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孤儿保障体系,切实提高孤儿生活水平,5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1]94号)文件。该《意见》从四个方面对孤儿保障工作做出了制度性安排。一是妥善安置孤儿,积极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提出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四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二是以保障基本生活为重点,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做出了制度安排,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三是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孤儿专业保障水平。从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加强儿童福利工作队伍建设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四是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孤儿合法权益。提出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其最大的特点是确定了我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即从2010年1月起,对我省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其中,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同时,对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适当予以补助。发放资金除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外,省内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80%,州(地、市)、县财政负担20%。生活费发放实行实名制、社会化发放和动态管理,确保孤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
《意见》的出台,是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促进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完善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内容,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标志着我省孤儿保障工作从此走向了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轨道。
编审:刘志德 编辑:闫丽 供稿:薛文芝











