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设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三、申请条件
1、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
名称核准→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3、名称预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一致;
(二)与已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等组织的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使用被撤销或者被取缔的组织的名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4、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两份)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举办者的身份证明;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
(五)验资报告;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七)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草案。
委托代理人办理设立登记的,还应提交举办者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办理地点
青海省民政厅办公楼五楼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联系电话
0971-6104757
七、其他事项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和相关证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设立帐户、税务登记和刻制印章,并于30日内报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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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时间:2015-03-19 来源:民间组织管理局 浏览次数:19029一、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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