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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返还农牧民投保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时间:2002-01-31   作者:青民发 [015]  浏览次数:15308
  自国务院(99)14号文件下发后,各地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停止了收取养老保险费工作。开展了以严格基金管理为中心的清理规范工作,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如何开展农牧区养老保险工作进行了调研。
  自国务院(99)14号文件下发后,各地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停止了收取养老保险费工作。开展了以严格基金管理为中心的清理规范工作,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如何开展农牧区养老保险工作进行了调研。加之机构改革后农牧区养老保险工作机构隶属关系尚未理顺,使农牧区养老保险工作整体处于停止状态,没有按政策给参保人员按期返还养老金,部分地区群众产生了疑虑。为了确保这项工作的连续性,现根据有关政策,就给付养老金事宜做如下通知:
  一、继续执行60周岁按期给付和超期年份按银行同期利率分段计息发放的政策。
  二、根据我省农牧民投保金额小的实际情况,一般应坚持到期一次性给付的原则。给付利率按附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在缴费期间因病故或本人要求坚决退保的,应按银行同期利率分段计息给付。
  四、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认真清理档案,核定人员和给付标准,并报民政厅原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处核准后,及时兑现养老金。
  附:一次性给付养老金利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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