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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规划建立健全社区老年群众组织

时间:2003-05-26  [要情062]   浏览次数:16530
  近日,青海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青海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健全社区老年群众组织的通知》,要求各州、地、市老工办、民政局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第五次全委会关于“老龄工作的重点在社区。
  近日,青海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青海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健全社区老年群众组织的通知》,要求各州、地、市老工办、民政局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第五次全委会关于“老龄工作的重点在社区、在基层,要积极引导老年人参与老龄事业发展”的精神和省老工办关于“各地逐步开展建立健全城镇社区老年群众组织的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推动全省社区老年群众组织工作快速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重视和发挥老年群众组织和老年人的作用,促使更多的具有丰富经验和知识技能的老年人参加社区老年群众组织,参与社区公益事业,实现自身价值,培育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管理和居民自治的意识,进而有效地整合包括老年人力和智力资源在内的社区资源,实现社区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通知》对社区老年群众组织的职能与定位做了明确的规定。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在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的领导下,以“星光老年之家”为阵地,以老年人协会和其他老年中介组织为组织形式,组织广大老年人开展丰富多彩的老年文化、体育、教育以及老年志愿者、老年维权和关心下一代等各种活动,寓社会化管理于各项活动和服务之中。

  “星光老年之家”是非营利性老年福利设施,各社区可因地制宜,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开设合理的服务公益项目,向有能力的会员收取少量的会费,实行有偿服务;还可以争取社会各界和社区内的单位或个人的赞助、捐赠,以补充“星光老年之家”日常开支的不足。

  《通知》对社区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工作提出了4点明确规定。一是各地应在今年上半年首先在每个区选择一至二个社区居委会作为开展建立老年协会的试点工作。二是各社区老年协会的组建筹备工作要在区老工办、区民政局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三是老年人协会及其他老年群众组织要依法进行社团登记。四是各地老工办应结合当地实际,在已成立社区居委会的地区,不失时机地推进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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