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业经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第20号令的形式下发各地。为全面贯彻落实《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规范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认真学习,统一思想。《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运行将步入依法管理的轨道。《条例》和《实施办法》是全省民政部门依法搞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法规,也是我们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准则和依据。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条款内容,全面熟悉政策规定,准确掌握操作程序和办事原则,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展低保工作,切实保证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2、加强宣传,增强政策透明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大对《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媒体和舆论工具,多渠道、多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工作,力争使党和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深入人心。通过政策宣传让广大关心最低生活保障的群众监督我们的“低保”工作,让城镇低收入居民掌握政策,明确规定,懂得怎样申报最低生活保障,了解操作程序和审核、审批制度,并对我们的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
3、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实施办法》,保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运行。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强化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和动态管理工作,坚持公开、民主、平等的原则,规范管理和审批程序,依照《实施办法》赋予民政部门的职责,做好保障资金协调、拨付、管理和发放工作,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要按照《实施办法》中有关条款的规定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以及工作经费,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进行。
4、认真研究和制定配套政策。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 以《条例》和《实施办法》为准绳,制定出台本地区便于操作和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同时,要按省厅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各类统计报表,统一数据口径,逐级上报。要充分发挥我省城市救灾救济通讯网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微机软件的功能,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科学化管理的水平。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关于认真贯彻《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1-07-31 作者:青民发 [147] 浏览次数:18636《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业经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第20号令的形式下发各地。为全面贯彻落实《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页
-
我要关灯我要开灯
-
官方微信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