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关于开展《婚姻法》“宣传日”活动的通知

时间:2001-06-28   作者:青民发 [152]  浏览次数:21824
  2001年5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新修定的婚姻法,填补了婚姻立法的一些空白,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为了宣传贯彻好这部牵涉千家万户的法律。
  2001年5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新修定的婚姻法,填补了婚姻立法的一些空白,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为了宣传贯彻好这部牵涉千家万户的法律,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计生委、省总工会、省妇联联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婚姻法》“宣传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2001年7月14 日11:00—15:00时
  二、名称:《婚姻法》宣传日
  三、活动方式:西宁市的宣传活动设两个点,城中区、城东区在西门体育馆北门广场,城西区、城北区在新宁广场开展宣传活动。各州、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四、内容
  发放《婚姻法》宣传材料、开展婚姻家庭及有关法律问题咨询、解答等。
  五、口号
  1、依法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2、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3、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婚姻法》;
  4、坚持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5、结婚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6、改革旧习,婚事新办;
  7、建立民主和睦的新家庭;
  8、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9、依法保护婚姻自由,反对封建陋习;
  10、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六、宣传工作
  西宁市的宣传报道工作,将邀请省、市各新闻单位负责报道,各地的宣传报道工作由各地自行安排。
  七、工作要求
  1、“宣传日”活动以西宁市为重点,市、区各业务部门根据自身的业务,印制宣传材料。
  2、各地民政、司法、计生委、工会、妇联要相互配合,积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上方广告
相关链接
青海新闻网 中央电视台CCTV 中华慈善网 新华网 青海新闻网 青海人民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Copyright 青海民政信息网-主办单位: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mzt.qinghai.gov.cn Reserved. | 青ICP备05001072号-8
信息中心:0971-6166130 政府网站标识码:6300000040
2006-2022 mzt.qinghai.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信息中心】
青公网安备 63010402000208号

党政机关
青海民政公众号
党政机关<标识>
网站找错
民政通办小程序
政府网站<找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