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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对《四川省勘界办公室关于能否对外提供勘界成果资料的请示》的答复”

时间:2001-03-26   作者:青民办 [021]  浏览次数:16110
  现将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对《四川省勘界办公室关于能否对外提供勘界成果资料的请示》的答复”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必须高度重视,严格管理,建立勘界档案资料借阅审批制度。
  现将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对《四川省勘界办公室关于能否对外提供勘界成果资料的请示》的答复”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必须高度重视,严格管理,建立勘界档案资料借阅审批制度,在国家有关勘界成果资料使用规定尚未发布之前,要严格执行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1998)7号文件规定。对因勘界档案资料管理、使用不当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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