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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时间:2000-07-18   作者:要情 [035]  浏览次数:15912
  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标准的通知》精神,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标准的通知》精神,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具体补助的标准是: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分别每人每年提高660、600、360、15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80元,二等、三等每人每年提高6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1999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青民发[1999]7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在乡西路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份别提高50、40、20元。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及时准确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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