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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给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的通知

时间:2000-11-30   作者:要情 [213]  浏览次数:15384
  根据你市今年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情况的报告,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中央下达我省的中国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资金补助费中,拨给你市300万元, 用于组织补价救灾粮(或补价救灾面粉)。
  根据你市今年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情况的报告,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中央下达我省的中国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资金补助费中,拨给你市300万元, 用于组织补价救灾粮(或补价救灾面粉),以解决灾区群众目前存在的基本生活方面的困难。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是国家拨给灾区的专项资金,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灾区群众的亲切关怀,是灾区群众的“救命钱”、“救命粮”。为管好用好此项资金,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按照《青海省民政厅救灾款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要求,根据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款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好救灾粮差价补贴,安排落实好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

  市、县、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充分协商,通力合作,共同管好、用好救灾款。救灾款的分配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要与地方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统筹安排使用,切实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政府采购粮食,赈济灾民。救灾款不得平均分配,不得向无灾区拨款,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临时社会救济,不得截留、挪用。

  二、使用范围和操作程序。这次安排的救灾补助资金由你市提出分配意见后,将可以组织的救灾粮数量下达到各县、区,然后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商当地粮食部门统一安排组织补价救灾粮食。各县(区)的整个补价救灾粮组织发放工作完成后,凭粮食结算发票到市局报帐。

  程序上首先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各地的受灾情况和灾民短缺口粮的实际提出所需的粮食品种、数量和质量要求,商当地粮食部门并签订救灾粮购销合同。粮食质量必须保证在新粮食等级国标四等以上,面粉质量在国标标准粉以上。其价格小麦每公斤不得高于1.22元,青稞每公斤不得高于1.12元,面粉每公斤不得高于1.56元。粮食部门必须保证救灾粮质量,民政部门负责分配和发放补价救灾粮。救灾粮调运发放完毕,无质量问题的,由民政部门负责向粮食部门结算,一次性付款。救灾粮组织工作必须在12月15日以前完成。不能按时组织发放的将直接影响下一批安排,造成的问题要由有关人员负责。

  三、 具体要求

  1、在安排救灾款的时候,必须保证突出重点, 保证省级掌握的湟中、湟源、大通三个重灾县的灾民生活安排,保证重灾区和重灾民的生活不出现异常现象。

  2、要严格检查验收救灾粮质量, 不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粮食坚决不能发放到灾区,要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3、 救灾粮的发放严格按照《青海省民政厅救灾粮发放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平均分配,不得向无灾区安排或发放。

  4、本次救灾款只能开支粮价和从县到乡的运费。 运费开支控制在6万元以内,由市局统一掌握,往下不拨款, 凭运费发票报销。

  四、救灾面粉的补价方法。此批救灾款组织的救灾补价面粉,补价的方法按照民政部门对每公斤救灾粮(面粉)补助其单位价格的51%,其余部分由灾民自筹
的办法进行。 对灾民除收取面粉补价部分之外,各地均不得再向灾民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五、请各地于12月25日前将救灾款安排使用情况以及灾民生活安排情况分别报省民政厅、财政厅。省民政厅、财政厅将根据你市对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款和救灾粮下拨使用和实际存在的困难情况,核拨今后的救灾款、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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