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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排救灾储备物资的通知

时间:2000-07-07   作者:青民发 [097]  浏览次数:18040
  根据国家民政部2000年救灾工作会议和《青海省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精神,为进一步搞好我省救灾救济工作,增强应付特大自然灾害以及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快速反映能力,掌握救灾救济工作的主动权。
  根据国家民政部2000年救灾工作会议和《青海省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精神,为进一步搞好我省救灾救济工作,增强应付特大自然灾害以及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快速反映能力,掌握救灾救济工作的主动权,提高救灾工作的时效性,经省厅研究,决定对全省州、地救灾物资仓库建设任务已经完成,仓库建设管理工作比较规范的县,安排并储备一部分省级救灾物资。今后省厅将根据各地仓库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各地的储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批安排的救灾物资储备为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省厅所有,由省厅分散储备在各州、地救灾物资仓库和各地区有关县的救灾物资仓库,除各地自筹资金储备的物资因灾经县政府批准可动用外,省厅储备的物资不得随意动用。各地因灾无法解决的困难确需动用时,必须先书面上报省厅,待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按照《青海省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的要求,救灾物资储备的总量在2000年县级不少于5万元。 其中由省厅安排价值4万元的省级物资储备, 各州县从地方本级财政安排的地方救济事业费即“1704”款中自行组织储备价值1 万元的救灾物资,使总量达到5万元。 给各县安排的救灾物资品种和数量见附表。
三、已安排救灾物资储备的各级救灾物资仓库要加强管理,保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的安全和保值。各地要指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工作作风正派,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仓库保管人员。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仓库总帐和出入库明细帐目,做到账目清楚,去向合理,出入库手续齐全。
四、省厅将对重点仓库和地区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情况进行随时检查。对管理严格,运行良好的救灾物资仓库管理人员,省厅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管理不善,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等原因造成救灾物资的被盗、腐烂、鼠害、失火及其他事故,省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次安排的救灾储备物资除给重点县安排的储备外,其余物资由州地民政部门储备。各地接此通知后,由储备地区民政局派专人携带介绍信和收条到省厅救灾救济处办理手续,即可自行组织车辆拉运,运输费用由各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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