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自1991年以来相继在全省农牧区建立了177所敬老院,集中或分散供养了1126名五保老人。为农村、牧区无子女依靠的老年人(五保户)提供了一个较好的生活场所,解决了农村五保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靠,老有所托的问题。农村敬老院建设对我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稳定和贯彻计划生育政策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根据国务院一九九四年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和实物,应当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不得重复列支;在有集体经营项目的地方,可以从集体经营的收入、集体企业上交的利润中列支”。经最近我们对全省农村、牧区敬老院五保供养标准的调查,我省农业区五保老人每人每年生活费、医疗费共计1500元;牧业区每人每年生活费、医疗费共计1700元。如果按这个供养标准落实到位,五保户的基本生活就能得到保障。但我省是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基础脆弱,特别是近几年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滞后,绝大部分农村已没有集体企业和集体经济,供养五保老人的问题只能依靠集体提留统筹解决一部分,不足部分由民政部门通过救济的办法解决。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切实解决五保老人的生活问题是广大农民群众的共同义务。农村牧区推行费改税改革,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将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村提留乡统筹取消。在费改税中将农村牧区五保供养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管理,采用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的方式收取,其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改革后农业税征税的20%。目前,我省农牧民年人均收入为1500元,因此我们建议税费改革后,要严格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条关于,“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农业区年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牧业区不低于1700元的标准,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本地区实际供养的五保户人数负责落实资金,并按月拨付给同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安排好五保对象的衣、食、医、葬等。今后每年随经济的增长和农牧民收入的增加,相应提高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以保证五保老人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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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费改税中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意见
时间:2001-05-21 作者:青民发 [119] 浏览次数:17562我省自1991年以来相继在全省农牧区建立了177所敬老院,集中或分散供养了1126名五保老人。为农村、牧区无子女依靠的老年人(五保户)提供了一个较好的生活场所,解决了农村五保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靠,老有所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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