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的指示精神,省财政厅于2000年1月13 日下达了省财政补助各地的2000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1538万元。
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在核定今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时,依据各地上年度保障制度的运行情况和实际保障人数,对部分地区保障对象的人数进行了适当调整。这次下达的保障资金补助款,是按上年度各地的补差额计算,其所需的保障资金仍按省政府办公厅(1998)84号文件规定,由省财政和州县财政各负担50%, 省财政的补助款将按月拨付到位。保障标准提高30%部分所需的资金, 省财政将以转移支付的方式另行下达各地。省财政在下达这批保障资金时要求各州 、地 、市财政部门必须设立“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省下达的保障补助款和地方配套资金一并纳入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凡不设立专户的地区,省财政将不下拨补助款。
今年核定各地的保障人数和省财政补助的保障资金分别是:西宁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1300人(包括行政区划调整后湟中县保障对象1500人,湟源县保障对象1800人), 省财政补助690万元(湟中、湟源两县省财政补助资金按“不动基数、不动标准、整体划转”的方式办理 ) ; 海东地区保障对象7700人,省财政补助251万元(包括省财政补助乐都县特困企业职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50万元);海南州保障对象3200人,省财政补助137万元;海西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00人, 省财政补助237万元;海北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1500人, 省财政补助54万元;黄南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1300人,省财政补助59万元;果洛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1500人,省财政补助84万元;玉树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1000人,省财政补助26万元。
省民政厅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切实要以“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工作责任心,加强对这项事关社会稳定和贫困群众生活工作的领导,按新核定的保障人数,尽快将省财政承担的保障资金分解下达到辖区县、市(区),主动抓紧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本地的配套资金,争取当地财政部门尽快核拨省级补助资金,落实地方配套款,全力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工作,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保障资金,杜绝随意扩大发放面,提高发放标准,1─2月份的保障金的兑现工作必须于元月底前全面完成,保证城镇低收入居民在春节之前领到保障资金,让他们渡过一个安定、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同时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的工作力度,把生活确有困难,需要政府帮助的低收入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切实保障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真正发挥最低生活保障这道“安全网”的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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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下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1538万元
时间:2000-01-18 作者:要情 [03] 浏览次数:25070为了保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的指示精神,省财政厅于2000年1月13 日下达了省财政补助各地的2000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15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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