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省民政厅关于推行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报告

时间:2000-10-19   作者:青民发 [177]  浏览次数:15827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决定下发以来,全省民政部门按照人大法制委的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省工作,促进民政工作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决定下发以来,全省民政部门按照人大法制委的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省工作,促进民政工作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省民政厅紧密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及时制定了《青海省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青海省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民政部门的执法责任范围,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促进了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提高了民政工作的执法水平和工作质量。现将推行执法责任制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民政执法责任制。省人大做出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决定以后,厅党组根据省依法治省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及时成立了由厅长史国枢任组长的民政厅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血日布副厅长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组织领导我厅的“三五”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并根据有关要求,制定了四章35条执法责任制度,将民政部门在政府工作中所承担的社会保障、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和基层政权建设等职责,细化为20多项具体职能,分解到9个处室。同时,为了减化手续, 进一步提高民政厅机关的办事效率,作为政府职能部门集中管好自己该管的事,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许可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从6月中旬开始,认真进行了行政审批清理登记, 按要求完成了36项行政审批许可的清理上报工作。在最近省上进行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检查验收中,检查组通过听汇报、查资料、个别谈话等形式对我厅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了验收,给予了充分肯定。当前全厅上下学法、守法、依法行政的积极性很高,广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有了明显增强。
二、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明确民政工作的执法范围和主要任务。根据民政工作的实际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民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能有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社团管理、区划地名和基层政权建设等20余项工作。在开展这些工作中,直接涉及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革命烈士褒扬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20余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了切实贯彻好这些法律和法规,我们结合全省民政工作的实际,以省政府或省民政厅名义相应出台了《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青海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青海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等规章制度,对各职能部门职责进行了分类确定,将9 个职能部门作为推行执法责任的重点,并根据不同的业务范围落实执法的具体责任人,明确了执法分工和权限。同时,根据民政工作业务的进一步拓展,国务院、民政部近两年出台了一些法规和规章,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好这些法律、法规,我们拟将结合我省实际,起草《青海省地名管理办法》、《青海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青海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青海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青海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办法》和《青海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细则》等6 个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报请省人大和省政府审批,从而进一步推行好民政执法责任制。
三、通过推行执法责任制,促进了民政工作的深入发展。为了确保依法行政的顺利实施,我厅把是否熟练掌握民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作为选拔任用各业务处室领导干部的一项硬指标来考核,一以贯之,始终坚持。并从1998年开始在民政系统开展了政务公开优化服务活动,促使各处室把管理职能与社会服务融为一体,从而实现了民政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执法。省厅把10项涉及群众切实利益的服务项目向社会公开,把政策规定交给群众,把办事程序、服务时限和标准告诉群众,做出向群众服务的承诺,使民政工作置于社会的严密监督之下,自加压力,激发活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工作人员做到了应该办的事不拖,能够办的事不等,该谁办的事不推,能主动办的事不等群众找上门。两年来,省厅接待来访群众11000人(次),收到群众来信600多封,涉及20多项业务,都按有关政策规定一一做了答复。基本做到了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目前,以推行执法责任制为重点的民政系统政务公开优化服务活动,从省厅延伸到县以上各级民政部门,从村务公开发展到乡镇政务公开,乡镇政务公开又带动了村务公开。如西宁市民政局把最低生活保障、居委会建设、社区服务、婚姻服务等内容纳入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通过推行执法责任制,使各项工作取得了实效。
四、认真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民政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工作内容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执法水平的高低关系到能否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因此,自推行执法责任制以来,我们把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始终作为落实执法责任制的重点来抓。一是针对一些地区对《收养法》理解不透,认识模糊,认为只要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愿意,即使不符合收养法的有关条件也可以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情况,省厅有关处室加大了对基层业务的指导,并通过具体的事例,以事说法,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根据青南牧区农牧民群众中存在结 (离)婚不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的问题,我们加大了《婚姻法》的宣传力度,并根据青南牧区的实际,推行婚姻登记代办员制度,通过工作到位,来方便农牧民群众的婚姻登记工作,使婚姻登记率得到逐年提高。三是针对在救灾款物的申请中存在越级申请,反复申请和救灾补价面粉磊大户的情况,我们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出台了《救灾款物发放办法》,杜绝了救灾款物发放中个别地区存在的优亲厚友现象,确保了执法的公正性。四是针对我们在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过程中,个别地区、个别部门将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作为乱收费项目停止社会统筹的情况,我们及时向省委、省政府作了专题汇报,省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群众优待社会统筹工作的通知》,纠正了个别地区、个别部门的错误认识和做法,维护了广大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通过推行执法责任制,全省民政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一是救灾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有效地组织了去今两年连续干旱、地震等灾害的救助工作,有效地保障了灾民的基本生活,至目前未出现一户一人因灾乞讨或逃荒的现象,维护了灾区社会稳定。全省建立乡镇储粮会321个, 入会农牧民162.6万人,储粮1253万公斤, 增强了基层群众抗灾自救的能力。已形成了救灾与减灾相结合、救灾与扶贫相结合、政府救济与社会互助相结合、扶持生产与保障生产相结合的救灾救济工作新格局。二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取得重大进展。全省4.4万城镇低收入居民享受到政府的补助金, 月人均补差现金91.5元,全省年列支保障资金3432.8万元。形成了“公开条件、随时申报、及时核定、按时发放、微机操作、动态管理”的运行模式,并向网络化、科学化管理发展。农牧区39个县、市(区)建立“低保”制度,4.6 万名困难群众年人均保证有400斤口粮,并有少量零用钱, 全省每年投入款物达508万元。三是优抚安置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全省掀起“双拥”热潮,军政军民关系融洽,优抚安置政策落实,自98年开展“爱心献功臣行动”以来,全省筹资282 万元,为559户重点优抚对象翻修或新建了住房。 抚恤补助标准得到大幅度提高,抚恤事业费达到798.7万元, 优抚对象生活明显得到改善。城镇退伍兵年均安置2000余人,基本达到当年退伍当年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得到妥善安置,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从而为支持部队建设,巩固国防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稳步推进。村、居委会组织法得到认真贯彻实施,农牧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民主意识日益增强。成功地完成了全省第四次村(居)委会换届选举,一大批思想好、能力强、有威信的人走上村委会干部岗位,成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领头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全面展开,密切了干群关系,稳固了基础;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已经启动,有望明年在西宁地区全面推进。四是勘界工作按计划进行。省内全面勘界工作目标基本实现。与四川、新疆的省际界线已全面勘定,与西藏、甘肃已完成勘界的65% ,所剩界线正在抓紧勘定,预计年底前全面完成。通过勘界,大大减轻了因界线不清引发的边界草山纠纷,有效地制止了群众械斗事件的发生,为边界地区长治久安、睦邻友好奠定了基础。
总之,通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民政干部的法治意识增强了,工作作风扎实了,办事效率提高了,精神面貌改善了。这是需要肯定的。但同时我们在推行执法责任制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此困难和问题。一是由于退役士兵安置仍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安置办法,所以,在当前企业重组、工人下岗,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机关减员、人员分流的情况下,出现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二是按不低于当地人均纯收入水平优待农村义务兵家属,是国家《宪法》、《兵役法》、《国防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规定了的。我省也早就出台了《青海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并在1997年以前一直对农村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进行了优待。但自1998年以来,我省一些地区和个别部门把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金统筹与乱收费、乱摊派混为一谈,出现了一度将优待金列入乱收费项目公布取消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群众优待工作的落实。三是收养弃婴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但是个别地区将合法收养弃婴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来对待,对收养人以及办理了收养手续的干部进行了严肃处理,使《收养法》难以推行。四是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城市地名命名、更名由民政部门管理,但我省目前仍由公安部门管理,执法存在不确定性。这些问题的解决还需要省人大和省政府的帮助。此外,我们民政干部的执法意识还存在与西部大开发的新要求相比不适应、不协调的地方。有些干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高,对落实执法责任制在推动民政事业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还有一些干部认为民政工作更多的是直接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灾情就是命令,困难就是责任,为群众服务的全过程,不收群众一分钱,所以对推行执法责任制在思想上存在无所谓的现象。这些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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