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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间:2001-04-26   作者:青民发 [103]  浏览次数:22644
  为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标准的通知》(民发[2001]60号)的精神,从2001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
  为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标准的通知》(民发[2001]60号)的精神,从2001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0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800元,二等甲级每人每年提高420元,二等乙级每人每年提高260元,三等甲级每人每年提高130元,三等乙级每人每年提高12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保健金,在2000年标准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20元,一等提高220元,二等甲级提高85元,二等乙级提高80元,三等甲级提高60元。三等乙级提高55元。(新标准见附件之一)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0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青民发[2000]9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份别提高90元、80元、10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四、这次提高抚恤标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及时准确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

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老战士、红军失

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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