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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青海省社会团体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0-07-17   作者:青民发 [114]  浏览次数:14313
  为加强《青海省社会团体收费票据》(以下简称《社团票据》)的管理,建立健全《社团票据》管理制度,针对目前《社团票据》使用中出现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加强《青海省社会团体收费票据》(以下简称《社团票据》)的管理,建立健全《社团票据》管理制度,针对目前《社团票据》使用中出现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青海省财政厅下发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青政综字第[1998]653号)的规定范围使用《社团票据》,其它收费一律不得使用《社团票据》。对擅自扩大收费项目使用《社团票据》的社会团体,社团管理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社团票据》购领时,必须持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的介绍信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副本购领,要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要移交清楚,不得有任何遗留问题。凡交接手续不清的不予购领《社团票据》,责任由该社团自负。业务主管  对社团使用《社团票据》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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