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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民政事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时间:2002-03-20   作者:青民办 [011]  浏览次数:15007
  为全面、快速地反映民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为制定民政工作方针、政策提供数字依据,民政部对《民政事业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新的《民政事业统计报表制度》将过去的。
  为全面、快速地反映民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为制定民政工作方针、政策提供数字依据,民政部对《民政事业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新的《民政事业统计报表制度》将过去的“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季报、月报”合并为一套完整的报表制度,对部分不合理的指标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就有关报送要求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发的统计报表为2002年统计月报和季报,有效期为两年,统计年报到2002年底召开全省年报布置会时再印发。
  二、随文下发月报、季报软盘及安装说明各一份,报表目录、月报、季报表样及指标说明各一份。
  三、各州、地、市接到通知后,请及时向县、市、区民政局转发和布置,月、季报表要求区、县给州、地、市微机报盘,并结合《统计法》、《民政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认真学习和领会月、季报指标解释,所有上报的报表要和各业务部门核对,要有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四、报送时间:月报要求州、地、市于次月10日内,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季报要求在次季10日内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拖延不报或不认真核对、差错过多,要退给本单位负责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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