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27号省长令公布了省民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制定的《青海省公益事业捐赠办法》。为积极促进青海省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与公益事业捐赠有关的捐赠、受赠和监督管理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由于青海省特殊的地域位置,导致各种自然灾害频繁,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人民生活水平较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尚不健全。为了积极推动并促进青海公益事业的发展,适应“西部大开发、青海大发展”的经济建设需要,省民政厅经过长期调研和科学慎密论证,制定了《青海省公益事业捐赠办法》。该办法对公益事业捐赠的分类、适用范围,各级政府和部门在捐赠活动中的作用、职能,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的工作职能,捐赠及募捐的要求,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捐赠和受赠行为,优惠措施及法律责任都做了详细地说明和严格地规范。该办法共有36条,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公益事业捐赠活动是在江泽民同志亲自提议和倡导下开展起来的。广泛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是实践党中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扶贫帮困、团结友爱的传统美德;有利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根本宗旨,使广大群众安居乐业,逐步达到共同富裕,更好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长期以来,我省通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接收了大量物品和资金,为解决灾区和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既解决了贫困群众的生活困难,又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维护了灾区和贫困地区的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青海省制定公益事业捐赠办法
时间:2003-06-26 作者:要情 [078] 浏览次数:15142近日,青海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27号省长令公布了省民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制定的《青海省公益事业捐赠办法》。为积极促进青海省公益事业的发展。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