县的196个乡中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1次8个乡、2次的96个乡、4次的30个乡、5次的9个乡、6次的4个乡,未开会的1个乡。
1月20日,青海省选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正式成立、省选委会由省各由关单位和人民团体负责人组成。中共青海省委书记朱侠夫担任主席,委员有冀春光等20人。省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谢高峰、雷林、古嘉赛分别担任。之后,大部州、市、县选委会陆续成立,开展工作。由于牧业区今年是初次实行普选,省选委办公室于1月26日,抽调干部前往共和县都秀英德尔乡进行试办,借以取得经验,指导全面(节自青海日报1958年2月27日1版)。
1月27日,省民政厅批复海晏县:牧业区区政府改为区公所后,原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代表可以安置在乡上。原由乡上产生的代表资格仍然有效;没设乡的区,必须在设立乡一级政权后,再予安置。
2月25日,省选举工作办公室举行选举工作会议。讨论1958年选举工作计划:确定牧业区已建立区、乡政权的地方,一般都要实行普选。
2月26日,《青海日报》报道:在共和县都秀、英德尔乡进行的牧业区基层选举试办工作,从1月26日开始,于最近结束,为牧区开展选举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3月13日,中共青海省给柴达木工委、西宁市委、各州、县委发出”关于本省1958年选举工作的指示“,指示强调:为了适应本省各项建设事业迅速发展,工农牧业生产”大跃进“的新情况,今年的选举工作应成为促进全民大干劲,实现生产打发展的动力,并以次作为衡量选举工作的主要标志。在这次选举中,对先进代表和干部,都进行表扬。对于不称职的或犯有错误的代表和干部进行一次深刻的教育或个别改选;把混入政权机关的阶级敌对分子严重违法乱纪分子,坚决予以清除,把优秀分子选到政权机关中来,以充实和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建设。
4月2日,同仁县五区发生围攻区人民政府,抢劫银行营业所和供销社,打死解放军战士和民兵的事件。
4月11日,省人委向西宁市、农业区各县、自治县发出“关于结合选举整顿农业区乡政权组织机构的指示”。指示要求加强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委员会的工作,要把农业生产战线上的先进人物和其他个方面的优秀分子选举到证券机构,以便进一步地加强喝充实基层政权组织。同时还必须依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切实行使职权,按期召开并开好会议。建立与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不断地改进工作方法,以便真正发挥政权组织应有的效能。乡人民委员会以下的组织机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整顿:1将与那里设立的7种工作委员会合并为生产建设、民政调解、治安武装、文教卫生、财粮等5种工作委员会。在乡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分管各种工作。各种工作委员会一般由7~13人组成;主任应由乡上脱产干部担任;委员应尽量与农业合作社有关组织的干部统一起来,使之成为一套机构,为了便于推行工作,乡的各种工作委员会的委员最好每社都能有1个,个别社数特多的大乡,可在工作委员会开会是。吸收没有委员的农业社的有关人员参加,2根据合作化后的情况,乡以下的行政工作应以社为单位推行,并按设设立行政主任建制。行政主任由农业社副主任担任,负责处理社内群众和社外个体农户的经常行政事务。在生产队内设立行政工作人员,由生产队的副队长兼任,负责各生产队的日常行政事务。3行政主任在乡人民委员会领导喜爱进行工作。在社内推行工作时,设主任应该支持和帮助;各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在乡受各该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在社受行政主任的领导;各生产队的行政工作员受行政主任的领导。各委员和行政工作员应主动地向行政主任汇报工作,取得指导:行政主任要经常督促、了解各委员和工作员的工作情况,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指示还指出乡政权组织机构整顿以后,县、乡人民委员会必须加强领导,使其切实发挥效能,起到应起的作用,并加强代表小组的活动,建立与健全代表联系选民的工作制度,牧业区的小块农业区,可参照这已指示精神,试行办理。
4月30日,中共青海省委发出《关于平息武装叛乱的指示》指出:黄南州数十个部落和循化县7个乡先后发生叛乱。果洛、玉树、海南的一些地区也发生叛乱或积极准备叛乱,这是一个图谋已久,有计划有组织的破坏民族团结、反对社会主义、反对人民政府、反对共产党的反革命叛乱。要尽快平息。各地在平叛斗争中,要相信和依靠大多数群众。斗争的方针是“军事清剿与政治争取相结合”。
5月17日,省委发出“冠以调整、改造牧业区基层政权的指示”,指示强调,为适应牧业区各项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和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日益深入,有必要对牧业区现行的行政建制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整。基层政权组织由区或乡,或者区、乡并存的二级制,统一为一级制,即大乡制。一般可按两千人左右划一个乡;基层政权的领导人,应以劳动牧民为主,有步骤地将担任领导职务的头人和牧主等加以调整。……对已在政治上进步一贯靠拢政府,工作积极负责,且与群众有密切联系,属于左派的个别中、小头人,也可予以保留,应该明确改造基层政权是一场尖锐的阶级斗争,……在步骤方法上,应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结合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抓住有利时机,分期分批地慎重进行。……个别地区条件很差或者准备工作还不充分,宁可暂缓进行,不能草率从事。……
7月21日至31日,省委召开牧业区州县委书记会议,讨论牧业区社会主义改造,发动群众展开诉苦斗争及平息叛乱问题。会议反映:牧业区已建立起牧业社1439个,公私合营牧场256个,入社(场)牧户32478户,占总牧户50.28%,海西。海北、海南。黄南先后实现合作化。
8月24日,省委召开电话会议,号召农业区、牧区小块农业区高举共产主义红旗,在9年上旬全部实现人民公社化,牧业区也要建立人民公社。电话会后,农业区掀起了大办公社化的高潮至9月6日全部实现公社化,共建城人民公社94个。
8月30日,省选举委员会向省人民委员会报告:青海省1958年的选举工作于3月下旬开始,5月中旬全部结束。全省近四行选举的共有455个基层单位,计农业区231个,牧业区244个,其中181个基层单位是第一次进行普选。牧业区5个县,61个基层单位的选民参选比例平均达到82.18%,牧民群众把选举看做是自己生活中从未有过的喜庆大事。农业区的11县、市、自治县选民的参选比例平均到达92.9%,其中104个选区的选民参选比例达到100%。牧业区的党、团员和劳动牧民的代表你离一般地达到60%至70%;农业区的贫农和新老下中农占代表总数的70%以上。同时各民族、各阶层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妇女代表也有了增加。
9月6日,《青海日报》第二版转登了9月4日《人民日报》发表了《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章(草案)》。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公社实行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责任制。……大堆设立社员代表会议,由本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组成。大队社员代表会议选举大队长一人,副大队长若干人及委员若干组成大队长管理委员会;选举检查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检查委员会;任期均为一年”。“生产队由对社员大会选举队长一人。副队长若干人组成队务委员会领导工作”。
9月18日,中共青海省委发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决议”规定:实行一乡一社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组织,人民公社组织机构中乡长兼社长,乡人民代表大会就是社员代表大会,乡人民委员会就是社管理委员会,在管理委员会下,一般可设:农业、工业、畜牧、财贸、军事保卫、民政老公、文化卫生、计划和科学研究等部门。一级管委会下设的办公室(主办财务、统计和行政事务)。“为了加强监察工作,公社必须由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选出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根据生产需要,在社管委下边设立生产大队可议成立队务委员会”。“人民公社必须建立党委会,党卫华下设组织部、宣传部、声场大队设总支或者支部;生产队设支部或者小组”。“共青团、妇女等组织,也要相应地建立起来”。“关于干部配备:应根据各社规模大小、机构多少、干部力量妥当安排,……生产队的干部力量要配强。贫农、下中农在各级组织机构中,必须占到绝对优势”。“人民公社的财务、机构、人员应与乡财政合一,受供着管委会和国家财政双重领导”。“公社财务和乡财政分设两本帐”。“公社收支预算和重大开支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
10月14日,省人委批复西宁市并乡后,应根据省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中指出的有关“体制问题”的精神,认真研究人民公社化后的政权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领导方法等问题,特别市公社领导下的生产大队、生产队和专业队,需要设立那些工作机构等,应在探索试行中总结积累经验。是年,西宁市设一个市辖区和四个人民公社。
10月,全省原有区、乡(民族乡)。镇基层政权建制,绝大部分为人民公社所取代。
12月10日,中共中央通过《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其中指出:“人民公社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机构的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基层单位;同时又是社会主义政权组织的基层单位”。“农业人民公社的发展,还有更深远的意义。这就是……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逐步缩小以至消失的道路,以及国家对内职能逐步缩小以至消失的道路”。“在人民公社的各级生产组织中,应当相应的建立民兵组织。民兵组织和生产组织的领导机构应当是两套。各级民兵组织的指挥员,即团长、营长、连长等,原则上不由公社的主任、管理区主任(大队长)、队长等兼任。这些指挥员应当参加公社的同级管理机构作为成员之一,受同级管理机构和上级民兵指挥机关的双重领导。民兵组织应当根据需要配备武器。基干民兵要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军事训练,普通民兵也要在劳动间隙进行适当的训练,以便为实行全民皆兵准备条件。……”
12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适应人民公社化的形势,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即实行“两放、三统、一包的办法”。
1959年
3月,中共中央就市县人民委员会中党员比例及市县设置政协委员等问题发出通知。规定市人委会的委员中党员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县人委会的委员中,党员只应占百分之五十。在乡人委的委员中,也必须吸收必要数量的劳动人民中得非党分子参加。……
6月23日,省民政厅《关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的情况》资料中,对于人民公社的组织机构和社员代表大会情况,作了如下的记述:“全省除牧业区个别叛乱尚未平息的地区外,其它地区均已实行了人民公社化,据统计:全省共有人民公社178个。一般的是实行三级核算、三级管理;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但牧业区有部分公社实行的是两级核算、两级管理;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根据省委的指示精神,各地于5月初至6月底,先后召开了社员代表大会。从下而上的选举了大队(管理区)、公社管理委员会和公社正、副主任,生产大队或生产队的正副队长,组成了新的管理机构。同时,各地在选举时,一般都吸收了原高级农业社的优秀干部参加了大队的管理”。“目前,农业区公社的管委会设有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五人。委员一般9至19人。管委会一般下设办公室,农林水牧、工交财贸、政法武装、文卫福利、科学技术等机构(一般设部,有的设组,委员会或在办公室下面设专人负责各部门工作)。大队一级的管委会设有大队长一人,副队长二至三人。委员5至15人。管委会下设办公室;生产队(基本核算单位)也设有办公室,并配备了若干不脱产的干部分工负责财务会计、生活福利、实物保管、科学技术等工作”。
“在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中,普遍出现了两个新问题。①代表名额一般的比过去多。原因是:甲,按规定人口偶数字选代表均从最低数。如规定人口在3000以下的乡,每50至100人选代表一人,均从50人。乙,按规定人口在3000以下的选代表一至三人。这次一律按最高数(三人)选举。②代表年龄问题,即根据选举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农业社社章规定:凡年满16岁者,可以成为正式社员,兵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农业社领导管理。各地要求确定。经研究并报请省委谭书记同意:“根据选举法和人民公社系政社合一的精神,凡原来农业社的正式社员,均有权参加生产小队和生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本生产小队和生产队的领导工作。但选举出席大队和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及大队和公社领导机构的组成人员,必须根据选举法规定,应当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方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9月16日,国务院第九十二次全体会议原则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9月23日正式发布。规定在县委、镇委、公社党委领导下,设立县、集镇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市场管理。
11月,截止本年11月,全省29个县级行政单位的区、乡政权普遍改变为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按照新体制的组织机构建立的人民公社共有209个。其中城市人民公社6个。
1960年
4月12日,中共青海省委召开大办城市人民公社(在市辖区下以街道为基础组织城市人民公社)动员大会。号召全党动手、全民动手,迅速掀起大办城市人民公社的高潮。
6月13日,省人委发出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1960年选举工作的通知精神,确定本省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公社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从8月开始至10月结束。基层选举的时间,一般应安排在8、9两月进行。
7月23日,省人委选举工作办公室发出“关于做好1960年选举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意见”。对基层选举工作中的训练干部和试点。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划好选区、代表名额、选举方法等七个问题做了规定,其中,关于公社社员代表大会名额规定为:农业区和城市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名额:人口在10000以下的,选代表60至100名;人口超过10000至30000的,选代表100至150名;人口在30000以上的选代表130~170名。牧业区人民公社社员爱表大会名额:人口在1000至3000的,选代表40至80名(人口不足1000的按1000以后上那个规定执行);人口超过3000至5000的,选代表60至100名;人口在5000以上的,选代表80至120名。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区属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农业区和城市人民公社由11人至21人组成;牧业区人民公社由9至19人组成。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因此,公社人民代表大会统称社员代表大会,人民委员会统称公社管理委员会。
7月26日,省人委选举工作办公室《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情况简报》称:从7月开始到现在,青海省选举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筹备就绪。28日~31日在西宁市召开了省选举工作座谈会,各州、市、县选举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等共49人参加了座谈。通过座谈统一认识,提高了思想,进一步明确:今年选举工作,必须按时完成;必须贯彻“选举、生产两不误”的方针,结合生产、三反、整社等工作处理选举工作和其他中心任务的关系。
12月8日,《青海日报》报道:全省基层选举工作于10月底全部结束。各地在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分别召开了本届人民(社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省民政厅厅长谢高峰关于《紧密结合当前中心任务,胜利完成了1960年的选举工作》总结中说:今年的选举工作一开始,就在深入发动群众的基础上,与当时正在开展的以保粮、保钢为中心的增产节约运动紧密集合起来,有力地推动了生产。选举的代表都是在各个运动中培养和涌现出来的骨干分子和能为人民办事、代表人民利益的优秀人物。从而加强了基层政权组织,激发了全体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积极性,进一步树立了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态度。
1961年
2月25日至3月7日,省委召开牧业区整社工作座谈会,草拟了《牧业区整社工作座谈会纪要》;于3月11日下发各地,要求参照执行。
4月5日至15日,省委召开州县第一书记会议,传达中央广州会议精神,学习和讨论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制订了《青海省农业区两个补充规定(草稿)》。……对牧业区的公社要采取不同形式和管理方法,社队规模更要小一些,办法要更简便一些。
12月6日,中央批转西北地区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纪要称:西北局10月30日报来的《西北地区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纪要》很好。中央同意这个纪要拟定的方针和办法,请西北局发各级党委贯彻执行”。其中指出:“……根据牧区的实际情况,在目前,公社的规模宜小不宜大,所有制形式宜低不宜高,管理制度宜简不宜繁。在青、甘牧区,①社的规模,一般的按旧有部落设社,按帐圈设包产单位。但大部落可以分设数社,帐圈亦可设社。公社划小以后,一般不再行使政权机关的职能。在这些地方应当恢复基层政权组织”。②略(按:西北地区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是西北局于1961年7月11日到8月4日在兰州召开的。之前的5月14日,青海省委批转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人民公社各级组织规模调整意见(草稿)曾提出:“公社划小以后,如果一个县的公社太多,或者地区辽阔领导不便的,可视其必要设立工委,作为县委的派出机关,负责领导几个公社”。兰州会议后的11月10日至30日,青海省委召开牧业区州县畜牧业书记会议。着重检查了西北民族工作会议,西北局批复省委关于玉树地区几个政策问题精神的贯彻执行情况,修改了青海省牧业区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研究了当前牧业区的若干政策问题,安排了今冬明春的工作任务)。据采访:至1961年12月,青海牧业区的海北、海南、黄南等州的一些县在纯牧业区开始恢复建立了30多个乡政权组织机构;乡以下辖若干大队级的人民公社,简称“乡属社”。
12月至1962年1月,在调查人民公社体制中,先后恢复了湟源县城关镇、都兰县察汗乌苏镇和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等三个人民委员会。
1962年
1月2日,省人委决定:原省人委办公厅承办的选举事务和行政区划工作,交由省政厅管理。3月21日,在省民政厅召开的州县民政局长会议上,各级民政干部根据公社体制调整和牧业区恢复建立乡镇权组织的新情况,要求在1962年选举前把建乡工作做好。5月7日,省民政厅格局内务部1961年有关通知精神,把“各级民政部门应当继续做好基层选举、行政区划等具体工作”。列入《1962年民政工作计划要点》中。
6月11日和25日,《青海日报》报导:贵德县河东公社、互助土族自治县先后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发扬民主、检查工作,贯彻政策,推动田间管理。
6月,全省调整农村公社组织规模的工作结束。据农业区11县、市、自治县统计,调整中取销了生产小队,实行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管理制。现有公社212个,生产大队2333个,生产队11674个,多数地区的公社相当于原来的大队,生产大队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社,生产队普遍比原来的初级社小。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有2350个,继续由大队统一核算的有28个。
7月23日,祁明荣县长在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四届四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关于县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中称:“……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正在试行政社合一。在行政上行使乡政府的职权。今后一定要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规定,定期召开各级社员达标大会或社员大会;并要召开各级管理委员会,听取各方意见,分别讨论和决定社内重大问题,尊重代表和社员的民主权利,做好工作。不要只形式或走过程”。
12月11日,省人民委员会报请国务院于1963年1月15日复文批准:由中共青海省委第一书记杨植霖等21人组成青海省选举委员会,杨植霖任主席。省选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厅,由民政厅厅长谢高峰任办公室主任。民政厅副厅长贺殿卿人办公室副主任。任12月28日,经省人委决定:青海省第五届基层选举工作于1963年春季举行。
按:关于1961年、1962年牧业区建立乡政权组织机构问题,迄今未查到省委或省人委正式批准文件;至1963年始有省人委批复,原因不明。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行政区划年度统计报表记载:①1961年牧业区共建乡32个。以上的乡,一般均辖有大队级的公社。唯有果洛州达日县为“社辖乡”。疑有误。②1962年牧业区共设5个(格尔木市1、天峻县3、乌兰县1)。建乡169个。以上的乡,除玉树、果洛两州的辖县,在乡以下,未列所辖公社外,余均辖有公社。至于乡政权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的资料,各州均缺。
1963年
1月17~19日,省选举委员会在西宁召开了青海省选举工作会议。到会的省级和各州(市)、县(自治县)负责选举工作的人员35人,讨论学习了民政厅副厅长、选举办公室副主任贺殿卿提出的“青海省1963年选举工作计划”等有关文件和政策规定。1月18日省人委发出1963年选举工作指示,指示强调,“今年的选举工作是我省农村牧区建立人民公社制度以来的新形势下进行的。要求把选举工作同生产和社会主义教育结合起来,正确审查选民资格、注意代表的广泛性,深入检查政府工作和干部作风。进一步整顿和充实基层政权组织,建立与健全必要地组织制度,改进和提高政府工作,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为促进农牧业生产和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农业区的基层选举工作,最迟在3月中旬完成,牧业区的选举工作,最迟也要在4月上旬前结束”。
2月13日,省人委批准玉树藏族自治州建立42个乡政权,(各县数字从略)。
3月7日,省人委复文同意西宁市恢复设立3个市辖区建制和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为城市基层政权组织,主管居民工作;市辖区不能领导人民公社。
3月19日,省人委批准海西自治州乌兰县恢复建立宗务隆、戈壁、怀头他拉、郭里木、希里沟、铜普、赛什克等7个乡政权和茶卡、德令哈两个区作为县的派出机关;都兰县恢复建立香日德、香加、沟里、宗家、巴隆、诺木洪、夏日哈、热水8个乡政权和察汗乌苏镇,并设香日德区作为县的派出机关;天峻县恢复建立雪合里、尕合、阳康、生格、快尔玛、结盛、舟群、木里、天棚、织合玛、关角等11个乡政权,并设苏立区为县的派出机关。
4月1日,省人委批复互助土族自治县人委会:“同意恢复巴扎、加定、松多三个民族乡的意见。关于民族乡的职权,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4月24日,全省基层选举工作,除西宁市、循化自治县和海西州西部地区的选举工作正在进行外,其余各县的基层选举工作已经结束。目前,已经开完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有乐都、民和等26县、自治县(市);正在召开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有湟中、湟源、华隆、门源、海晏、祁连等6县、自治县。少部分地区群众受过教育的人数只到达50%多,个别地区7天就结束了选举,新普选的牧业区,选民资格中得问题比较多,发现后作了纠正。
5月31日,省人委批复祁连县:同意恢复八宝回族乡人民委员会,成立托勒蒙古族乡人民委员会。建立祁连县默勒区公所,作为县的派出机关。
10月29日,省人委批复民和县人委:“同意你县恢复大庄、塘尔垣两个回族乡、官亭、中川两个土族乡和杏儿藏族乡的行政建制,成立民族乡人民委员会。但公社管理委员会仍保留,名称不变,可挂两个牌子。在恢复民族乡工作过程中,应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教育。……”
12月2日,省选举委员会向省人民委员会报告:“1963年基层选举从2月开始至5月全部结束。这次进行基层选举的共有485个单位(果洛州56个基层单位于1962年5月进行选举),其中乡196个、民族乡8个、镇6个,人民公社271个,作为一级政权的区4个。据全省28县、自治县、市(缺8县)统计:有选举权的842.712人,参选的724.874人,占86%。牧业区今年的参选比例有所提高:比1958年高出10%左右,比1960年高出7%,其中341选取达到100%”。“28县统计:剥夺选举权的占3.6%,比1956年高1.26%,比1953年底0.49%。26县的17587名基层人民代表中,贫下中农占81%。贵德、同德等县的基层干部中。政治思想好,工作积极负责的占80%,本质好,工作积极、思想作风、工作方法有毛病的占17%,工作不负责任、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占3%”。“各自治州、县。自治县集合选举工作,对乡、镇、人民公社政权组织机构,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整顿;并且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规定,健全和设置了基层行政组织。建立了代表小组和代表联系选民的工作制度”。
1964年
2月18日,省民政厅党组织给中共青海省委报送《关于加强各级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其中:“建立和健全农村人民公社各级监察组织”称:“①各地应结合农村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向社员广泛的宣传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中有关人民公社监察组织部分。通过宣传教育和农村基层选举,把那些出身成份好、政治思想好、联系群众好、集体劳动好、遵守政府法令好的五好社员选到人民公社的各级监察组织中来。②公社各级监委会的成员,要经过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设选举。在选举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候选人名单经党组织审查后,交社员充分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③各级选委会的名额:公社级一般五至七人,大队三至五人,生产队可设监察组或监察员。④各级监委会的正副主任委员,一般应由公社书记和党的监察干部或贫下中农委员会主任担任为宜。⑤公社各级监委会的成员,应注意吸收有经验的老农、青年、妇女参加。但要保证老贫农、下中农在各级监委会中占绝对优势。各级监察组织,必须按照规定在党委、党支部的领导下,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监察工作”。
4月7日,省委批复果洛州委:同意对甘德县关于下藏科乡调整公社体制的批复意见;并要求在进行中随时注意调整研究和同干部、群众商量。
6月×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贫下中农农协会组织条例(草案)发表。
7月21日和11月11日,省人委批复海西州人委:同意在大柴旦、冷湖、茫崖三地区设立镇的建制,并归自治州直接领导。马海地区归冷湖镇领导。唐古拉地区设立区级政权机构,作为格尔木市的辖区,直接领导人民公社,不再设乡政权机构。11月11日,青海省人委批复省民政厅和海西州人委:“(64)民民字第170号报告收悉。省人委同意冷湖、大柴旦、茫崖三地在省人委批准镇以前,按镇的建制选出的代表和召开的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视为有效”。
1965年
1月14日,中共中央下发《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目前提出一些问题》。即“二十三条”或称“全国工作会议讨论纪要”。1月20日至23日,中共青海省召开常委扩大会议,吸收农村社教总团党委和城市社教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学习讨论了二十三条。25日,省委发出关于宣传二十三条的安排意见。2月11日至23日。省委召开四届三次全委会议,传达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学习二十三条。着重研究分析了青海的政治、经济形势,讨论1965年的各项任务与措施,制定了“青海省四清运动6年规划草案”。
“会议工作会议纪要”提出:“这次运动重点是整党内那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贫下中贫协会,是贫下中农在共产党领导下自愿组成的革命的群众性的阶级组织、它监督、协助人民公社的各级干部进行工作。这种组织将在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巩固集体经济、发展集体生产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在基层组织瘫痪的地方,在新的领导核心没有建立起来以前,可以实行一切权力归贫下中农协会”。“要按六十条规定,定期进行民主选举。连选连任,一般的,以四年为限。贪污的,犯严重错误的,不称职的,可以随时撤换”。“干部要有上下监督,主要是群众监督。在四清运动中,要同群众研究出一套有效地监督制度和政治工作制度。监督机构的权力,要大于同级的执行机构”。
3月6日,青海省人委发出《关于恢复隆务等四个镇建制的通知》称:“根据1963年12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市镇建制,缩小城市郊区的指示》的精神,为了加强领导,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经1965年3月3日省人委第七次会议讨论决定:恢复同仁县的隆务、玉树县的结古、共和县的恰不恰、大通县的桥头四个镇的建制。镇的建制恢复后,原领导关系不变;原公社和乡属的弄、牧业人口,仍应尽量划归农、牧业人民公社领导,各地均不得因恢复镇的建制而增加城镇人口。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3月15日,省人委批复海南藏族自治州人委:同意将全州现有的七十四个乡(社)调整为三十六个乡(社)。
6月12日,省人委发出“关于1965年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指示指出,在基层选举中,妇女代表应高于百分之三十;在民族杂居地区要有少数民族的适当代表参加政权组织;在民族自治地区的选举工作,必须有利于发展生产和民族团结出发,成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政权的效能,主义运用民族形式,适当照顾民族特点以激发少数民族劳动人民在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上当家做主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农业区的选举工作于7月底前完成;牧业区的基层选举工作,应在8月中旬结束”。同月28日,省人委批转省选举工作办公室《关于1965年基层选举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要求各地依照执行。安排意见指出:今年的选举任务是:“①选举乡、民族乡、镇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代表0-下同)和人民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陪审员;②选举自治州、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同时选举工作的要求,时间安排、代表和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等问题作了七项规定。最后强调选举要结合社教,达到促进生产。
7月3日,省人委批转了省人委秘书长李士曾在省选举工作会议上的“总结发言提纲”。要求各地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认真研究,按照执行。“提纲”除了对自由流动人员、没有粮户关系的职工家属和城市居民,修路工人、勘探队与一切野外作业人员,机关参加城乡社教的干部等人员,如何参加选举的问题,作了说明外;主要明确的有:①公社社员参加选举的年龄,根据中央1960年对上海市委的批示精神,应按选举法规定: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别选举权。②牧业区的牧主(封建主)组织策划参加反革命武装叛乱,依法戴上了反革命分子(叛乱分子)的帽子,被剥夺了政治武装叛乱,一番戴上了反革命分子(叛乱分子)的帽子,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对于有现行破坏的牧主(封建主),经司法部门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其余守法接受改造,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参加选举。③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农业区域小块农业区的选民资格审查问题,应依据1953年4月8日“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办理。即:“未经土地改革的农业区,一切发对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拥护人民政府的爱国人士。不问其阶级成份及社会经历。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就是说,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中,除了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④关于乡是否选举监察委员会人民陪审员问题。按规定:人民公社选举监察委员会,乡不选举监察委员会。但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乡要选举人民陪审员,至于名额多少,可根据地区实际需要决定。⑤乡代表是直接由选民选举产生,还是由乡属公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问题,根据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应由乡属公社(或大队)选举产生。⑥乡镇人民委员会或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报上一级人民委员会备案。⑦基层人民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所属民政、调解、生产(草管)、文卫、治安、武装等各种工作委员会,是乡人委或社管委办理各项具体工作的机构。其产生办法,由乡人委或社管委援救提出,交由群众泰伦通过。⑧州县机关和厂矿企业单位的职工、干部和家属,一律参加所在地的基层选举,不应直接参加选举县代表。中央和省上的厂矿、企业单位,原则上应试参加当地基层选举;个别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省人委批准,可以直接选举产生出席州、市、县的代表和省代表。⑨驻各地的人民解放军和公安部门单独选举一定的代表出席所在地的州、县人民代表大会,但不进行选民登记。至于选举多少代表参加,由各地选举委员会与当地驻军政治机关具体研究确定。⑩寺院不单独划分选区。应该与邻近生产队或单位合并划分一个选区,进行选举。⑾西宁、湟中今年社教地区已经进行了选举。在这次选举中不再进行选举,所选出的代表有效,发给代表当选证书;并给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公民补发选举证。对于当时某些城郊地区,因未同时参加社教,因而没有参加公社选举的居民和机关、厂矿、企业等单位,在这次选举中应该进行选举,或者采取补选等办法,由西宁市、湟中县决定。⑿对于由群众监督改造和管制得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已经法定手续剥夺政治权利的,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群众和公安机关认为其中一些不应该有选举权的,应当依法起诉,由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11月22日~30日,省民政厅副厅长何永清在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关于1965年基层选举工作的发言》说:“全省基层选举工作从6月下旬开始,到8月底全部结束。有440个基层单位进行了选举。其中乡188个、民族乡8个、镇10个、人民公社234工人,作为一级政权的区5个”。“据30个市、县(缺8县)统计:参加选举的选民共887,048人。占选民总数的88.54%比1963年高2.54%,民和县20个选区100%的选民参加了选举。据29个县、市统计:18639名基层代表中,工人、贫下中农和贫苦劳动牧民占80%以上,其他方面占20%左右;连选连任的代表占30%;妇女代表占28%。据30个市、县统计:依法剥夺选举权利的47294人,占总人口的2.42%。
12月16日至24日,青海省贫下中农贫苦牧民代表大会在西宁召开。正式成立了青海省贫下中农贫苦牧民协会委员33人。王昭当选省贫协主席,许林枫、贺殿卿、尕布龙、郭振华为副主席,冀春光等13人为常委。
1966年
1月23日,省委城乡四清领导小组发出:“关于农村组织机构调整的初步意见”,要求生产大队一般设立七种组织(原为十三种)。①党支部委员会。政治指导员是在党支部领导下进行政治思想工作的专职干部,不属一种组织,一般可由支部书记兼任。有条件的大队也可设专职不脱产指导员,在支部领导下进行工作。②生产管理委员会。拟将原来的生产、财贸、文教、卫生、调解等委员会取消,由管委会分工管理。③贫协,为了减少机构,实现监督机构的权力大于执行机构,拟由贫协代行监察委员会的职权,一套人马,两个牌子。④团支部委员会,除抓好团的工作外,还应负责青年、少先队、儿童团和文化室(俱乐部)的工作。⑤妇代会。⑥治安保卫委员会。⑦民兵组织在生产大队组织机构调整的同时,公社和生产队也应相应的调整,以便领导。
3月1日,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省委城乡四清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社教地区试行公社部分干部半脱产的通知”要求各工作团选点试办。
5月16 日,中共青海省委作出关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文化的革命的初步安排,下发各地。
省委通知:“全省即实行城乡结合、厂社结合。将大通县划归西宁市领导,以利加强工业支援农业,加强大通地区工业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城市的供应;国营综合机械厂与海晏县结合。海晏县大政方针仍归海北州领导,日常工作由综合机械厂领导。
6月24日,西宁四清工作团报请“在街道居民委员会中配备半脱产的一名政治指导员,其生活补助与居委主任一样”。
7月14日,省人委第49次行政会议确定:“冷湖地区实行政企合一。由海西州人委和青海石油管理局具体安排;……”。
1967年
8月12日,青海省革命委员会成立。
9月5日,省革委会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省革委会下设9个组。即政治组、宣传组、办事组、计划组、公交组、农牧组、财贸组、文卫组和政法组。各组既是革委会的办事机构,又是在革委会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一个方面领导工作的权力机构。其成员由造反派群众组织代表、军队代表、革命领导干部三方面组成。……”。
11月28日,省革委发出《关于修改成立各级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和正式革命委员会审批权限的通知》。其中指出:“①凡成立公社(牧业区的乡)革委会筹备小组和革委会,均由县革委会(县人武部)审查批准;州属县的公社,报州革委会(州军分区)、省革委会备案;直属县和西宁市的公社报省革委会备案。②革委会和革命领导小组,如果革命领导干部较少,有条件时应适当增补。③凡成立革委会和革命小组的单位,都应当设立中共核心小组(成员从中共正式党员中选),委员人数较少的革委会,一般可不再设常委会”。
11月30日,省民政厅革命委员会经省革委会批准成立。
1968年
1月17日,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省民政厅核心小组。
6月10日,省革委调整就,设立政治部、生产指挥部、政法部和办公室。
9月27日,青海日报集中报道全省各地贫下中农、贫苦牧民管理学校的典型,并配发了“贫下中农必须管理学校”的社论。
10月31日,青海省革命委员会《关于牧区划分阶级成份的安排意见》中指出:“……在搞好划分阶段成份,清理阶级队伍和整党建党的基层上,如果群众有要求,条件具备,从有利革命有利生产出发,可以搞社队体制调整(将现有一律改为公社。相当大队一级的公社,一律改为生产大队)。……此后,全省牧业区从1961年开始恢复,建立的乡、民族乡、镇政权组织机构,先后历时八个年头,又改为人民公社体制。
1969年
1月17日,省革委会议决定:撤销原省级各厅、局、部委,由生产指挥部接管。由是省民政厅所管的民政业务,大部分为生产指挥部民卫组所接办。
8月30日,省革委最近召开了第十次全委(扩大)会议。会议还回顾了整党建党工作。1967年11月开始试点,1968年3月在全省逐渐铺开。截至目前,全省5098个支部开始整党,占所有支部84.7%,已经恢复组织生活的3612个,占60%。全省44700名党员恢复了组织生活,占78411名党员总数57%。从工人、贫下中农中吸收新党员1163名。
12月30日,省革委会向各州、市、县革委会向各州、市、军分区、人武部、支农部队转发乐都县革委《关于生产大队成立革命委员会若干集体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指出:①报告中所提出的意见,各地农村成立生产大队革命委员会的工作中可参考进行。②生产大队革命委员会名额,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一般为五至七人。户数较多的大队委员也可多些。③审批权限:由公社革委会审查,报县革委会批准。④大队革委会成立以后,应立即研究革委会与各群众组织的关系。可以宣布撤销大队管委会(生产队部懂也要明确起来);对民兵、贫协、青年、妇女等组织由委员会分工管理。
1970年
1月22日,青海日报发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社论。
1971年
3月23日,省革委通知:将原来革委会生产指挥部民卫组所管得民政业务,分别移交省革委会有关部、局。其中:政权建设与选举事宜等业务移交给省委会政治部接管(见省革委会《关于民政业务移交问题》的通知。
1972年
11月3日,青海省革委会通知:为适应工作需要,决定成立青海省革委会民政局。业务范围是:全国和省人民代表的选举事宜、行政区划、调解边界和民事纠纷,土地征用、侨务、婚姻、拥军优属、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抚恤、移民、收容安置、退休干部的安置管理、军供站的管理,以及代管指示青年上山下乡的安置,职工家属和城市居民的安置等。(按:基层政权建设何以未列入民政业务?是仍由政治部管或代管尚未查清)
12月30日,中共青海省委批复省民政局,同意成立省民政局的核心小组。
1973年
8月15日,中共青海省委发出通知,调整省委、省革委会办事机构:①撤销省革委会政治部,成立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统一战线工作部。②撤销省革委会政治部,成立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统一战线工作部。②(以下略)。(按:据采访:政治部撤销后,“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移交省委组织部接管。确否待查)
10月下旬和12月上旬,《青海日报》报导:10月23日至29日,湟中县召开了贫下中农第二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湟中县贫协第二届委员会。同时配发“充分发挥贫下中农在农村三大革命运动中的主力军”的社论。12月5日至9日,黄南藏族自治州召开贫下中农(牧)首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黄南藏族自治州贫协第一届委员会。会议认为各级贫协组织要自觉地接受党的一元化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革命和生产中,协助和监督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和干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支持贫下中农(牧)同错误倾向作斗争。
1974年
7月2日,省委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真正学习人民日报“七一”社论:“党是领导一切的”。
12月16日,省革委会批转《青海省民政工作会议纪要》。1要求和州、市县革委会研究执行。其中④提出,会议建议:州、市、县民政部门现有干部力量不足的,应该予以充实和加强。2城市的街道办事处和农村、目前的人民公社,能配备一名专职的民政干部。3城镇街办和农村牧区人民公社建立民政委员会,由七至九人组成;城镇居委会和农村生产大队(牧区可视情况而定)建立民政小组,五至七人组成。(按:文件内没有提出基层政权建设业务)
1975年
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这次写该的宪法,对于基层政权的有关规定有:①“农村人民公社是正社合一的组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答案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构。……农村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并报上级国家机关审查批准”。“地方各级代表革命委员会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1967年
6月30日,青海省革委会民政局编写的《青海省行政区划简册?编印成册,供内部参考。这一年,青海省的基层建制有6个区(城市县级区3),398个人民公社和7个镇。1965年前恢复的10个民族乡和11个镇的建制,至此仅尚存互助土族自治县的巴扎、加定、松多3个藏族乡和7个镇的建制。牧业区的乡政权组织全部成为历史陈述。
10月6日,以华国锋、叶剑英、李先念为代表的党中央政治局。执行党和人民的意志,采取断然措施,对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实行隔离审查,“中华大革命”的十年内乱至此宣告结束。据采访:“十年内乱”中,青海农、牧业区的人民公社体制在某些方面曾出现若干变化。①“文革”初期的农、牧业区已恢复了民族乡或镇建制的地区和纯牧业区已建立乡属社的地区均仍然召开乡(镇)人农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委员会。1968年后,极少数的民族乡或镇的名义还存在,人代大会和人委会已经瘫痪了。即人民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的作用也越来越小,能够开会议事的极少。②1967年全国出现了“革命委员会”。青海农、牧业区人民公社的管理委员会遂为“革命委员会”所取代。“革命会”实际上成为人民公社的权力机关,又是公社的行政机关。它一般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革命会”的成员没有经过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实际上社员代表大会早已不存在了)。一般都是县(市)党委会或葛明辉指派的“造反派”占主导地位,也吸收了过去的少数:“当权派”参加,还拉些社员代表作陪衬。“革命会”下设四个组:甲,办事组。办理公社机关事务,秘书、民政工作;乙,政工组,负责组织、宣传、文教卫生。人事等工作;丙,人保组,抓治安、保卫、公安工作;丁,生产指挥组,任务是促生产。实际上这些组织都服从当时“抓革命”的需要。既没有全力以赴的抓经济建设,也没有全面开展行政工作。③人民公社党委会实际上取代了“革委会”。“文革”中后期,党的组织逐步恢复。在“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口号下,人民公社党委会机构独立,人员越来越多,党委的负责任都要兼“革委会”的负责人,逐步包揽了公社“革命会的权力,公社开始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时期。粉碎“四人帮”以后,干部基本上集中在党委会,公社管理委员会指示由原来从本社选出半脱产的委员(一般是1~2人)。加上社员若干人组成,有名无实。至此,公社“革命委员会”机会完全被公社党委所取代,公社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注:这一情况还需进一步落实查证)。
1977年
12月27日,省革委会批转了省革委民政局《关于全省民政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其中再次要求各州、市、县、自治县把基层民政组织建立起来:农村人民公社建立民政委员会;生产大队设民政委员,建立民政小组;牧区人民公社建立民政委员会;城市街道办事处建立民政委员会,居委建立民政小组。
12月16日至22日,青海省第五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在西宁召开。会议听取审议了谭启龙作的《青海省革命委员会工作报告》,并作出了决议。其中要求领导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规定县、社、大队三级干部达到100天、200天、300天、省、州、市干部也要尽可能地多参加一些集体生产劳动,以密切联系群众,免除官僚主义。大会并选举了省革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出席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978年
2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决定重新设置民政部,任命程子华为民政部部长。5月,青海省民政局在“汇报提纲”中要求民政部重申一下民政部门的业务范围,最好下个文件。
7月1日,中共青海省委通知:根据全国五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工厂、生产大队、学校、商店以及机关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不再设立“革委会”,应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队、校、院、所)长分工负责制。各单位党委书记一般不兼任行政职务。
9月17日,中共中央统一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8月25日呈报的《贯彻忠言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决定的实施方案》,并指出,对于过去错划了的人,要做好改正工作。有反必肃有错必纠,这事我党的一贯方针。已经发现错划了的,尽管时隔多年,也应予以改正。并以中发(1978)55号文件转发各地执行。
10月13日,经纪登奎副总理请示华国锋主席、叶剑英、邓小平、李先念、汪东兴副主席统一上海电报请示选举工作的有关问题决定:“①具体事务由民政部门负责;②有关原则性的政策问题,报政法小组请示中央批复”。11月30日民政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委会发出《关于报送基层选举情况的通知》,请转告承办选举工作的部门,对有关选举的具体事务同民政部联系;并将本届基层选举工作的安排部署,选举工作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包括汇总选举参选比例和当选代表分阶层比例的统计资料,以及基层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情况,随时告知民政部、以便及时上报。1978年12月29,青海省民政局通知各州、市、县革委会称:“根据忠言领导同志批示,省委1972年95号文件规定和省革委会最近指示,我省有关地方选举的具体事务,由民政部门办理。请转告承办选举工作的部门,今后对有关选举的具体事务,同我局联系。
1979年
1月17日,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央调查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落实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的政策的请示报告》。《报告》要求各级党委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由一名书记或主要负责同志主管,由有关部门组成专门机构负责落实这项工作。至1979年10月,青海省民政局机关的右派摘帽和落实起义、投诚政策工作全部结束。
1月22日,中共青海省批转省军区党委《关于在人民公社、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民武装部和专职人武干部的报告》。要求:按中央精神,尽快将人武部建立起来,配备好人武干部。
2月5日,中共中央批复青海省委:同意关于摘掉”叛乱分子“帽子等几个问题的意见。
同月日,中共青海省委发出通知,要求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至3月底,青海农业区对富分子摘帽工作基本结束,10000余名(约占地富分子总数95%)长期遵守政府法令,老实劳动、不做坏事的地富反坏分子经群众评审,县革委会批准,已摘掉帽子,享受人民公社社员待遇。
2月1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解决基层民政干部编制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于基层民政干部当前的配备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按照中央(1978)66号文批转《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的“凡是没有专职民政干部的人民公社和街道办事处,都要配备专职民政干部”的要求,把基层民政干部配齐。
3月31日,中共青海省委批转乐都县委《关于处理“四清”运动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要求各地正确处理解决“四清”运动遗留的问题。
4月12日,中共青海省委转发省委统战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局、省民政局、省劳动局《关于宽大处理参叛人员的请示报告》。对全省全部在押的119名参叛人员给予宽大处理,已刑满留场就业的238名人员,给予转业安置,并决定成立快打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具体释放安置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6月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宽大释放所有在押人员。
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9月和10月,为了贯彻实施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颁布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搞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中共青海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于1979年9至10月,先后在果洛州玛沁县和海东地区互助土族自治县,进行了县级直接选举试点工作。
12月10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民政局的负责干部,参加了民政部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县级直接选举试点工作会议程子华部长作了关于民政部参加选举试点工作的报告。彭真通知到会作了重要讲话。会议总结了县级选举工作,交流了经验,研究了再选举工作中的一些具体政策,并对1980年上半年全国县级选举工作进行了部署。
1980年
1月15日至19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西宁举行。会议听取了全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会议精神的传达。决定成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冀春光任省选举委员会主任,夏茸尕布、马文鼎、希侯巴、方新任副主任。省选委会下设省选举办公室,省民政局副局长邢敏人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于省民政局内)。
3月1日至7日,省人大常委会选举办公室在西宁举行青海省县级直接选举“试点”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州、地、市和试点县的党政负责人中国人民政府部门的同志;省人大常委会成员和省级有关部、委、厅、局的负责人和有关方面的同志共90多人。会议传达贯彻全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会议精神和总结交流本省“试点”工作经验同时讨论修改了“青海省贯彻实施《选举法》试行细则”。会议商定:根据全国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和直辖市应当进一步试点”的决定精神,要求六个自治州海东行署西宁市分别在贵南、祁连、同仁、乌兰、玉树、久治、民和、乐都八县和西宁市城中区继续进行试点,为下半年在全省普遍开展县级直接选举作好准备。3月11日,《青海日报》在第1版发辫小夕并配发“搞好县级直接选举,加强政权建设”的评论员文章。
4月2日至5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西宁召开。会议原则通过了《青海省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试行细则》,决定在县、自治县、市辖区试行。
4月19日,青海省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在《选举工作简报》第三期转载民政部《民政简报》刊载“县社两级选举时怎样集合进行的”经验,请各试点县参考。从而在青海地区开始了县、社两级同时进行直接选举的新鲜事。
10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西宁举行。主要议题是讨论通过了《青海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细则》。省选举办公室主任邢敏列席对修改细则作了说明,给全省县、社两级结合进行直接选举作了法规依据。
1981年
4月×日,省民厅转发政部3月19日《关于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文革”前由内务部管理。内务部撤销后各地分管部门不一致。1980年1月重新公布1954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时,中央有关领导同志指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统一由民政部门管理。希望各级民政部门把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认真地抓起来。
5月19日至25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西宁举行。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批转彭真同志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上两次讲话纪要的通知和彭真的两次讲话。听取和讨论了省选举办公室主任邢敏作的《青海省直接选举工作情况的汇报》。至5月底,全省四十二个县级单位的直接选举工作,历时一年零八个月已全部结束,完成了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和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任务。据1981年6月16日青海省选举委员会办公室撰写的《青海省选举工作总结》称:“据37个县级单位的统计,共选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198名。其中:男4585名占86.4%,女650名占13.6%;共产党员3861名,占49.87%,少数民族2528名,占50.13%;工人228人,占4.39%;农牧民2577名,占40.66%;干部1706名,占32.88%;知识分子301名,占5.8%;军人99名,占1.91%;民主人士14名,占0.27%”。
附:关于公社选举:据1981年1月19日海东地区民政局002号文件称:1979年12月5日至1980年2月3日省选举办公室在我区互助县以两个来月的时间结束了县直接选举工作。3月,全省县级直接选举试点工作会议后,我区即抽调湟中等五县有关人员继续参加乐都、、民和两县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全体参加人员进一步明确了县级直接选举的重大意义,以及进行工作的步骤方法,为全区全面开展县级直接选举工作奠定了基础。据统计,全区选举工作已按要求全部于1981年1月中旬完成。这次选举工作,各地不仅召开了公社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了公社正、副主任,管委会委员,而且还普遍地召开了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新的领导班子。通过选举,使群众受到了一次生动的民主教育和法制教育;进一步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热情,参选率一般都达到90%以上。(按:缺进一步落实各种人的政策,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根据《选举法》对应该享受选举权的都给了选举权。改正了……全面依法剥夺选举权和停止使用选举权利的共……人,占年满十八岁以上公民总数的 )。
10月26日,省民政厅民政处在重点调查了西宁市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之后,并就全省各市、县、乡、镇的街办和居委的情况,编写了“青海省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调查”。初步提出了街办和居委建设的历史、现状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982年
7月26日,崔乃夫部长在全国民政厅(局)长座谈会上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这次座谈会主要是研究如何贯彻全国政法会议精神的问题,同时也谈谈民政部门的建设问题”。他说这次全国政法会议开得很及时、很成功,解决了一系列带根本性的问题。对进一步加强政法工作,争取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将起重要作用。会议明确了民政部门的任务,家中了我们的责任。他说,会议“纪要”指出:“民政部门……要把加强你曾政权建设,特别市农村基层政权的建设列为自己的重要任务”。这是20多年来民政工作任务问题上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决定。这对于澄清民政部门干部的思想,统一对历史争论问题的认识,正确认识民政工作的地位和作用,都将起非常重要的作用。
崔部长接着还讲关于民政部门要为四化建设服务;一定要把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工作抓起来;关于县、乡两级选举等7个问题。
8月13日至22日,青海省民政科局长会议在西宁召开,22日,冯宝玉副厅长在会议总结讲话中强调,:把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工作抓起来“。他说:基层镇权是整个国家政权的基础组织、基层政权的建设,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很广的重要工作。民政部门如何在这项工作中党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我们还没有经验。要在今年后不断的实践中逐步明确。根据省上的部署,今冬要统一组织力量,在海晏和互助两个县进行政社分开的试点。我们民政部门要积极参加这次试点工作,取得经验。不进行试点的地区,当前就按民政部崔乃夫部长讲得要抓好三件事:①调查了解基层政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②向党委和政府提出改进和加强基层政权的意见;③总结交流加强基层政权经验。
1983年
1月27,日省民政厅商同省委组织部、省民委、省人事局《关于青海省进行人民公社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试点工作安排意见》给省人民政府的报告。×月×日省府同意并拟转有关部门执行。
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其中:一、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3月×日,青海省基层政权建设办公室成立(地址在省民政厅)
4月5日和16日,由省主持的互助土族自治县和海晏县政社分设建立乡政权的试点工作,分别正式开始,至5月底先后结束,在此期间,农牧区的一些县(自治县)也陆续开展了“试点”工作。计4月下旬有民和县马营公社,5月5日有玉树县巴塘公社,6月下旬有化隆回族自治县甘都公社和湟源县申中、和平两公社,7月以后,大通县在城关,贵南县在森多,祁连县在野牛沟,门源县在向阳,马莲等公社亦先后开展了“试点”。其中,化隆,湟源二县“试点”,只搞大队和生产队的改革,公社改革拟结合机构改革同时进行。
7月17日,省民政厅为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代拟稿《关于认真做好人民公社政社分社建立乡政权工作的指示》印发送审。
7月25日,民政部电话通知:中央书记处第75次回忆讨论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问题》。中央文件预计9月初下发。现将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关于中央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的内容转告你们,请速向省委、省政府汇报,并按此办理。--“会议认为建立乡政权是一件大事,特别是乡的规模大小问题,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怎样确定为好,涉及问题较多。目前对情况的了解还不充分,也无成熟的经验。立即进行这项工作把握不大;而且也不是那么着急。因此,今后两三年内只进行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分开的工作,乡的规模调整问题,在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时机成熟后,再进行解决。会议决定(略)”
8月3日—10日,全省民政工作会议在西宁宾馆召开。会议主要是讨论布置政社分设。建立乡政府的工作。与会人员学习了互助、海晏两县试点工作的经验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人民公社政社分设、建立乡政府的指示”(代拟稿)。会议确定,此项工作将于近期在全省全面展开。
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其中首次提出了“乡干部要逐步从农村优秀人才中选拔,要能上能下”;与“应当建立乡一级财政和相应的预决算制度”的意见。
11月16日,民政部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建乡的日常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和助手的作用。
12月9日,中共青海省委、省人民政府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设建立乡政府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政社分设,建立乡政府是1984年全省一项重要任务,同时结合做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要求抓紧进行,在1984年底以前完成。
1984年
2月28日至3月3日,青海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在西宁举行。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青海省县、乡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月×日领导小组成立,宋林任组长,夏茸尕布、卓加任副组长,窦俊德等8人为成员。组内设办公室,卓加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地址在省人大常委会。
5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转发“关于正在服役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要求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各县(区、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局(科)认真贯彻执行。
6月15日,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政治部联合发出《关于基层武装部的设置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配备原则等问题》发出通知。略称:“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分设之后,原来的公社人民武装部改为乡人民政府武装部、乡人民武装部是乡党委的军事部,又是乡人民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在党委、乡政府和上级军事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承办民兵、预备役、征兵和战时动员工作;组织民兵参加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担负战备和治安勤务;战时组织民兵参军参战,配合部队作战,保卫后方,支援前线”。“政社分社之后设立区级机构的,也按上述原则办理”。
7月24日,省民政厅苏锋厅长在全省民政会议的讲话中说:……要做好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今年主要抓政权分开,建立乡政府工作。在建乡工作完成后,要按照《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纪要》确定的四条主要任务去办、比如城乡居民、村民委员会应承担那些任务,如何发挥作用?如何协调党、政、经三者关系?农村小城镇如何建立,发挥什么作用?对这些问题通过调查研究提出中肯意见,供党政领导考虑解决。
12月7日至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在西宁举行。会议印发了省县乡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总结》。“总结”提出全省选民共 人,参选比例为95%以上(市县统计)。共选出乡镇人大代表19765人,停止和不能行使选举权及剥夺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共×人,占全省选民人数×%(市、县统计)
12月底,全省完成了417个公社的政社分设工作,恢复建立了339个乡,31个镇,64个民族乡人民政府以及4303个村(牧)民委员会(1985年3月18日全省民政局长会议纪要)。同时在乡一级建立了一批经济组织,乡、镇干部的年龄有所降低,文化程度有所提高,省民政厅总结称:村干部比原来的生产队干部人数减少38%,补贴减少29.5%。湟中、化隆等9县,还试办了从不脱产人员中招聘乡、镇干部的工作,共招聘232名(女31名)。大通县并在逊让土族乡,向化藏族乡试行“承包合同制(见《青海省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简报》第六、八期)。
1985年
1月28日,民政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出《关于贯彻胡耀邦同志批示:对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进行全面调查研究的通知》。之后×月,省民政厅即抽调干部配合民和、互助、湟中、湟源、刚察县民政部门,先后调查了5个县,16个乡、镇和6个村民委员会的情况,至6月在广泛征求意见,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青海省基层政权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的报告”,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和业务部门反映了情况,向全省乡镇提出了加强基层政权“两委会”建设的意见。
2月11日,民政部办公厅转送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送来的《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吸收个别县、乡基层民政干部尽快研究,提出意见报部。3月21日,国务院发出《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通知》,从1985年实行新的财政体制,4月12日财政部颁发了《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肯定了乡镇财政的二重性质。
4月11日至6月12日,省人民政府先后批准:同意海西州乌兰县建立茶卡镇、柯柯镇人民政府和都兰县香日德镇人民政府;同意黄南州尖扎县建立马克塘镇人民政府。
11月×日,中共青海省委、省人民政府联合发出《关于培训农村、牧区基层干部的决定》3日至18日,省民政厅和海东行署联合在湟中县举办了乡镇长培训班。参加培训的有湟中、互助两县的39名乡镇长和海东8县、西宁市及郊区并大同县的23名民政局(科)长共62人,在全省开创了培训乡镇长的工作。
1986年
6月16日,民政部崔乃夫部长就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几项任务给邹恩同副部长、民政司负责同志写信指出:……最近跟一些同志交换意见,认为民政部主管这项工作,除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以外,还可以抓以下三项工作:①培训乡镇长,②评选先进乡或文明乡村,③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建设。
8月28日 省民政厅向民政部专题报送《关于城市基层政权和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调查报告》,对西宁市基层政权和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历史,现状和问题做了全面调查,并提出了加强和改进的意见,[按:其中历史部分,50至60年代初的一些情况需要研究更正]
10月30日,省民政厅为贯彻落实9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和10月2日乔石同志的重要批示,像海东行署、西宁市、各州、县(市、区)及矿区、龙羊峡办事处民政局发出通知,要求:①要组织全体民政干部联系实际认真学习,②积极主动的乡党委和政府提出贯彻执行“通知”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当好参谋和助手,③注意了解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于今年11月底前书面报告省厅。
11月6日,省民政厅转发省民政厅、海东行署和湟中县人民政府《关于湟中县甘河滩乡深化基层政权建设试点工作情况报告》和《甘河滩乡党、政、经机构只能和干部责任制的试点经验》。之后,海南州委,州政府组织民政等部门在共和县江西沟乡也进行了深化基层政权建设的试点工作。互助县委、县人民政府采取了不联合发文、不联合开会、不互相兼职等十条具体措施,保证了党政进一步的分工,推动了面上的工作。
11月28日至12月3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在西宁举行。会议通过了“成立青海省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12月3日,省民政厅,出席了民政部在河北石家庄市召开的全国性的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工作座谈会。会议总结了居民委员会的成绩和经验,分析了新时期居委会的地位、作用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居委会的主要任务和加强建设的措施,会议还讨论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修订稿)》。
1987年
1月9日,省民政厅邀请互助、湟中两县主管民政的县长和湟中县甘河滩巷的正副书记、正副乡长及互、湟两县的民政局长,座谈农村基层政权建设问题,鲁加才让副厅长主持会议,王希文厅长参加了座谈,会议首先肯定了互、湟两县“试点”工作的经验与措施;同时并提出注意的问题,一要明确党政分工不是分家……党委要研究解决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书记和乡长要主动搞好协调。二要在理顺条块关系时,县委、县政府要出面解决好业务主管部门的认识问题。疏通各种关系,真正发挥基层政权的管理职能。三要进一步研究探讨村民委员会的自治作用和干部报酬问题,提出可行的解决意见。最后,王希文厅长讲了几点意见:①基层政权建设适合整个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相联系的,中央(1986)22号文件中指出:“要积极推进县级综合改革,做到经济体制改革同政治体制改革互相配合,同步进行。县级以上的体制改革同基层体制改革配套进行。上下左右协调动作,健全和完善基层政权体制。②民政部门抓基层政权建设,从来都是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之下抓的。民政部门站在业务工作的角度上,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提出办法,培训干部,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我们要有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③当前各级民政部门要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舆论工作,使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和广大干部都能认识抓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改变“县上急、乡上乱、村上不退就不转”的基层工作“断线”的状况……如果我们通过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把基层搞稳固,中层搞活,我省的各项工作就会向前迈进一步。只要基层组织搞好了,那里的工作就上去了。
1月10日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给各州、地、市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省军区发出《关于做好农村、牧区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通知”按照中央、国务院去年9月《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当前青海农村、牧区、城镇基层政权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指示,从五个方面对城市。农村、牧区的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提出了要求,并与1987年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结合进行。最后责成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列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亦应积极参与这项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应给予大力支持。关于全省乡党委和乡政府的暂行工作条例,由省委组织部和民政厅共同负责起草,报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审定。
1月12日至15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支持召开的青海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在西宁举行。会议强调:在选举工作中一要严格依照民主程序办事;二要坚持差额选举;三是努力提高代表素质,改善代表的知识和年龄结构,正确解决过去对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考虑不够的问题。17日,《青海日报》在1版做了报道。
1月17日至21日,省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在西宁举行。会议听取了:①杨西林作的《县、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的安排意见》,②马有功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细则》的说明,③薛志民作的《青海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的说明。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5月18日至19日,省民政厅以西宁市为重点,协助市人民政府召开了西宁市居委会工作座谈及表彰大会。出席会议的有各区(县)政府主管领导、市级有关部门代表和先进集体、个人共150人,省民政厅、海东行署、格尔木市和矿区民政部门的领导同志也参加了大会。会上,市民政局侯建英局长做了工作报告,市长罗昆安和省民政厅鲁加才让副厅长分别讲了话。传达了全国居委会工作座谈会精神,总结了青海近几年居委工作的经验,表彰了27个先进集体和52名先进个人,树立了典型;帮助居委解决了一些干部待遇及办公用房等方面的困难。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做好居委工作的意见和措施。在会议结束前,世伟胡集钧书记向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颁发了锦旗和奖状。
6月4日,省民政厅印发民政处草拟的《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讨论稿),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8月29日,民政部发出《关于设立村公所问题》的通知。
9月15日至17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在西宁举行。会议通过了宋林作的《全省县、乡换届选举工作总结报告》。19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并抄报。抄送中共青海省委和有关部门。其中,关于相机换届选举称:从1月全省选举工作会议到7月底,全省440个乡(镇)全部完成了由选民直接选举乡人大代表工作,并召开了新的一届向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共选出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4750名。乡(镇)长440人,副乡(镇)长486人。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有210万多人,占选民总数的87.7%,其中有17个乡的参选率达到90%以上。在乡镇人大代表和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中,少数民族分别占26.3%和66.3%。从而使党的民族政策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得到了充分体现。新选的乡领导班子的文化程度普遍有所提高。年龄上多数地区形成了梯形结构。在正、副乡(镇)长926人中,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34%,年龄在35岁以下的占39.6%,36至55岁的占60.1%。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登错,漏登选民;代表中党员比例过高,妇女代表过少,有的把本应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县人大代表由乡人代大会间接选举;有的不实行差额选举,搞了等额选举。有的民族乡在选举乡长时,未能按照法律规定: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而选举了一名汉族公民为乡长。有的乡召开人大代表,不举行预备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正副乡长候选人不经代表提名和酝酿,而是由乡党委书记一人主持会议和宣布正副乡长候选人名单,代表只是选手和投票,使会议成为形式,走了过场。上述问题虽属个别情况,并对其中违法现象及时做了纠正,有的推倒重来,但造成了不良影响,应作为教训认真汲取,最后并提了“几点建议”,请省委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11月16日至18日,省民政厅、海东行署在湟中县联合召开了海东地区基层政权建设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海东八县主管民政的县长、民政局长,地委组织部,农工部,行署8劳动人事处,财政处,民政处,互助县委组织部,农工部,湟中县甘河滩乡乡长,和省、专有关部门及西宁市、海南州的领导同志共40多人。会议由××支持。座谈通过学习十三大关于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文件,检查、交流了海东各县贯彻中央22号文件和省上4号文件的情况,讨论研究了进一步深化农村基层政权的体改问题。会议认为:①自1983年以来,海东从理顺党政、政企、条块关系入手,在自身建设中不同程度的得到加强与改善。但县与县,乡与乡的差距明显拉大,需要大力消除不平衡状态。②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既涉及政治体制改革,又涉及经济体制改革,它是乡一级综合体制改革。通过改革,使乡一级政权机构适合农村经济的发展,更好地为建设农村经济服务,必须以十三大精神和中央22号文件为指导;由县领导亲自搞试点,指导面上的工作,不仅是必需的,可行的,而且是富有成效的;③村一级组织建设要经常抓,首先要解决相当一部分组织瘫痪半瘫痪和落实村干部报酬问题,报酬可以推行县统筹或乡统筹的办法,也可以用报酬田或减免义务工的办法。关于村一级经济组织的设置及其与村委会的关系,还要进一步探索研究,以解决基层政权的“断层”问题,更好的发挥村一级组织的自治作用。④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涉及面广,牵扯单位多,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省民政厅王希文厅长,鲁加才让副厅长,海东行署副专员韩德明同志也先后讲了话。
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87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6年6月1日起执行。
12月30日,省民政厅按照“提纲要点”,将青海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的情况,就党委、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培训乡镇干部和村(居)委主任、整顿村委会、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五个方面,从1984年以来进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向民政部民政司做了详实汇报,请予研究解决。(具体内容从略)
1988年
1月×日,省民政厅编印汉藏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讲话(汉文本)1万册。4月,又编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宣传材料5千册,下发各地在办好村(牧)民委员会工作中使用。
4月9日,省民政厅向省府报送关于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意见的报告。5月2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了这个报告,通知各级人民政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村民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好《村委会组织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在做好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把村委会及下设组织逐步建设好。尽快完善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5月5日,省民政厅鲁加才让副厅长在全省政局长座谈会上就逐步形成民政工作组织依托问题时指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颁布,6月1日起实行。要求各州、市、地、县认真搞好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切合青海实际情况的贯彻方案,然后再全省铺开,明年底完成任务。5月,民政厅民政处编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辅导提纲,供各地学习使用。5月,西宁市贯彻居委组织法。6—12月,海东行署在湟源县申中乡、海南州在贵德县河阴镇,果洛州在玛沁县当项乡进行了乡一级农(牧)委试点和调查。湟中、互助、乐都、民和、平安、共和、尖扎、曲麻莱、大通9县分别在15个村进行村(牧)委试点。摸索积累了一些经验。
6月15日至24日,省民政厅与海南州联合召开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海南州各乡镇长、州县民政局长和黄南、海北、果洛三州与省民政厅主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同志共,45人。海南州委副书记索南才让、副州长俄日杭谦、才卜加,省民政厅鲁加才让副厅长到会讲了话。会议通过学习文件,提高认识,提出了基层政权建设当前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①当前乡镇工作有三难:一是实行责任制后,面对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干部量少质差,管理难;二是收购农牧付产品实行双轨制,差价大。群众要维护自己的实际利益,完成任务难。三是乡上设在乡镇的分支机构多由业务部门分别指挥,形成条块分割,乡镇政府发挥职能作用难。迫切要求下放权力,发挥乡镇一级政权作用。②宣传贯彻“村委会组织法”,要认真解决村委会工作不力和瘫痪,半瘫痪的问题。会议分析认为:海南州村委会的现状是:在经济条件、群众基础较好的地区,村委干部能自己起来积极干,教育群众发展生产,完成任务;一部分地区是“靠”着干,上报群众的要求和意见,下达政府的政策规定和任务。遇到难办的问题,指门带路,靠乡政府干部包片包村出面解决;少数村委会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严重影响农、牧业区深化改革和发展商品经济。大家希望:1、党委要大力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和对干部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发挥农村,牧区基层党支部的核心领导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教育群众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自觉完成任务;2、工、商、农牧、科技等部门要向农牧民提供优质服务,各行各业都要注意减轻群众负担,缓和干群矛盾;3、县级各部门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提倡为群众办实事。同时乡政府干部也要跳出派、购、催收的工作圈子,改变行政命令和以罚代教的工作方法,尊重群众的自治权利。对于村委干部培训的经费和教材,请上级有关部门协助解决。③建立健全干部岗位责任制,是调动干部积极性的一个关键问题。……希望今后把这一制度列入考核乡镇工作和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实绩定赏罚,以贡献评优劣,逐步打破“铁饭碗”的干部制度。研讨会最后写了“简结”上报。青海省政府于7月8日将“简结”摘转各州、地、市、县民政局参考。
7月26日,省民政厅向省人民政府报送《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暂行条例(送审稿)》称:1988年4月22日第9次省长办公会议对《青海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进行了讨论。我们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再次进行了修改,现报上审核颁发实施。
1989年
1月×日至23日,省民政厅在西宁召开了全省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点工作座谈会,检查总结了各地在1988年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办法,提出1989年工作的两项要求。即:一是继续以县为单位,在面上广泛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学习、宣传活动;二是把试点范围扩大到乡一级,截止9月底,全省已搞完试点的有9县3个市辖区。即:西宁市的城东、城西、城北区和大通县,海东地区的湟中、互助、乐都县,黄南州的同仁县,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海西州的乌兰县,玉树州的称多、曲麻莱县。通过去年在村的范围试点和今年在乡的范围试点,为进一步在全省范围内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供了经验和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3月29日,青海省第十四次民政会议在西宁召开。民政厅副厅长鲁加才让在会上作了“深化改革发展成果,为振兴青海二充分发挥稳定机制作用”的报告。在总结“加强基层政权和两委会建设问题中指出:“……截至目前,全省已有220个乡镇把原由县业务部门管理的经营管理、农技、畜牧、林业、农机、广播、文化站的行政、业务、工资、党团关系等下放给乡镇;有67个乡镇建立了财政所。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各级民政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培训乡镇长1059人,村(牧)委会主任6169人。……”关于探索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措施问题上强调:要以简政放权,增加办事透明度,理顺关系,合理设置机构为重点,以贯彻“村委会组织法”为中心,改变部分地方村牧委瘫痪、半瘫痪状态。居委会要完善便民利民服务,增强凝聚力。从今开始,在较大范围内进行调整工作,明年选择一个县的范围搞试点。探索青海基层政权建设的途径和措施。
10月×日,喇秉礼副省长在省人大工作会议上,就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了书画发言。
11月13日,青海省民政厅就结合1990年县、乡换届选举全面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若干具体问题,向省人民政府写了请示报告。
12月9日,省民政厅通知海东行署、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略称:……我厅已草拟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草案)上报省人民政府。但由于《实施办法》须经省人大审批等法定程序。因此,一时难以发给各地。为了便于各地在开展村(牧)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有所依据,经与省委办公厅法规处商定:先将《实施办法》(草案)发给你们参考执行,待审批后再按正式《实施办法》执行。
基层政权建设(历史部分)补遗
①1929年(国民十八年)青海建省时,蒙古族只有三万余人;至解放前夕,人口不足二万。蒙古居住地区仍袭用以往的盟旗组织形式,分为左右二翼;左翼盟包括和硕特及土尔扈特两步十四旗;右翼盟和硕特、土尔扈特、绰罗斯、辉特、喀尔喀等舞步十四旗;另有察汉诺门汉族由喇嘛承袭,旗民已全为藏族。“旗”是基本行政单位,由旗扎萨克总理一旗的军政事务。扎萨克由部落首领担任,为世袭制。“旗”又是原清廷赐给旗内封建领主的领地,扎萨克之下设协领,管旗章京,梅伦等僚属,协助扎萨克管理全旗,旗以下设“佐”(苏木),每百户编一佐。佐既是军事组织,又是行政建制。每佐设佐领(苏木章京),受旗扎萨克之命,办理审查工册,争取赋税,调解纠纷,征发人伕等事务。佐领之命之下,设饶骑尉,催领等官员,协助佐领办理军政事务(注:青海蒙古的旗分得很小,一般一旗只一佐领;佐领之下,每十户设一什长)。二十九旗分左右翼两盟,设正副盟长各一人。盟长、副盟长由“老成恭顺之人”充任。其主要职责是在西宁办事大臣监督主持下,召集一年一度的会盟,无权干预各旗事务i,也无权发号施令,是一个无任何实权的植物。民国建立后,沿用“盟旗制度”。1933年,青海省政府推行保甲制度。除河南四旗外,其他二十四旗(不包括海晏察汉诺门罕喇嘛渣萨旗)内实行了保甲制。乡、保、甲长由扎萨克兼任的。保甲制度实行后,与盟旗制度并存,大多数地区都是连个牌子一个班子。这一套政治制度,构成了对青海蒙古族人民进行压迫剥削的统治网(辑自解放后编写的《青海藏族、蒙古族社会历史调查》)。
②1933年(国民二十二年)10月,《新青海》第十期刊载《青海蒙藏两族的经济、政治及教育》一文。著者人委蒙古族各旗族以游牧为生,住所无定。政治组织尚属部落自治状态。都兰、玉树虽改设为县,但实际上举凡民事、刑事、负差、纳税等司法,行政权衡,仍以王公千百户之马首是瞻。著者提出:蒙藏两族的政治都是会议制。无论立法、司法、行政诸事,皆取决于各族会议,由王公、千百户行使职权。每盟社正副二盟长,由“贝勒”、“贝子”充任;但须经诸盟旗会议推选产生,此乃各盟旗之最高权威者。举凡各盟旗共同关系的事,皆由盟长召集会议解决。至于各旗的事,均由各旗族务会议解决施行。蒙古族会议的组织,由王公任命旗内有作为的人,充任协理、梅伦、章京等十余人为旗务会的成员,与王公共商族内一切事物(事实上由于王公有权任免成员,因而一切议案的决定,只有遵从王公的命令而决定)。藏族有千百户之分,凡事由千户召集所属百户会议取决。但有不受制于千户的百户,亦可自成一族。凡事由百户会同本族长老,公决事务。藏族人民对于雄辩讲演极为注意。所以善于言辞的人,便可立地升为要人,调解族内事端,斡施与外族的交涉,或联络各族间的感情。关于行政要领,诉讼法规,无论蒙古族旗族都沿袭原有陈规或由旗族会议所议定。若是属于永久性的法规,则必聘请高级喇嘛,根据宗教规律,从长计议,慎审讨研之后,才能决定施行。对于会议的决定,是由王公。千百户执行;其它宗教事务,则由喇嘛负责掌管。关于民间诉讼,也归王公千百户负责处理。
③1934年10月再版的《青海》(中华西北协会丛书)“集会与演说”记载:土人(指藏族)最重演说,聪明者自小即练习。集会场中之演说,如能博得大众同情,即举之为小头目。部落内处理共同实践,头目人必须参加。集会演说之程序:聚众在空旷平坦之处,头目居中,其余男子与男孩一次围坐,每人前置酒一碗。推谁演说。谁即起立。左手持酒碗,右手作姿势,其说词如贯珠然;并且不咳嗽,不吐痰、不饮酒。每人演说时间在两个小时以上。其辞句通俗,道理透彻,比喻得当,虽小孩亦能了解。演说毕,如大众称是,即照演说者之主张解决。如有第二人以为不然者,则请第二人演说。谁理由充足,大众即赞成谁。即无党派,又无私见,更不用手腕荷藕金钱运功。演说时全场鸦雀无声,听至合意之处,仅点头示意,最后须一致赞成,始为通过,绝不用多数压制少数。决议之后,全体照办,亦不二三其心。此种文明集会,诚足可贵。……集会至种类一般有婚、丧、和解、内部公共事务。如迁徙、庆吊、祭祀、跳神、经商、放枪、出战等。特别出战放枪经过集会议决,派定所出各物,纵倾家荡产亦必按期交出。甚至人口死伤或部落沦亡,亦不变其宗旨,亦不怨怼演说者。……但会议却不让妇女参加。
④据解放后社会历史调查:青海藏族部落较大的有一千至二千户,少者二三百户不等。部落头人为千、百户。藏语称“红保”。其部落组织细听一般可分为三级,即千户—百户—百长。果洛地区的名称与环海地区有所不同,为红保(千户)—隆保(百户)—措红。有时也称百户为红保,下有隆保和措红。
而玉树地区又有一套名称:红保(千户)—干保(百户长)—居木(什长)。环海地区头人:红保下设尕保“秋得合”。尕保是部落总的一些实权分子。他们协助管理本部落事务,起“参谋”作用;其数目不等,根据需要而决定。“秋得合”也协助部落头人管理部落牧民。每个小村庄或一个帐房圈子最少有一个“秋得合”来替千百户进行统治。其职位是由千百户挑选牧主或富裕牧民充任。“秋得合”中有“秋红”,是部落头人最亲信的人,代替头人管事。“秋得合”一般负责管理草原界线,防止其它部落越界放牧;在农业区的主要负责管理水利等一切有关农业事项。这些都有一套制度,那个农牧民违犯就要受罚。如牲畜越界放牧,就由“秋得合”抓“秋”(即依法抓养没收),一次一只。违犯水利或农业上的规程者,就要罚钱或罚粮、所罚粮款,全入头人,尕保与“秋得合”私囊、同时“秋得合”在按头人的意志处理和调解部落村庄中的一切事务后,要收调解钱,开口钱和伙食费等,与头人合伙瓜分。几乎所有的部落头人都设有法庭,按照“番理番规”管理和审判部落中的民刑案件。同时每个部落也有全民性质的“部落会议”;但后来逐步变成为封建头人,牧主阶级的统治工具。
⑤黄南地区在明、清两朝,先后建立了千百户和囊琐世袭制度。明洪武死年(1371)正月设河州卫(今甘南和青海同仁一带)。置千户所八、百户所七,皆命其酋长为之(明史.西蕃传)。至永乐年间(1404—1417),明王朝又加封“隆务十二族”(包括今同仁、泽库二县的所有部落)的总土官为隆务囊琐(相当万户)。阿瓦日囊琐的附属。明万历三十一年(1607),夏日噶丹嘉措生于隆务家族;至明崇祯三年(1630),由夏日仓.丹噶嘉措在隆务家族;至明崇祯三年(1630),由夏日仓.丹噶嘉措在隆务寺建成显宗学院(参尼扎仓)“闻思洲”,现在的隆务寺德钦却科尔林正式建成。改宗格鲁派。同时实行灵童转世制。夏日噶丹嘉措即为一世夏日仓佛,成为隆务十二族(部落)政教合一制统治的领导人,总揽政教大权。下设囊佐(助理),会同隆务囊琐,代表夏日仓处理本地地区政教大事。囊琐府设在同仁隆务寺,内置管家、秘书,随从等人员和公开的监狱。下属千户和百户,有的百户直属囊琐管辖。一般千、百户下均设有官人和老民等人员。清雍正四年(1723)。隆务地区改由循化厅管辖。对百户的职权曾有四条规定。说明百户特权受制于官府(囊琐、千户职权无可考但均由子孙世袭)。从而使黄南地区形成了一套稳定的囊琐、千百户封建的政教合一体制。据调查:清道光十三年(1833)在隆务的部分地区还有一种政教合一的“完加”制度兴起(完加是宗喀巴宗教革新之后,一些红教徒转信黄教穿袈裟而不娶妻,在群众中进行活动的僧人)。即在部落内无头人的情况下,“完加”便成了“拿起铃铛是活佛,放下铃铛是官人”的统治者(有的部落,有完加40多人)。在完加之下设有“格贵”(僧官)、“翁则”(领经师)若干人管事。部落内的一切法规和赏罚。由“完加会议”决定。对民事纠纷,完加有权处理。其决定都是以神的面目出现,错、对都得服从。囊琐、百户在这些地区已经有名无实;群众性的“秋得合”变成了完加的差役组织。“吃咒”、罚钱、罚牛羊成了解决问题得重要手段。民国十八年(1929)青海建省,设置了同仁县。但国民政府的一切政令,必须通过囊佐及囊琐才能执行。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青海当局加委同仁县加吾部落头人为总千户,与囊琐、隆务寺主掌握全县政务。民国二十六年(1937)又设青海省第七专员公署驻同仁县。民国二十九年至三十一年(1940—1942)。同仁县为青海省实施新县制的十一县之一,在其建立完加制度的地区,以保甲制度代替了完加制度,把政教合一的完加制度改为完加提议制,接受保甲长的领导,完加敢怒而不敢言。广大藏族群众则是入水益深,入火益热。
⑥海南州同德县夏卜让千户部落调查:历史上夏卜让族就实行千百户制度。全族有千户一人、百户四人,下有官人十五人。不同于其它藏族地区的是这里的千百户职位,除个别以外,都是由牧民群众推选产生的。已经推选过5个千户了,现任千户奴隶是1935年推选的。系赛湾姜扎族人,出身牧民,曾当过皮匠。1932年选作官人,因其办事认真,有能力而推选。……千百户官人的职责是:负责管理所在族内的一切内政外交事宜,百户有权独立处理族内的问题,官人处理问题必须百户同意。但如遇百户处理不了的问题时,则请千户解决。例如遇到与外部落发生大的纠纷或者因而引起的械斗等。械斗发生,百户必须服从千户指挥,官人服从百户指挥,牧民服从官人,不得违背。……在这里宗教对群众的统治并不十分严密,由于千百户由选举产生,政教关系比较松撒。
另:同德县贡工麻部落总结其:“千百户制度的产生及继传略况”中称:总之千百户虽为子孙世袭制度,但因部落内抢劫、械斗、往往为能说能干者取而代之。
⑦1971年成书的四川省《松潘县志》记载:果洛克一名俄洛,历属四川松潘漳腊营管辖,不贡不赋,附为化外之“野番”。其俗:土官传女,崇信浮图,事之无论大小,决于桑门。……红保是世袭的。红保无子女,可由亲属推其近亲继承;无子有女,可由其女儿继承。在部落中它是最高首领,也是最高的军事首领和法官。各部落都有寺院,活佛多是红保近亲,或红保兼寺院活佛。……果洛真正有清廷所授土千户号币、印信的唯有中果洛土千户,康赛继承了。其他,马步芳曾授几员千户,多数并没有接受。现在一般把各独立大部落红保成为千户或独立百长,指示以环海部落比拟其地位,千百户在果洛并未形成系统的制度。
⑧1942年国民党官员所著《川清边界果洛诸部之探讨》以文中提出;边境施政之目的,要在消化特殊共趋统一。而其重要手段则为执简驭繁,因势利导,初固宜重内容而不重形式。西南诸省改土已久而土制隐然存在;西北旗县并存。而行政徒刑重叠;蒙古库利尔台遗制,其精神实在与现代化之会议制度无甚差异;西藏寺院考试制度,其办法尤有胜于内地学校考试制度者;果洛兼具二制之长,是以创为设治之方式,应不限于一如内地之置县或区而强求剥削足适履。
基层政权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部分)补遗
①同德县牧业区贡工麻部落社会调查:解放初,1951年各部落都自发的组织了居民小区。1953年各部落又组织了保畜委员会。担任了小组长和保畜委员的共七十人(原来基层的秋得合与“秋红”共八十人)。绝大部分还是过去任过千百户“或秋红”的,少部分是青年积极分子,牧民称他们为委员干部。其任务是:领导群众、保护草上、搬帐房、打圈割草。“委员干部”和过去“秋得合”“保甲长”本质上大大不同了。
②1952年青海农村土地改革完成后,乡、村基层政权组织的主要情况是:⑴乡长597名。男575、女22;民族别是:汉族351、回族141、蒙2、藏48、土32、萨拉23;家庭成分是:中农192、贫农72,其他54。⑵乡文书224(均为男性);民族别是:汉158、回37、蒙1、藏6、土13、撒拉9;家庭成份是:中农126、贫农53、雇农14,其他31。⑶乡指导员43:其中,甲本籍10名,性别是男9、女1;民族别是汉7、回2.蒙1;家庭成份是中农1、贫农5、雇农1,其他3;乙外籍33名,性别是男31、女2;民族别是汉31、回2;家庭成份是中农21,其他7;⑷村主任2181名,性别是男2094、女87;民族成份是汉1421.回429、、藏136、土133、撒拉62;⑸村长6191名。性别是男5787、女404;民族别是汉3837、回1815、藏336、土36、撒拉167;家庭成份是中农2370、贫农2833、雇农789、其它199;⑹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1055名。性别是男778、女277;民族别是汉748、回206、蒙1、藏34、土66;家庭成份是中农333、贫农434、雇农191,其它97;⑺农民代表会议代表12513名。性别是男9117、女3366;民族别是汉7975、回2559、蒙5、藏760、土652、撒拉562;家庭成份是中农3969、贫农6134、雇农2111、其它209;⑻民兵:甲、中队长577名,全为男性。民族别是汉387、回115、藏29、土24、撒拉22;家庭成份是中农207、贫农233、雇农96,其它41;乙、分队长2084名。性别是男2078、女6;民族别是汉1426、回378、蒙3、藏122、土105、撒拉50;家庭成份是中农811、贫农949、雇农242,其它82;丙、小队长5434名。性别是男5392、女42;民族别是汉3746、回958、蒙3、藏306、土275、撒拉146;家庭成份是中农2328、贫农2241、雇农660、其它205.乡、村干部和民兵队长被清洗的占原干部总数的35.73%。(系六县—市材料)
③1954年11月24日,黄南视察工作组向省领导报送了视察报告。对于基层政权建设问题提出:黄南沐浴区的区级政权正在筹备;小块农业区的乡政权在同仁大部地区尚未建立;半农半牧区是否建乡还未确定。在这些基层政权尚未建立的地区,头绪很多,问题最多政策贯彻不下去,工作推展不开。政权如何适应总任务的要求,就成为必须研究解决的根本问题。……要求争取在三五年内把基层政权建立和基本上充实起来。第一、牧业区基层政权建设:1、牧业区基层政权建设的基本环节,是正确的对待部落头人。因为牧区的大小部落均有囊琐、千百户的旧制度,他们在历史上均代表本民族部落和牧主阶级,并和群众有联系。在基层政权中,头人仍有重要的地位。解放后我们通过团结委任、改造头人,并使其参加各级争取,实际上起着逐步取消旧制度的作用。但由于宗教制度的复杂性,部落情况不仅相同,不少部落还有政教合一的完加制度。这样的部落,头人名存实亡。大全在完加手里。由于我们在这样的地区委任了头人,群众又起来反对完加,因而完加不满我们。在部落内不仅与头人对立,而且处处打击我们的基本群众组合字。加上县的上层人物不支持群众组织反给完加暗里撑腰,或者另委牧主为代理人,就更加深了这一矛盾,阻碍基层政权建设。必须正确地对待这一问题。2、加强支持和领导群众组织。牧业区群众组织的建立,不是在摧毁了的封建废墟上进行的,而是在旧制度的基础上发育、生长,为人民政权创造条件以便逐步代替旧制度的。所以加强支持和领导群众组织,实事牧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解放后我们在部落内建立了生产保畜,团结委员会和自卫大队等组织。但当时群众、工作条件都差,问题也多,应结合当前建区工作,自下而上的整顿一次,并教育头人要支持他们。……在区政府下,根据干部群意见,可设立生产保畜,自卫治安,调解和文教卫生四个委员会,作为区政府的工作机构。对于部落内的群众原组织形式仍不宜改变,以便与区政府联系。为了在部落内具体提高群众力量,应在部落的生产保畜委员会下,根据氏族与错哇单位建立生产保畜小组;并将发放贷款、救济款,配种、防疫以及群众中的“秋得合”、打狼、防火等组织,都逐步地交其同意领导,以避免目前不分主次的使用头人喝群众的一揽子偏向。3、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准备工作。在目前,区的工作组应:甲、大量吸收当地积极分子和进步头人参加工作,培养威信。乙、区政权的成员比例,争取做到头人六,群众四;头人正,群众副的形势。丙、是否在区以下建乡或搞其他形式,等将来再办。因为上中层的头人已经安置或即将安置(建区),这些头人在部落内已另委托了代理人,基本群众还不可能起来。这时建乡必然是换汤不换药,还不如创造条件好。第二,半农半牧区尚未基层政权建设。根据同仁第四区(半农半牧)调查:目前区的领导较弱,而且要直接领导八十多个小组,顾此失彼。群众中的积极分子缺乏基层政权依靠,被完加压得抬不起头。群众对人民政权已有了认识,普遍要求建乡。我们认为象同仁四区这样半农半牧区是可以建乡的。依据有三:1、经济结构与农业区大体相同,群众90%已定居,过帐房生活的仅占10%。2、历史条件与牧区不同。如四区原属隆务囊琐直辖,村中设有“村头子”。后来又经完加当政,并实行过程保甲制度。由于完加经常罚粮罚羊,群众极为不满。3、一些头人(主要是寺院)和基本群众的干部条件已陈述,在组织成员比例上,大体能达到头人与群众各半。4、在乡、村政权建设上:在村小、户口集中的农村,应推行村长制,在帐房建立居民小组为宜。在乡政府下,应设立生产保畜、农村生产、自卫治安与调解及文教、卫生等五个委员会,并在群众中建立小组,提高群众力量。第三、小块农业区的基层政权。同仁小块农业区在解放前虽有过完加制度,但已名存实亡。又加上推行保甲制较早于半农半牧区,某些头人的权利大为削弱。解放初,同仁县对基层尚不摸底,委任了一些失掉政治作用的头人,无形中扶持了旧通知力量的增长。截止现在,两个小块农业区内只建立了一个保安乡和隆务街,指示大部农村的群众哦组织,既不健全,又很薄弱;而头人则忙于回复旧统治,从不过问群众生产。今年春耕生产,没有工作组去,自这样的地区就把政策不下去。我们认为:小块农业区不仅在经济结构上不同于牧区和半农半牧区;而且头人与群众情况也与上述两种地区不同。不但应建乡,而且应早建。乡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也应使群众占主要部分。在乡政府的工作机构上,大体应按农业区的情况,设立五至七种工作委员会。对于目前正在使用的头人,还应继续团结教育他们。第四、加强领导的几点意见。……根据当前区、乡行政区划混乱情况(区一级有区政府、区公所;区以下有的建乡、有的未建乡等),应适当的作一些统一规定是必要的。但根据实际还不能强求一致。凡已建乡的区,区政府应逐步转为区公所;未建立乡的区,应保留区政府,把乡的编制员额加在区上,组织包括头人,基本群众积极分子在内的工作组去开展工作,为建乡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