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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间:2002-08-22   作者:青民发 [162]  浏览次数:22777
  各州、地、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2]8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

  各州、地、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2]8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4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080元;二等甲级每人每年提高430元;二等乙级每人每年提高290元;三等甲级每人每年提高180元;三等乙级每人每年提高16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保健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40元,二等甲级每人每年提高90元,二等乙级每人每年提高80元,三等甲级每人每年提高60元,三等乙级每人每年提高50元。(新标准见附件之一)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4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25元。(新标准见附件之二)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份别提高60元、45元、10元。(新标准见附件之三)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省财政核拨专款解决。

  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  
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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