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民政事业统计季报(年报快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于2000年第一季度开始执行。各地统计人员在填报该表时,请注意 区分期末数和本期数,并将样表自行复印,留作备用,每季末按时逐级上报,省厅不再另行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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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新民政事业统计季报(年报快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00-02-14 作者:青民办 [05] 浏览次数:29975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民政事业统计季报(年报快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于2000年第一季度开始执行。各地统计人员在填报该表时,请注意区分期末数和本期数,并将样表自行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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