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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0-11-02   作者:青民发 [189]  浏览次数:23615
  为贯彻全省档案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确保我厅各类档案、资料的完整统一及安全,不断提高档案的管理、利用水平,根据民政部及省档案局的有关要求。
  为贯彻全省档案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确保我厅各类档案、资料的完整统一及安全,不断提高档案的管理、利用水平,根据民政部及省档案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厅档案工作实际,对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民政档案管理是民政部门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也是国家档案事业的组成部分。民政档案的管理就是按照国家的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对各项民政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种类和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立卷、归档、统计、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它对于总结积累民政工作经验,深化民政工作改革,促进民政工作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档案工作。民政工作的特点决定了民政部门形成的档案不仅种类多、数量大、专业性强,管理复杂,而且有些档案还需直接为社会提供利用,为广大民政对象服务。因此,各部门领导要重视支持文书档案工作。要筹措必要的工作经费,改善文书档案管理的硬件条件,力争我厅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有新进步、上新台阶。

三、要加强对文书档案人员的培训,逐步提高文档管理的科技含量。目前我厅在经费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已给各单位文档人员配备了微机,购买安装了津科文档管理软件。今后,厅里将不定期请人或自己举办文档管理人员培训班,强化对文档标准和津科文档管理软件的培训、学习与使用。配备给文档管理人员的微机安装了专业软件等,各部门必须保证专机专人,固定使用。

四、努力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1、为加强厅机关档案立卷、归档工作, 根据青海省档案事业发展“十五”计划要求,今后每年5 月确定为“立卷归档月”。各部门、各单位的文件务必保证在每年5 月开始立卷、归档。

2、凡反映本厅机关工作活动, 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各处室组织进行的重大活动资料要收集、整理专卷。

3、对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种类、 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统计、保管和提供利用。

4、保管档案要科学管理,系统排列、分类明确、 存放有序、有目可查、有章可循,档案柜放置整齐、美观。       5、对各处室局的专业、 专门档案采取集中统一管理档案信息,分室保管档案的形式。各处室局应根据本处室的具体情况,对在工作中形成的专业、专门档案进行立卷、归档。如:社团登记管理档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婚姻登记档案、收养登记档案、勘界档案、地名档案、社会救济对象管理档案、优抚对象管理档案、安置对象人事档案等都要按照各自的档案管理办法及规定编制档案目录及检索工具,科学规范地管理档案。档案的目录及相关统计数据在第二年立卷、归档后送厅机关综合档案室归档。

6、会计档案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整理、 立卷后送厅机关综合档案室保管。

7、各处室局作废、更改后的印章,应及时交回档案室,以便统一整理印鉴档案。

8、各处室局配备有照相机、录像机、录音机等设备的,平时应注意收集音像、图片资料,对一些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中形成的照片、底片、录音和录像带及其
形成的地点、时间、内容作标注说明后送厅机关综合档案室归档。   

9、现北大街、西山一巷住宅楼、 厅办公楼都已竣工使用。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都应归档。即:项目建设书及批复、设计文件,征用土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土建施工文件及基建图纸以及房改所形成的所有资料等,请有关人员协助做好归档工作。

10、全国、全省性的与民政工作相关的会议材料应送厅机关综合档案室统一立卷、归档,请参加会议的人员负责交回。厅机关文档人员要根据会议通知,主动定期收集、整理归档。

11、有些业务厅局或基层单位直接发给业务处室的今后需查找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应在第二年的三月底前送交厅机关综合档案室统一立卷、归档。

12、下属单位的文档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督促,其人员的业务培训由厅办公室负责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

五、进一步提高档案综合利用率。厅机关综合档案室的档案、资料按有关规定为大家提供查找、使用服务。各处室局按规定管理、存放的文档和专业、专门档案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综合利用率。对各处室局及下属单位档案管理规范保存及利用情况,由厅办公室负责于年底前组织专项检查与评比,进行通报。厅机关档案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勤于征集、收集有价值的档案及实物档案,不断充实档案资料,逐步提高档案资料质量,为全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搞好服务;为各类民政对象提供服务;为民政事业进一步适应西部大开发提供更有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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