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对全省农村牧区老村干部实行生活补助的意见》的通知,决定对农村牧区生活困难的老村干部实行生活补助。
《通知》规定,补助对象主要是两部分人:一是年龄在55周岁以上、连续任职10年或累计任职15年以上的、生活确有困难的卸任党支部书记和村(牧)委会主任。二是50年代末,在平息反革命武装叛乱中表现突出并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优秀民兵(获得过半自动步枪奖励的民兵)。补助标准分为三类:青南三州(不含同仁、尖扎两县)每人每月50元;环湖地区每人每月40元;西宁及海东地区每人每月30元。这项政策将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固定下来。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在预算中安排。补助对象的确定,采取村党支部调查登记,乡镇党委核实,县(区、市)委组织部审核,县(区、市)委最后审定的办法进行。补助款的发放由县(区、市)民政局负责,每年七月一日前和次年元月一日前分两次发放。享受补助的对象去世后,取消享受的补助待遇。
《通知》强调,对农村牧区老村干部实行生活补助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涉及农村牧区一大批老村干部的切身利益,通过补助,对于稳定农村牧区基层干部队伍,激励广大农村牧区基层干部为党的事业努力工作,加强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基层政权,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省民政厅近日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牧区老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对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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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对全省农村牧区老村干部实行生活补助制度
时间:2002-09-06 [要情057] 浏览次数:23025近日,青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对全省农村牧区老村干部实行生活补助的意见》的通知,决定对农村牧区生活困难的老村干部实行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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