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4年省政府召开第十五次全省民政会议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及民政部的大力支持帮助下,我省民政工作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按照民政工作总体思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新路子,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各项民政工作都有了新的发展和进步,一些重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工作在民政战线上的广大干部职工发扬民政孺子牛精神,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乐于奉献,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民政工作者的积极性,促进我省民政工作的全面发展,经研究决定,拟于今年12月份在省政府召开的第十六次全省民政会议上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评选先进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选范围及名额分配
这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在全省民政系统进行。先进集体名额12个,其中分配西宁市、海东地区各2个,其他各州1个,省民政厅(包括厅属单位)2个;先进个人名额57名,分配各州、地、市、县(区、行委)各1名;省民政厅(包括厅属单位)3名。
二、 评选条件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勤政为民。班子团结,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新务实,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在全面推进本地区民政事业的改革发展中成绩突出;
(二)热爱民政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工作中自觉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甘于吃苦,乐于奉献,关心群众疾苦,诚心诚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办实事,成绩显著。
三、 组织领导和评选方法
(一)组织领导。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审工作,由民政厅成立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厅人事教育处。
(二)评选方法。先进集体根据名额由州、地、市组织推荐并初审;先进个人根据名额由州(地、市)、县(区、行委)民政局自行组织推荐,尽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按程序层层上报,最后由民政厅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四、 评选要求
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工作。报送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时,须同时报送《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审批表》及事迹材料各2份。呈报的事迹材料要实事求是,内容充实,重点突出。一律采用第三人称写法,其中先进集体材料在3000字左右,先进个人材料在1500字左右,材料于2002年11月25日前报民政厅人事教育处。
联系人:杨辉川、孙丽霞
联系电话:(0971)6145117、传真6104227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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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2-11-05 作者:青民发 [194] 浏览次数:14387自1994年省政府召开第十五次全省民政会议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及民政部的大力支持帮助下,我省民政工作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按照民政工作总体思路,结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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