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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重点优抚安置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普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1-01-31   作者:青民发 [035]  浏览次数:18391
  为准确掌握全省优抚安置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优抚安置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优抚安置工作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0]232 号文件精神。
  为准确掌握全省优抚安置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优抚安置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优抚安置工作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0]232 号文件精神,省民政厅、财政厅决定对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进行普查。现将普查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
  (一)优抚对象
  1、革命伤残人员;2、革命烈士家属;3、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4、病故军人家属;5、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6、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7、红军失散人员;8、在乡复员军人;9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职工、 退休志愿兵
  1、 军队离休干部;2、军队退休干部;3、退休志愿兵;4、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三)退役士兵和复员干部
  1、 当年退出现役义务兵;2、当年退出现役转业志愿兵;3、当年退出现役复员干部。
  (四)优抚安置事业单位
  1、 光荣院;2、烈士纪念建筑物,包括:烈士陵园、 烈士纪念馆(堂)、烈士纪念塔(碑、亭)、烈士祠、烈士雕塑等;3、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站);4、军供站。
  二、普查方法
  (一) 普查以县(县级市、市辖区)为基本单位, 采取自上而下部署任务、自下而上采集数据的方式进行。具体普查工作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执行全国统一的普查项目和标准。普查原始数据,由县级民政部门录入计算机管理软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州(地、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普查数据,并通过电子邮件系统上报省民政厅。
  (二) 培训普查干部。各级民政部门要抽调专职人员, 集中时间进行培训,学习优抚安置政策,掌握普查内容中的各项指标,明确普查的目的、意义、要求和具体做法。
  (三) 统一普查时间
  普查年度数据为2000年全年;普查标准时点为2000年12月31日;普查数据上报截止时间为2001年5月31日。
  三、普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优抚安置对象的普查 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复杂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加强对这次普查工作的领导,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共同组建优抚安置对象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领导工作,研究制定普查方案,及时协调和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明确责任,紧密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优抚安置对象普查工作是民政和财政部门的共同责任。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普查的具体工作以民政部门为主。各级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指派专人负责普查工作,组织精干的普查队伍,确定专业的录入人员,扎实细致地做好普查的各项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数据的审核和普查经费的落实,各地区普查所需经费和信息管理系统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安排。
  (三)要严守纪律,照章办事,确保普查质量。各地在普查前要组织普查人员认真学习优抚安置政策,深刻领会此次普查的目的和意义。普查要实事求是,如实统计,防止出现虚报、瞒报、漏报统计资料的现象,对普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如个别普查对象证件丢失或相关证明不全等情况,要本着对优抚安置对象高度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各地对上报的普查数据要层层把关,认真审核,做到普查内容完整,文字准确,字迹清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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