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建立了重点保障对象重大疾病二次救助办法,即对患癌症、心血管等重大疾病的重点保障对象,扣除自费部分,在享受住院救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仍超过3万元的,予以二次救助,救助上限每人每年为3万元,救助标准为个人自付部分的50%。
《意见》要求进一步简化医疗救助程序,提高医疗救助服务能力。在全省范围逐步推行“提前预拨,定期结算,凭证入院,出院即报”的住院即时结算办法,实现救助关口前移,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作,不断衔接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困难群众无钱入院导致的看病难问题。《意见》规定各地要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筹措,强化政府责任,地方财政应按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总量的20%安排配套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同时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各地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确保困难群众公平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近年来,青海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经过不断调整和完善,救助覆盖面已从城乡低保对象等传统民政对象扩大到了普通城乡居民,救助政策城乡统一,救助水平不断提高,在完善全省医疗保障体系、缓解城乡居民医疗难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编审:冶成明 编辑:沈丽君 供稿:闫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