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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组织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社会捐赠活动的通知

时间:2002-10-21   作者:青民发 [186]  浏览次数:15841
  为响应江泽民总书记提倡的在大中城市开展经常性的支援灾区、贫困地区捐助活动的号召,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为响应江泽民总书记提倡的在大中城市开展经常性的支援灾区、贫困地区捐助活动的号召,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1]33号)文件和民政部《关于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组织好今年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月和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民电[2002]2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今年我省开展“捐赠月”活动的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的重大意义。今年我省遭受病虫害、冰雹、洪涝、山体滑坡、暴风雪等多种灾害。全省39个县(市、区)、283个乡镇、210万群众受灾,成灾人口141万人,因灾死亡10人。农作物受灾面积431.5万亩,成灾269万亩,减产粮油2.1亿公斤。因灾死亡牲畜73.2万头(只)。倒塌房屋29819间,4.2万间房屋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全省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7亿元,其中农牧业直接经济损失7.6亿元。救灾救济工作任务重、难度大,除国家安排的救灾款物外,需要全社会的捐助和支持。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认真组织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社会捐助活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深入持久扎实地搞好这项活动,解决灾区和贫困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根本宗旨,更好地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组织参与社会捐助活动是民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开展社会捐助活动要结合省情、灾情及当地贫困的实际,大力宣传,使“自力更生、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的工作方针在社会捐助活动中得到体现。灾无情,人有情,国家救济有限,而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力量无穷。开展以“赈灾扶贫济困送温暖”的社会捐助活动不仅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各地区在组织捐助活动中要坚持群众自愿原则,量力而行,不搞强迫命令,不下指标,不搞摊派,不向义务兵、小学生、困难和亏损企业职工以及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募集。捐助以粮食、衣被和现金为主,也可捐助旧家俱,旧家电或其它生产和生活物品。捐助的资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对救灾捐款管理问题的答复意见》(财办社[2002]80号)文件精神办理,捐赠款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再由民政部门提出捐赠款使用分配方案,并商财政部门后实施。捐助的生活用品要实行分类包装;捐助的衣被必须拆洗干净,过于破旧的衣被和内衣、内裤不予接收。
  三、为配合社会各界的捐助活动的开展,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增设临时性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接受站点的设立既要便于群众捐赠,而且也能增强捐赠气氛。要充分利用本地的新闻媒体以及其他宣传方式在本地营造社会捐助的氛围,搞好捐赠活动。社会捐赠的全过程要按章办事,尊重捐赠人意愿,开具接受凭据,登记造册,省内各厅局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驻宁部队、社会团体的捐赠款物由省民政厅或省捐赠物资接收站负责接受;各地捐赠由当地民政部门组织接收;若有对口帮扶单位捐赠的物资可凭受赠方接受凭据或灾民接受捐赠物资花名册到当地民政局予以确认。
  四、要认真做好捐赠物资的发放工作。捐赠物资的发放工作要坚持以重灾区、重灾民和城镇贫困户为救助对象,确保捐赠物资的分配与捐赠活动的主题相符合。在捐赠分配环节上努力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各地要设立社会捐赠监督电话,以便确保此次捐赠活动顺利进行。元月十日前各地民政局必须将本地捐赠情况公布于众,前期已开展捐赠的地区,将其捐赠情况一并汇总上报省厅,省厅以通告形式将本次捐赠活动情况告知社会,接受社会监督。

  省民政厅社会捐赠联系电话:6104836  6104832  6113923
  联系人:莫重录、白志强、闫党生
  省捐赠物资接收站联系电话:8149357
  联系人:周志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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