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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即将编印出版新的行政区划图及卫星影像图

时间:2001-08-07   作者:要情 [059]  浏览次数:2032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编印出版我省各级行政区划图及卫星影像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充分运用全面勘界和地名普查成果,尽快组织编制和上报本辖区行政区划图及卫星影像图。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编印出版我省各级行政区划图及卫星影像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充分运用全面勘界和地名普查成果,尽快组织编制和上报本辖区行政区划图及卫星影像图,为即将编印出版的青海地图提供可靠的依据。

  随着青海省地名普查工作和全面勘界工作的相继完成,已确定了全省标准地名和法定的行政区域界线。由于目前全省使用的地图所标行政区域界线是按照勘界前的原权宜画法编制,与已勘定的法定界线出入很大,使用的地名也不够标准,加之多年来省内行政区划的调整,原出版的地图已不能准确地反映全省行政区域界线面貌,也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同时编制测绘高科技的卫星影像图在青海省还属空白。因此,在全面完成勘界工作以后,编制出版各级标准、规范的行政区划图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地名管理条例》中有关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地图编制出版的规定,各地区、各单位编制行政区划图和涉及行政区划地名管理业务的地图,必须报省人民政府行政区划地名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省民政部门依法审核各级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各类地名,负责选用最新区划、勘界、地名资料,以统一全省行政区划及其界线、地名标准;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地图各类测绘要素,负责选用最新遥感资料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比例尺,以保证正确反映地图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搞好本地区编制出版行政区划图及卫星影像图的工作。各地区、各单位编制出版各级行政区划图及卫星影像图和涉及行政区划地名管理业务的地图,必须以全面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标准,使用标准、规范的地名,选用符合测绘要求的地图要素。《通知》还特别强调:凡未经审核,擅自编制或由无地图编制资格证的单位、公司编制的行政区划图及卫星影像图和涉及行政区划地名管理业务的地图,均不得公开出版和对外使用,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编制单位自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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