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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印出版各级行政区划图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时间:2001-03-22   作者:青民发 [082]  浏览次数:16523
  我省全面勘界工作已圆满结束,标志着全省各级政区之间第一次有了法定的行政区域界线。这为今后各级政府依法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奠定了基础,也为编制出版各级行政区划图创造了条件。
  我省全面勘界工作已圆满结束,标志着全省各级政区之间第一次有了法定的行政区域界线。这为今后各级政府依法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奠定了基础,也为编制出版各级行政区划图创造了条件。目前,全省各级领导、各单位使用的都是八十年代前出版的地图,其所标行政区域界线与已勘定的法定线出入很大,使用的地名不够标准,加之多年来省内行政区划的调整,原出版的地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在全面完成勘界任务之后,编制出版各级标准、规范的行政区划图显得十分迫切和需要。为加强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推行标准地名,确保出图质量,现就编印出版各级行政区划图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要充分运用全面勘界和地名普查成果,尽快编制本辖区行政区划图,量算出各级政区面积,由本级政府审定后公布使用,并报省行政区划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地名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有关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划地名主管部门负责省内州、县、乡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各地编印出版行政区划图,必须报省行政区划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省行政区划地名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各级行政区域界线和各类地名,保证界线准确,地名标准、规范。凡公开出版发行行政区划图,相应地要署名审核或监制单位名称。
  三、各级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行政区划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区划和地名的管理工作,搞好本地区编印出版行政区划图的工作。本辖区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编印出版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专业用图,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报请省行政区划地名主管部门审核,方可公开出版使用。
  四、各地、各单位编印出版各级行政区划图或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必须以全面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标准,使用标准、规范的地名。凡未经审核,擅自编印或由无地图编印资格证的单位、公司出版的行政区划图或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专业用图均不得公开使用。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自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为确保地图质量,各地编辑和制印行政区划图,必须到省行政区划地名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测绘印制出版资格证书的单位联系、协商有关具体事宜。
  六、各测绘印制地图的单位要认真执行以上规定,积极配合行政区划地名管理部门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编制行政区划图和涉及行政区划界线的专业用图,要主动报经省行政区划地名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准印刷出版。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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