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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的通知

时间:2001-04-26   作者:青民发 [101]  浏览次数:15675
  为了解决今年各种自然灾害给广大农牧民群众生活带来的困难,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拨给你县(市)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 万元,全部用于解决当前灾区群众突出存在的口粮短缺问题。
  为了解决今年各种自然灾害给广大农牧民群众生活带来的困难,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拨给你县(市)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    万元,全部用于解决当前灾区群众突出存在的口粮短缺问题。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是国家拨给灾区的专项资金,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灾区群众的关怀和爱护,是灾区群众的“救命钱”,必须认真管好用好这笔资金,以切实保障灾区的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这次安排的救灾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政府采购粮食,不得用于购买籽种以及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救灾基础设施和加工、储运救灾物资。县级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协调,按省政府规定的粮食价格,由县民政部门与当地国有粮食部门签定粮食购销合同,所购救灾粮要保质保量,及时足额用于灾民生活困难补助,必须保证重灾区和重灾民的生活在今年六月底前不出现问题。

二、各地一定要在今年5月15日前将粮食发放到灾民手中。5月20日前将救灾款使用情况以及灾民生活安排情况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

三、救灾粮的发放要严格按照《青海省民政厅救灾粮发放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有偿使用,不得向无灾区安排或发放。在发放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

四、本次救灾款的发放使用情况,省上在六月份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追踪检查,州、地、市也要对所属县(区)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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